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怎样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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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怎样保护劳动者?
2009年4月15日【中国保险报】■法眼□信力建《劳动合同法》在一些方面并没有对劳动者提供实质帮助。
首先,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的社会保障系统并没有给劳动者实质的帮助。
就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而言,主要是个人缴纳8%,企业缴纳最高达20%。根据目前缴纳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广东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54元,则缴纳下限为2454元×60%=1472.4元。那所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总额度大约是11%。最后结算出来,要缴纳的社保费大约为1472.4元×11%=162元。
在东莞地区,职工工资远低于1472元的非常普遍。东莞地区最低工资为770元,缴纳的社保费依然是162元不变,占最低工资的两成多,使得劳动者能支配的收入仅为608元,这明显会加剧其生活的贫困程度。
若贫困地区的政府为了显示政绩,虚高该地区的平均工资或采用全省的平均工资标准,那所要缴纳的社保费占工资的比例就更高。因为政府有一项规章制度中规定:“市平均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的市的缴费基数下限,可按省平均工资的60%确定,也可从市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省平均工资。”这无形中又成了加剧低收入者贫苦程度的一大隐患。
根据官方数据,在珠三角,愈七成农民工的工资达不到“当地平均工资”的60%。因此社会保险严重加重了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其次是不能够明显提升就业劳动者的薪酬。
在未有社保之前,企业最大的课税就是企业所得税。现在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最高可达20%,以全体员工的总体工资来算,这笔开支也异常庞大。这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但问题出现了,企业要缴纳员工的社保金额恰好是以员工工资计算,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员工的工资决定了企业要缴纳的数额。从长远来看,企业并不希望社保的支出加重企业的负担,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或保持原有工资就成了企业能够维持“低”成本运作的一个手段。而这个手段,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劳动合同法》对未就业人员也很不利。
首先,最低工资制度使得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我国目前有庞大的未就业人口,在如今经济形势整体不景气的形势下,劳动合同法关于最低工资制度加剧了就业形势,让这些未就业群体的生存状况更令人担忧。
金融危机下,很多企业使用各种法子削减生产成本,其中就包括降低工资和裁员。最低工资制度的确立表面上好像确实在维持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这是针对就业人群,而对未就业人群而言,这就成了一道让大家都颇为难的门槛。找工作的人,为了生存,不惜一切代价降低薪水,就是为了让企业可以接受而能解决温饱问题。更多时候,生存就是能够吃顿饭,有地方睡觉。对于企业来说,生产成本的降低也有助于度过金融危机。
最低工资制度打碎了找工作者和企业的“美梦”。企业开出的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则违法,要付出的是违法带来的高昂代价;未就业者因为最低工资这个门槛无法跨越而找不到工作,解决不了生存。在目前的形势下,最低工资制度只
会让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而无法对未就业人员带来任何实质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