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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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187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0.2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
(京发改[2016]1870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结合本市实际,经市
政府批准同意,本市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全国规范》)和本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且符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