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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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
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南府规[2018]1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南府规〔201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己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日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6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不含武鸣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二级市场相关交易及管理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土地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交易,包括土地交易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整体交易的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转让、出租、抵押时,其所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住房、发改、环保、国资、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设立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开展土地交易平台的服务工作。
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土地二级市场服务平台的建设,建立健全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交易监管等土地交易工作制度,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提供服务。
第二章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
第六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具体交易种类包括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条交易方式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采用协商议价、公开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
协商议价方式指权利人、受让人双方通过洽谈磋商达成交易意向后,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承办机构进行交易鉴证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公开竞价方式指参照土地一级市场拍卖挂牌公开交易方式,由权利人委托交易服务机构通过挂牌、拍卖公开竞价,按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人。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一、二级土地市场的联动,降低交易门槛,加大盘活闲置低效用地力度。进一步掌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统筹协调土地一、二级市场
的投放总量、结构、时序。交易合同约定、出让合同监管等方面的衔接。
第九条下列土地交易可以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进行: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二)项目已投资额未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宗地转让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十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土地交易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依法办理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业务;
(三)信息收集、审核、发布、共享,组织实施交易,实现线上线下交易,数据汇总报送,成交信息公示等事务性及服务性工作;
(四)提供土地使用权展示、洽商、交易的场所、设施;
(五)提供土地交易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为土地交易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完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为土地二级市场提供地价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提供中介服务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并遵守我市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