中国青年志愿者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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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志愿者相关政策法规
志愿者活动是通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载体进行活动的。目前,中国政府对于志愿者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定可以分为四个部分:法规、部门政策、团体章程和国家领导人和部门领导人的支持。这也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和法制化国家过渡时期的特色之一。
1、法规
1993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第20章)。《中国21世纪议程》鼓励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这对于后来一些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1996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服务”。自此,社区服务纳入了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进一步推动了社区服务和志愿者活动的开展。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规定:“提倡社会志愿者活动和社会互助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发展计划和发展纲要,具有法律效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倡开展社会志愿者活动是作为建设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提出来的。
1996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和‘手拉手’等活动,发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精神”。
不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还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倡开展志愿者活动更多的是强调精神文明建设,《中国21世纪议程》则强调公众参与,这是有所区别的。在中国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更多的是强调个人和团体的行为修养,自身价值的完善,社会风气的改善等等;而公众参与则是与以往人们把一切都推给政府去做的理念联系在一起的,是强调个人、团体、民间社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与政府一道去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包括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对于志愿者载体——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条例于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部门政策
国家民政部认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新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很大变化,尽管一些人的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但是更多的人们还是渴望建立一种团结和谐、互助
互利的人际关系、崇尚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友善的社会环境。正是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使个人价值的实现与社会价值的实现达到了统一,使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得到了有机的结合,成为新形势下发展新型人际关系的良好形式;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是新时期促进民政工作乃至整个社会工作上水平的一种重要形式。
1994年底,国家民政部在上海召开全国社区服务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澄清了社区服务发展中存在的模糊认识,重申了社区服务的福利性质、服务宗旨和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点。
1995年民政部又颁布了《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社区示范活动。1998年4月,民政部发出文件,命名46个城区为首批“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区”。1998年7月,国务院确定民政部在原来基层建设司的基础上建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将原来由社会福利司分管的社区服务工作职能划归该司,表明社区建设已经成为一项专门的政府专门管理职能。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国际老人年活动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志愿者活动的意义又给予充分肯定:“要组织机关干部、青年志愿者队伍和大、中、小学的学生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献爱心、送温暖、扶老助困活动,以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对于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社区志愿者活动是在民政部门直接指导下展开的,民政部门,特别是国家民政部充分肯定志愿者活动的意义,倡导开展不同形式的志愿者活动,但是与中国青年志
愿者不同,民政系统至今没有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区志愿者组织,当然,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各类志愿人员参与环境保护对于提高全民族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应当给予提倡和支持,对于学校和群众性的环境保护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
2001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对公益、救济捐助税前扣除问题作了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助,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这一规定对于鼓励社会各界对非营利机构进行捐助,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产生积极作用。(中国青年志愿者情况交流总第45期)3.各社会团体的政策
北京、上海、南京、张家港、漳州等地的青年志愿者依托志愿服务站和服务基地(成人预备期服务基地)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青年志愿者行动已被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九五”规划,纳入到创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城市等党政工作目标管理中,形成了各级党的地方组织和共青团组织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1997年7月,中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部署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工作,各地的青年志愿者迅速行动起来,成为最先参与的群体之一。
4.领导人的支持
领导人的支持虽然不是政策和法规,但是在中国,领导人对于某项群众性活动的倡导——号召、题词等,具有非常大的感召力和号召力。历史上,学习雷锋运动,就是得力于毛泽东的“向雷锋同志学习”的题词。
青年志愿者行动开展以来,得到了中国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关怀。1996年7月26日,江泽民在唐山考察工作时,深刻阐明了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意义和宗旨,指出这项活动体现了中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他表示对青年志愿者行动寄于厚望。1997年底与2000初,江泽民欣然为青年志愿者行动亲笔题名“中国青年志愿者”和对青年志愿者行动做出重要批示。李鹏、朱镕基、胡锦涛、尉健行、李岚清、丁关根、李铁映、钱其琛、乔石、荣毅仁等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都曾参加过青年志愿者活动。各地的党政领导对这项活动也给予了热情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