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内部暴力犯罪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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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海县家庭内部暴力犯罪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
调查地点:长海县小长山派出所
调查对象:长海县小长山派出所民警
调查内容:长海县家庭内部暴力犯罪情况
2005年11月25日,是世界第七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而在中国,根据调查显示,每三个家庭中就有一对夫妻动过手。与此同时,夫妻间的伤害构成刑事案件的近几年也有增加趋势,并渐渐进入我们的视线。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婵娟”。两个人能够走到一起,组建家庭是莫大的缘分。可是,为什么千年修得的“缘分”成为了“孽缘”呢?这里面的因素有很多,我将针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长海县婚姻家庭情况进行论证分析。
通过对犯罪个体的文化素养、年龄、性别比及户籍的调查显示,家庭内部的暴力犯罪与其他的暴力犯罪有着一些共同之处:首先是犯罪者的文化水平低。在统计中,犯罪人中小学学历的占了30%,初中学历的占了40%,文盲的占了10%,诸多犯罪人的文化程度都是不很高。其次,犯罪者年龄大都集中在30----50岁的轻壮年期。再次,男性犯罪高于女性犯罪,特别在家庭内部暴力犯罪中,高出40个百分点。
家庭内部暴力案件与其他同类案件一个最大的区别点就在于:家庭内部的暴力案件,女性犯罪者比例高于其他同类犯罪。导致这个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家庭内部虐待现象的存在。在居多的家庭虐待导致的恶性犯罪案件中,社会的优势地位和更多资源被男性所占有,男性的强势地位加上生理特点,自然的攻击性比较强烈,家庭中的女性就成为被虐待的对象,而家庭中的女性对长期打骂虐待的容忍往往积攒到一定程度,就产生了极端的解脱办法:弑夫。
据不完全统计,长海县公安局就05年一年之内办理的“弑夫”案件就有2起之多。最典型的就是王某杀夫案件。王某是小长山乡农村妇女,也是一个长期饱受丈夫百般虐待的受害者。王的家庭悲剧从开始到结束都极有典型性。
王某22岁那年嫁给了丈夫。1995年第一个女孩出生后,一心想要男孩的丈夫很失望。1999年第二个孩出世了,仍然是个女孩。这时已经为超生受罚的丈夫彻底绝望了,并且他把所有的怨恨都归结到她头上。从此后,王的丈夫开始折磨、摧残她,噩梦开始了。
王某的身上从来就是旧伤未好,又添新痕。丈夫心情不好的时候,打她;喝醉了酒,更是变态的折磨。性格暴戾、酗酒的丈夫根本就不管王某和孩子的生活,有了点钱就去赌、去喝酒。整个家庭的维持就靠王某捡海菜,给渔家做工。王某的丈夫喝醉了酒就把她捆起来打,皮带、棍棒、铁锨都是丈夫用来折磨她的工具。他的家里,常常传出王某的哭嚎和惨叫。王某和孩子们的无数次跪地求饶,从未改变过丈夫的变态折磨心理。不但如此,王某还是丈夫发泄兽欲的工具。丈夫往往是在暴打她之后,还要求和她发生性关系,继续折磨、摧残她。
刚开始,丈夫打的王某到处躲藏,躲到谁家,丈夫就带着刀去那家闹。王某回娘家,丈夫追到娘家,用刀逼她回去。后来王某为了不连累别人,丈夫打她,她就跑到玉米地里躲起来。
饱受变态折磨的王某找过村妇联,村妇联也就是教育和调解,这种工作对暴戾成性的丈夫又有多大的用处呢?王某又想到了离婚,2004年9月离婚判决下来了,刚回到娘家的她又被丈夫挟持回了去。回去后,她的前夫更加频繁、残暴的虐待她。王某彻底绝望了,她知道只要丈夫还活着,她就永远都摆脱不了这种折磨和阴影。
2005年的6月,终于在丈夫的连续几天次狂暴折磨后,她举起了家里的大铁锤,照着睡着的丈夫砸下去……
王某用这种极端的手段结束了丈夫的生命,也结束了自己的噩梦。在她寻求了各种救济手段都没有用之后,这种了断对她来说,是一种解脱,对此,别人又能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建议呢?
一、家庭内部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件事情的发生,往往不是一个原因发生作用的结果,往往有几种因素在同时起作用。一个家庭内部恶性案件的发生,也不是单纯一个原因导致的。婚姻恶性犯罪案件的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长时间矛盾的结果。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夫妻间发生自相残杀的恶性犯罪案件往往是矛盾逐渐积聚、积怨加深,而又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为谋求解脱而走向极端,才导致悲剧发生的。
从系统论角度分析,任何一个事物都是一个系统,它的存在、发展、变化的原因也是其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婚姻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也是一个系统,孤立地认为某一原因造成了婚姻恶性犯罪案件,就有失偏颇。婚姻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是由经济、感情以及夫妻生活过程中的矛盾处理等问题构成的一个系统。
首先,经济,婚姻生活的隐含的前提。“贫贱夫妻百事哀”,经济是上层建筑的基础,婚姻也离不开经济的支持。一方无生活来源需要照顾往往成为一个家庭潜在的危机。例如,某案犯王某因嫌弃妻子李某长期患病瘫痪在床,又因对其将自家房屋抵押给他人不满,故起意放火烧毁房屋并将李杀死。
在调查过程中,有一个下岗工人戴某杀妻弑子案也很典型的说明“贫困,是家庭矛盾的根源”。下岗工人戴某与在客船上做售票员的妻子经济条件都不太好。结婚后,二人的经济一直都很拮据,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和孩子的教育问题吵架,并因此离了婚。离婚的时候,孩子判给戴某抚养。从学校毕业的儿子没有工作,身体又有病,本来生活就拮据的戴某常常陷入经济的困境。戴某只好和孩子一起在当地居委会申请了低保,父子俩就靠这每人每月的330元生活。2003年5月的一天,戴某叫来前妻和儿子,商量再给儿子申请低保的事。前妻要戴某出去打工挣钱,这时儿子的手机响了,戴某看了特别生气,对儿子说:“你吃低保还打手机干什么?”说着,他一把夺过手机扔在地上。他儿子没说话转身就出门了,过了一会,就拿着一个大铁棍进屋就给戴某头部一下。戴某抢过来铁棍就把儿子打倒在沙发上,又把过来帮孩子的妻子打死了。由于贫穷而导致的家庭矛盾越来越深,在特定的事件催化下,就成为家庭悲剧的导火索。
其次,虐待,婚姻生活中的不和谐的音调。婚姻不仅有甜蜜的生活,小波澜也是不可避免的。人们在夫妻生活中想完全消除矛盾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问题不在于消除矛盾,而在于减少矛盾,或防止矛盾激化。虐待是处理夫妻矛盾过程中的一种不恰当的手段,它严重损害了双方的感情,也伤害了对方的身心健康。虐待有时候容易激化矛盾,成为女性铤而走险、杀人解脱的原因。虐待,是婚姻生活中的潜伏的危机,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子增加了成为了血溅家中的凶手的可能性。在统计过程中,虐待导致婚姻恶性犯罪的发生,占到此类案件的三成。以上提到的王某杀夫案是最为典型的家庭虐待案件。
再次,婚外情,美满婚姻的杀手,婚姻恶性犯罪案件的主犯。婚外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配偶以外的第三者所建立的恋情关系或情人关系。婚外情,必然会伤害原配偶的感情,恶化夫妻关系,危及家庭生活,甚至使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婚外情是将近50%的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婚姻恶性犯罪的发生是一个许多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张军,男,长海县某建材销售中心经理;张某,女,农民。张某因长期被丈夫虐待,多次到张军的父家调解,与张军关系逐渐密切,二人开始有秘密往来。有一次被张某的丈夫刘某当场发现,当时刘某让张军写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后来刘某又扬言杀死张军、剁张某的手,并多次持菜刀到张军家大闹。同时刘某对张某的虐待日益加剧。张某与张军于是合计杀害刘某。一天夜晚,张军持斧子、尖刀进入张某留门的屋内,捅死了熟睡的刘某,并将刘某的尸体沉于水坑内。惊慌失措张某赶紧收拾了杀人现场,并对外谎称刘某走失。大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军死刑,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最新的统计表明,家庭暴力呈现扩大化趋势。按照学术界的观点,夫妻间的“冷战”、使劲摔门、侮辱谩骂、破坏对方心爱的物品等行为属于精神暴力范畴,这种家庭暴力形式往往存在于知识分子家庭。精神暴力累积到一定程度,会使对方产生自卑、自责等情绪,最后导致一方的精神失常或自杀。所以精神暴力的杀伤力一点都不比身体暴力弱。但是,这样所导致的血淋淋案例,在现实中却难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因为目前我国的刑法典中没有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