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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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以下两点:
1、这两种类型的企业,有着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可以是中国企业法人,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可有外国资金。
2、这两种类型的企业都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
两者的不同之处:
1、投资分配和风险责任承当不同。
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利润、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进行清算,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一般情况下,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企业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
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3、资本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一般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
企业的存续期间,外国合营者收回自己资本受限,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资本。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适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适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适用委托管理制。
5、股权比例确定依据不同
合营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时,无须以货币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