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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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15日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引入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的资本监管最新要求,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
据悉,这一《办法》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对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监管资本要求方面,《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在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方面,《办法》按照国际可比性的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一是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关于监管资本定义的新规定,审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鉴于目前中国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修改,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并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
《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为确保中国国内银行平稳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国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新要求,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办法》分10章、162条和16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 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与资本监管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办法》按照国际可比性的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一是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关于监管资本定义的新规定,审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重新确定了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体系,既体现审慎监管的内在要求,又兼顾国内银行的风险特征;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
第二,在市场风险方面,《办法》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第三,《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适当提高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确保监管资本要求的审慎性。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将资本管理纳入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框架,资本规划应与银行发展战略相协调。
《办法》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新的分类标准符合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办法》还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标准,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为确保国内银行平稳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同时对资产减值准备、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处理方法设定了单独的过渡期。
近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进行了全面规范。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办法》修订的背景。
答:本轮金融危机表明,现行的银行资本监管国际规则存在一系列重大缺陷,导致所计提的监管资本不能充分吸收危机期间的损失。
为此,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强化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提出了一系列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资本措施,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设置了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的国际标准,以进一步增强金融和经济环境不利情况下银行体系的风险承受能力。
2004年2月,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审慎资本监管制度,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审慎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在银监会的监管引导下,经过多年
的改革发展,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资本约束机制不断健全。
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
强大的资本实力为国内银行抵御本轮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奠定了坚实基础,确保了国内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
同时,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质量也为进一步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提供了前提条件。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信贷高速扩张,信贷投向集中度有所上升,贷款期限趋长,中长期贷款占比提高,系统性风险有所上升,潜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同时,随着商业银行跨业、跨境业务的逐步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和新型风险不断增加。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构建适度前瞻、反映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资本监管框架,是推动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应对内外部冲击能力、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重大战略选择。
2.《办法》起草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起草坚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和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统筹推进,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同步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国际标准与国内实践兼顾的总体思路。
《办法》全面引入了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的资本监管最新要求,涵盖了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以及资本质量标准,确保银行资本充分覆盖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办法》整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的核心要求,坚持资本计量的审慎性,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合理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体系,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同时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第二支柱下资本监管要求,包括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并且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增加高风险资产组合和高风险银行的资本要求,并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采取一整套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办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总体上遵循并达到国际标准的前提下,依据国内相关法规,充分考虑国内银行经营管理实践和所面临的突出风险,坚持国内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体现在资本定义、各类资产信用风险权重体系、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等方面。
3.《办法》为什么采取正文和附件的架构?
答:鉴于资本监管在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以及技术要求较高,为保证审慎性、全面性、敏感性和可操作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的资本监管国际规则体系庞大、内容繁多。
为此,《办法》采用了分层结构,包括正文和16个附件,正文包括10章,162条。
《办法》正文总体上符合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除总则和附则外,其余八章内容分别是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定义、各类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以及信息披露等。
《办法》附件包括支持正文的具体技术性要求,包括风险暴露分类、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监管要求、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监管要求,以及对于国内银行不太重要的其他几类风险的资本计量方法,如专业贷款、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等。
4.《办法》关于资本监管要求有哪些新规定?
答:现行资本监管规则仅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与资本监管国际规则保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5.《办法》关于监管资本的定义有哪些新规定?
答:本轮金融危机的突出教训之一就是欧美银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严重弱化,相当一部分资本工具不能在危机时期用于吸收损失,从而扩大了危机的负面影响。
为此,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大幅度提高监管资本工具的质量要求,包括各类资本工具合格标准、资本扣除项目等。
从国内实践来看,银监会长期坚持资本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国内银行资本质量明显高于欧美银行。
因此,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高资本质量标准对国内银行的影响很小。
《办法》根据国内银行资本结构,按照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对现行监管资本定义进行调整,维护国内银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一是审慎界定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二是从严规定资本扣除项目,继续沿用部分国内现行规定比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更加严格的处理方法。
三是对目前不合格的资本工具给予了10年过渡期,以缓解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6.《办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有哪些新规定?
答:国内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对各类资产风险权重的设定主要依据1988年资本协议(Basel I)。
《办法》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标准法的规定,并考虑国内银行实际,细化了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体系,提高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敏感度;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
与现行方法相比,在权重法下资产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二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五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六是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七是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在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的同时,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还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并推动商业银行经营转型。
7.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含义是什么?商业银行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达到什么条件?
答:本《办法》所称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允许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目标是提高监管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为防止商业银行使用模型进行资本套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设定了一系列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这些合格标准
为国内银行审慎使用风险计量模型、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提供标杆。
为确保资本计量的审慎性,《办法》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国内银行实践,对使用各种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提出了详尽的合规性要求,主要体现在《办法》附件3、4、5、9、11和13中,并且明确了商业银行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申请审批和持续监管程序和标准,以推动商业银行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8.《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监管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是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
我国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三分类方法主要是基于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达标的实际而确定的。
鉴于目前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修改,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分别为:第一类银行(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第二类银行(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银行);第三类银行(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其它三个层次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银行;第四类银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
《办法》还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9.《办法》与银监会之前发布的一系列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办法》在原《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整合了2008-2010年间银监会发布的11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申请和审批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和《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形成一整套具有前瞻性的、反映我国银行业实际、与国际标准接轨资本监管总体框架。
《办法》发布实施后,相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将同步废止。
10.《办法》确立了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如何保证新旧监管标准之间的平稳过渡?
答: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重要外部约束条件之一,并将影响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能力,进而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影响。
为实现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的统筹兼顾,《办法》要求各类银行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原则上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对于个别有困难的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推迟达标期限,但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制定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并报银监会备案。
此外,为缓解引入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以及贷款损失准备处理方法变化的影响,《办法》还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特定过渡期安排。
《办法》核心内容:1、四层次资本监管要求:(1)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2)2.5%的储备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资本;(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为1%;(4)第二支柱资本(监管部门额外要求)。
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2、增加操作风险资本。
3、调整风险权重。
符合条件微小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首套房贷风险权重45%,二套房贷风险权重60%;其他个人贷款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
4、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对银行进行分类监管。
【点评】1、根据2011年一季度末数据,资本充足率方面上市银行中的国有银行已基本全部达标,城商行全部达标,股份制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距新标准有差距,但差距不大。
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分别有2年和5年过渡期,这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时间进行资本补充和资产结构调整,到期达标压力不大。
2、调整风险权重体现了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导向,鼓励发放微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限制发放二套房及以上贷款,促进银行业务转型。
3、增加操作风险资本等措施可进一步增强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在不利环境下的抗风险能力。
4、对银行进行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针对性。
5、我们认为资本充足率高、中间业务占比高、小企业和个人贷款业务有优势的银行面对新标准的经营和发展压力小,持续扩张的潜力大。
6、新标准对上市银行短期影响不大,维持行业“增持”评级
银监会已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个人房贷、微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等方面有新规定,拟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市内部分商业银行人士对拟出台的贷款新规相关方面进行了解读。
他们认为,在银监会公布的意见稿中,对多种贷款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
因为在同等资本金的情况下,一种贷款的风险权重越高,银行为相关资产预留的拨备也就越多,用于放贷的资金也就越少。
这就意味着,以后银行在安排贷款结构方面必然会“挑肥捡瘦”。
体现在具体业务中,如果你计划买多套房投资,那么今后办房贷有点悬;如果你想办一家微小企业,那么今后办贷款或许更容易……
个人房贷差别风险权重
二套房贷款可能更困难
意见稿规定,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个人房贷差别风险权重一旦实施,商业银行将被迫加大首套房贷的发放额度。
”市内某国有
商业银行个人房贷部人士称,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比二套房低,意味着用于一套房的信贷资金要比二套房更充裕。
而在发放第二套房贷的时候审批会更加严格,并且“由于二套房贷的风险权重比一套房高,所以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也可能会进一步提高”。
为何是被迫加大首套房贷发放力度?该人士坦言,从银行自身来讲,更愿意发放第二套房贷,因为第二套房贷无论是风险还是利润,都要比首套房贷好。
在利润层面,该行曾经作了一个比较,高档楼盘按揭贷款的综合回报率要比低档楼盘高得多,高档楼盘以二套房贷者居多;在风险层面,当居民家中只有一套房屋时,一旦偿失还贷能力,商业银行也不能对其房屋进行处置。
尽管贷款新规还没有正式施行,但是受楼市调控的影响,市内银行个人房贷增速已下降。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数据表明,截至今年6月末,全市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1029.85亿元,同比增长11.28%,比2010年末下降3.09个百分点,是2007年以来同期最低增速;全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301.38亿元,同比增长36.14%,比2010年末及今年5月末分别下降12.89和3.1个百分点。
微小企业风险权重下调
中小企业融资难可缓解
对于市内微小企业来说,贷款新规是一个利好消息。
意见稿表明,拟下调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
“下调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
”市内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认为,微小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下降,使得商业银行信贷部门在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的束缚更小一些,今后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的步伐可能也会迈得更大一些。
该人士表示,受今年以来信贷资金吃紧的影响,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挤压。
贷款新规一旦实施,用于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额度应该会有所改观,市内中小企业获得贷款可能会更容易一些。
市内银行今年以来已逐渐在这方面进行转变,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数据表明,截至今年6月末,全市小企业贷款余额1781.85亿元,同比增长62.58%,增幅高于同期全市人民币贷款余额37.89个百分点。
个人贷款风险权重下降
消费贷款将获积极支持
市民贷款买车、旅游等消费性需求将获得支持。
意见稿表明,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拟从100%下调到75%。
“意见稿中没有明确到底是哪类个人贷款,而个人房贷中一套房、二套房的风险权重已有明确规定。
”市内另一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认为,由于政府正致力于扩大内需,所以下调个人贷款风险权重,使得银行在批复个人贷款时,个人贷款的优先级有所上升,应该是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比如车贷、旅游贷款、家电等大宗消费品贷款等。
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当前市内各银行都在大力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以汽车贷款为例,各家银行都在推出各具特色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比如招商银行在渝推出有生意贷、消费易、周转易等;民生银行在渝推出有汽车消费贷款、车位贷款等。
贷款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银行的不同资产有不同的风险权重,比如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而一般企业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有了风险权重就能计算出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
而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这意味着风险加权资产越高,资本充足率可能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