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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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财务管理,规范我镇财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对我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镇政府负责人对本镇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镇财政所依照本制度具体履行我镇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镇财政所应按照《x镇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五条镇财政所出纳人员负责镇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镇财政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镇不得坐支现金,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现金开支范围:

X.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X.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X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X.X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

X.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所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

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镇财政所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镇财政所要严格按照“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未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新开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超出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用情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工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更改。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镇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按照《万源市财

政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镇政府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X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X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专项工程建设决算后,一次性转作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镇财政所应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镇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工作。镇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镇固定资产购置或自建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或交付使用后,应凭购置发票、验收资料、审批资料等入账,并同时作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上级调拨、外部门调拨、捐赠等方式注入的固定资产,各接收部门要及时做登记,并将有关凭证和填制好的《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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