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有关规定

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有关规定
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有关规定

一、药品异地生产仅指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内部为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产品产量,而在本集团内其它药品生产企业异地生产,并使用同一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委托加工是指拥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委托其它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代加工,药品批准文号不变。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二、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的药品应是生产工艺成熟、质量稳定、疗效可靠、市场需要的,由中国药典或局颁正式标准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收载的制剂品种。原料药、血液制品、菌疫苗制品不允许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特殊药品的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的药品不得低于原质量标准,产品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应与原药品保持一致。异地生产的药品其包装及标签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应标明集团名称、生产单位、生产地点。委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及标签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应标明委托双方单位名称、加工地点。委托加工的药品须由委托方销售。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的药品法律责任由药品批准文号拥有者负责。四、接受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是药品生产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并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证照许可范围内的条件,且该车间已取得“药品GMP证书”。五、委托加工药品的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且符合药品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并予以公证。六、药品异地生产由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向拥有该药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并报送有关资料,经初审同意后,转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七、药品委托加工由拥有该药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报送有关资料,经初审同意后,转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药品异地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初审时,还应征得接收生产和委托加工的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九、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初审过程中,应对接收生产的企业进行现场考核,检查样品来源、相应的生产设备、质量检测仪器、试制记录、检验记录等,并出具考核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异地生产或委托加工的,由接收生产和委托加工的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现场考核,并将考核报告和审查意见送受理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初审同意后,应安排省级药品检验所现场抽取连续三批试制样品,并出具检验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的,由接收生产的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三批样品检验报告书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生物制品的三批样品由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抽取、封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样品的检验及出具检验报告。十一、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需申报资料:(一)异地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双方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证照复印件;(二)接收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三)异地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药品原生产批件复印件、质量标准、原药品包装式样和标签、使用说明书实样;(四)接收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拟生产药品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设计式样;(五)异地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集团的法律文件或委托加工双方的经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副本。十二、负责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初审、审批机构,应分别在受理申请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以批件形式批复申请,同时抄送各有关单位。十三、对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暂不予受理药品异地生产或委托加工的申请。十四、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异地生产或委托加工药品的行为,视同生产企业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所生产的药品按假药处理。十五、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的关系解除,应由拥有药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妥善处理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十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初审或审批时不得向企业收费。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范本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范本 药品按照性质分类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西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xxx胶囊、xxx胶囊和xxx胶囊三个药品达成以下协议。 1.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为中成药xxx胶囊(国药准字b2002xxx)、xxx胶囊(国药准字b20020xxx)和xxx胶囊(国药准字b2002xxx)(以下简称“三个药品”)的加工生产活动; 三个药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以“xxxxx事业部”的名义对外进行三个药品的经营活动; 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以乙方的名义持续完成国家对三个药品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注册、再注册、包装备案、工艺变更、标准转正、产品升级、物价报批、医保申请、广告审批、产品投标、专利申请等,保证甲方能够持续永久真实完善履行对三个药品的所有权; 乙方任何形式的变更,都不影响甲方对三个药品的所有

权。 2.加工费标准 根据市场情况,甲乙双方确认以下包装规格的加工费标准为: 胶囊(/粒*10粒/板*2板/盒)每盒000元; 胶囊(/粒*10粒/板*2板/盒)每盒000元; 胶囊(/粒*12粒/板*2板/盒)每盒000元。 以上加工费包括三个药品的生产费、包装费、生产和包装过程使用的辅助材料费、检验费和仓储过程产生的费用等全部费用; 以上加工费用3年内不得变更,3年后需要变更的,提出方应提供充分的客观理由,经双方确认后协商变更; 甲方可根据市场的情况变更包装规格,加工费用按条的标准计算,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3.加工、结算与发货 甲方应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委托乙方外的第三方加工三个药品; 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三个药品的加工生产,保证甲方下达任务的完成。如无法保证甲方需求时,乙方得协助甲方办理委托生产手续,保证三个药品的市场供应; 甲方在乙方的经营地成立加工管理机构,对外以“xxxx 事业部”(以下简称xx事业部)开展工作。乙方为xx事业部提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 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 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 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 托加工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 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2—

第七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 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委托方应当对受托 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 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 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 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处方、生产工艺、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委托方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相同。 第十条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应当符 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 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 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 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确保委托生产相关事宜的合法、顺畅进行及委托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定和注册标准. 适用于本公司与委托生产相关的所有活动管理。 2 制定依据及职责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督的要求。 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生产部、生产车间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3内容 3。1 委托生产定义:凡指因公司生产能力或销售等原因需委托其它企业按我公司生产质量要求加工本公司生产批件的产品。 3.2委托生产评估小组: 3.2。1 公司在决定委托生产之前,应成立委托生产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的事宜实施处理, 3。2.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主要成员包括:质量授权人、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经理、生产部经理、QC主管.由质量授权人担任组长。 3.2。3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各成员职责: 质量授权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放行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的批准。必要时,有权终止委托生产. 生产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产品的工艺的实施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相关活动的批准。 质量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实行、相关偏差和变更的处理、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生产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操作规程的实行、生产环境的GMP符合性、原辅料的前处理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QC主管:主要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检验操作规程的实行、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的评估. 3。3 委托生产的原则: 3.3。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七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处方、生产工艺、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委托方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相同。

药品生产管理

药品生产管理 GMP部分 1、实施GMP的意义有哪些? 答:①有利于企业新药和仿制药品的开发。 ②有利于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③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声誉,提高竞争力。 ④有利于药品的出口。 ⑤有利于提高科学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人员素质提高和增强质量意识,保证药品质量。 ⑥有利于指导医院医生和病人用药。 ⑦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⑧有利于为制药企业提供一套药品生产和质量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必需的标准组合,促 进企业强化征税管理和质量管理,有助于企业管理现代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2、中国GMP对人员的卫生有哪些规定? 答:①各厂应制定一套卫生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②招收工人应体检,要求对传染病患者,体表有伤口者进行严格体检。 ③禁止在生产控制区进食、吸烟及做一些影响药品生产的不良行为。 ④正确使用洗手设施。 3、一个合格的药厂应包括哪些卫生规程? 答:①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⑴穿着衣服要适当(不同车间要区分) ⑵彻底洗手 a、要用流水洗 b、不得用固体清洁剂 c、清洁剂要停留在手上一定时间 ⑶有事及时报告 ②严格遵守所有的清洗计划和清洁规程 ③迅速及正确地记录所做的各项工作 ④及时报告可能引起产品污染的厂房和设备 ⑤应用经过批准的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并记录使用情况 ⑥定期检查空气和水系统 ⑦正确地贮存和处理生产废品 ⑧彻底清洗所有生产设备,并挂上标示 4、污染的四大媒介和对药品质量的影响有哪些? 答:①空气:把物理污染、化学污染和微生物污染带入制药企业每个角落 ②水:把各类对其有亲和力的污染带入药品生产 ③表面:吸附形成一层含水薄膜,沾染物理、化学、微生物污染 ④人:将大量物理、微生物污染带入药品生产岗位 5、新软件的制作与修订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 ①生产开工前,新产品投产前,新设备安装前

药品委托生产程序办理

药品委托生产的批准 一、项目名称:药品委托生产的批准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二十九条。 三、收费:不收费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目录: (一)《药品委托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药品委托生产的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1.委托方和受托方《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方和受托方《药品G MP证书》复印件; 3.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5.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6.委托生产合同; 7.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 (三)、药品委托加工延期申请的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1.委托方药品委托延期申请; 2.委托方和受托方《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托方《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4.前次批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复印件; 5.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 6.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五)、授权委托书; (六)、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七)、申请材料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药品委托生产事项资料需要三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药品委托生产事项资料需要一套。 五、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需要申报的材料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二)形式要求 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1套; 2、本申请书填写应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应有目录; 3、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角;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 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六、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批:省局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是否同意药品委托生产决定。对审查合格的,作出同意药品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由政务服务厅送达。 七、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 九、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为1年或2年之内;《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委托生产法规

药品委托生产〔注射剂、生物制剂(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2012年11月05日发布 一、项目名称: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二、许可内容:药品委托生产〔注射剂、生物制剂(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一)《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资料编号(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料编号(三)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资料编号(四)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资料编号(五)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及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资料编号(六)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资料编号(七)委托生产合同; 资料编号(八)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委托生产生物制品的,其三批样品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抽取、封存,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资料编号(九)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中需要申报的材料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角,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按《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1套原件,药品委托生产材料1套原件。本申请书填写应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药品生产管理培训

药品生产管理培训 培训要点 第一章认识GMP 药品的质量靠设计赋予、生产过程保障、检验结果来体现。现在药品出厂不仅要检验结果符合规定,而且生产过程要符合规范要求。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而是设计和生产出来的。我们迫切需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来保证我们产品的质量。所以有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GMP是药品生产的指导准则和质量保障。现 行的GMP是2010年版(卫生部令79号),2011年1月17日发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GMP主要特点:第一,强化了管理方面的要求。一是提高了对人员的要求。 “机构与人员”一章明确将质量受权人与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一并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并从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提高了对关键人员的资质要求。比如,对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学历要求由现行的大专以上提高到本科以上,规定需要具备的相关管理经验并明确了关键人员的职责。 二是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为实现质量管理目标、有效开展质量管理活动而建立的,是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和资源等构成的完整系统。新版药品GMP在“总则” 中增加了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保证药品GMP 的有效执行。 三是细化了对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的要求。为规范文件体系的管

理,增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新版药品GMP 分门别类对主要文件(如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规程、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等)的编写、复制以及发放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提高了部分硬件要求。一是增加了对设备设施的要求。对厂房设施分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做出具体规定。这样无论是新建企业设计厂房还是现有企业改造车间,都应当考虑厂房布局的合理性和设备设施的匹配性。第二,围绕质量风险管理增设了一系列新制度。 质量风险管理是美国FDA和欧盟都在推动和实施的一种全新理念,新版药品GMP 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女口: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OOS 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这些制度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等方面,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生产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三,强调了与药品注册和药品召回等其他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 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过程是对注册审批要求的贯彻和体现。新版药品GMP 在多个章节中都强调了生产要求与注册审批要求的一致性。如:企业必须按注册批准的处方和工艺进行生产,按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采用注册批准的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其来源也必须与注册批准一致,只有符合注册批准各项要求的药品才可放行销售等。

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最终稿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子版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质量管理 (1) 第一节原则 (1) 第二节质量保证 (1) 第三节质量控制 (2)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3)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3) 第一节原则 (3) 第二节关键人员 (3) 第三节培训 (5) 第四节人员卫生 (6)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6) 第一节原则 (6) 第二节生产区 (7) 第三节仓储区 (8) 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8) 第五节辅助区 (9) 第五章设备 (9) 第一节原则 (9) 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9) 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10) 第四节使用、清洁和状态标识 (10) 第五节校准 (10) 第六节制药用水 (11)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11) 第一节原则 (11) 第二节原辅料 (12) 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13) 第四节包装材料 (13) 第五节成品 (14) 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14) 第七节其它 (14) 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15) 第八章文件管理 (16) 第一节原则 (16) 第二节质量标准 (17) 第三节工艺规程 (18) 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19) 第五节批包装记录 (20) 第六节操作规程和记录 (20) 第九章生产管理 (21) 第一节原则 (21)

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22) 第三节生产操作 (22) 第四节包装操作 (23) 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24) 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24) 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27) 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 (28) 第四节变更控制 (29) 第五节偏差处理 (30) 第六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30) 第七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31) 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31) 第九节投诉 (32) 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33) 第一节原则 (33) 第二节委托方 (33) 第三节受托方 (33) 第四节合同 (34) 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 (34) 第一节原则 (34) 第二节发运 (34) 第三节召回 (34) 第十三章自检 (35) 第一节原则 (35) 第二节自检 (35) 第十四章术语 (35)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书

委托生产合同 签订地点:XX省XX市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甲方决定委托乙方生产【药品】,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经双方协商,就委托生产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生产品种及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xxxX),甲方负责本品的销售,乙方负责本品的生产和生产本品所用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的购进,以及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等事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包装标签式样、生产工艺和法定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过程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所采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合法来源。 3、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条: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被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法定标准和注册标准。 2、委托生产申请由甲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负责向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申报资料及委托事项的审批,得到备案文件后方可进行委托生产。 3、乙方必须培训相关人员,满足甲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4、乙方应当确保所收到甲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5、乙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更不能 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6、乙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 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甲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依据:药品《GMP》的规定与公司管理的要求。 目的:建立管理规程,规范委托生产管理。 范围:委托生产。 1、委托事项及条件 1.1公司因生产线建设、改造或生产产量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时,经公司领导层决策,可以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本公司药品。 1.2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我公司委托生产品种的GMpk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1.3受托企业应当具有与我公司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能生产出符合我公司内控质量标准的药品。 2、管理职责 2.1总经理职责 负责决策委托生产企业的选择,确认药品委托生产委托合同。 2.2质量监控部职责 2.2.1负责办理委托生产省局申报资料及委托事项的审批。 2.2.2负责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符合生产要求。 2.2.3负责对委托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2.2.4负责按委托加工药品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在生产完成后进行各项审核合格后放行。 2.3生产部职责 2.3.1负责提出委托生产的生产指令,包括原料及加工药品的品名、批号、数量、包装规格、加工期限及到货日期,以及提供委托加工产品的药品标准、生产工艺规程及

操作SOP 2.3.2车间质监员按管理制度对委托加工药品各个工序的生产过程、原料、加工品交接、储运进行监控并负责委托生产加工批记录的监督完善。 2.3.3仓库保管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入库、接收与贮存管理。 2.4经营部职责 2.4.1负责按生产指令提供有质检合格报告的物料。 2.4.2负责委托加工产品的发运、销售和召回。 2.5计划财务部职责 按与委托加工厂签订的合同,据《检验报告单》、《收料单》办理审查、结算、付款手续。 3、委托生产流程 3.1对受托生产厂进行审计 3.1.1受托生产厂必须是通过 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资格证书应齐备,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公司质量监控部存档。 3.1.2审计人员组成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监控部部长、生产部长、工厂厂长。 3.1.3采取现场调研方式。对受托方的生产设施,设备,GMP实施情况进行 审计,审计结果报总经理批准后达成协定。 3.2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委托方(以下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称乙方)双方正式友好协商、签订正式的合同协定书。协定书必须明确规定双方保证委托生产品质量的职责。 3.3委托生产 3.3.1乙方必须按甲方提出的生产工艺规程及生产操作SOP组织生产,生产 记录由乙方填写。 3.3.2委托生产产品由甲方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单及放行单。 3.3.3乙方按乙方GMP f理规程进行管理及生产调度。甲方派出的车间质检员遵守乙方生产现场的有关管理制度,并按合同规定的生产工艺规程、操作SOP 及质控要求进行监控,填写监控记录。有不同意见双方车间质检员协商解决。重

药品生产管理要点

胶囊剂生产经管要点 1.原辅料的预处理(1)原辅料使用前,应核对品名、规格、数量、件 数及化验合格单,并检斤验质、过筛,谨防异物混入。(2)处理后的原辅料装入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内外附有标签,做好记录,转入下工序。2.配料与制粒(1)核对前工序下转的药粉、稠膏(浸膏)的标签,无误后验收。(2)配料计算及投料时,要求操作者与复核者在生产记录上签名。(3)需制粒后装囊的品种,制粒时要先将粉粒混合均匀,逐渐加入一定比例的稠膏或粘合剂。一个批号分几次制粒时,应颗粒大小一致,松紧一致。(4)对粒合剂的温度、浓度、数量等技术条件,必须按品种特点制定必要的技术参数,并严格控制操作。用水制粒时应采用纯水。(5)称量用的衡器,使用前应校正,并定期校验。3.干燥(1)按品种规定控制干燥盘中湿颗粒的厚度、数量,干燥过程中应经常翻料,并定时通风,定时记录干燥温度,以防止焦化,控制颗粒水分在规定范围之内。(2)应定期检查烘箱温度的均匀性。(3)采用沸腾床干燥时,所用的空气要净化除尘,操作中应不断检查有无结料现象,使其干燥均匀。 4.整粒(1)整粒机落料斗中应装有永久性磁铁,吸除意外进入颗粒 中的铁屑。(2)芳香性物料按规定含量经计算后在整粒过程中逐渐加入,以便混合均匀。加入芳香性物料的颗粒混合后,应在容器中密闭存放四小时以上,便于渗透均匀。(3)混好的颗粒装在洁净的容器内。容器内外均应附有标签,标明品名、批号、批量、件

数、日期、工号,及时送中间站。(4)特殊有毒品种,应在密闭室中生产,操作人员应隔离操作。室内应装有吸尘装置,排除的粉尘应集中处理。5.装囊(1)分装前先核对空心胶囊半成品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应与化验合格单相符。(2)空心胶囊、半成品及其成品应放置在恒温恒湿室内,应控制室温为18~28℃;相对湿度为45%~65%。(3)手工分装:每板分剂量应定人调剂、称量、复核并签章;设专人检验质量差异,每板抽检合格后验收,分装板应定人经管。收、发均应验质,发出问题,应及时修理或调换。(4)机器分装:应定人负责设备的调试与养护,分装前应试装,并检查装量差异,外观,试装合格后方能开机,开机后应定时抽样检查平均装量,及时调整机器,试装中不合格的胶囊应返工处理。(5)称量、检测所用的衡器,使用前应校正,并定期检定。 (6)分装好的半成品装入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密闭保存,防止吸湿,容器内外应附有标签,标明名称、批号、规格、数量、件数、日期、工号,然后转入下工序或中间站。6.检囊、打光检囊前要先将囊外壁白粉扫净后,选弃不合格品。将囊外壁擦净后,再按工艺要求打光。外观检查合格的胶囊装入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内外附标签后,转入中间站。7.包装(1)包装材料的预处理①玻璃瓶用饮用水刷洗干净,最后用纯水冲洗高温灭菌干燥,清洁贮存。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超过规定时间应重洗。②盛装塑料瓶盖,瓶塞的外包装应严密,内部清洁干燥。③直接接触药品的棉花、纸等内包装物应采取适当方法清洁灭菌,灭菌后干燥密闭保存。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类别:管理标准类文件题目: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复制号:— 编号: MCF-WT-001 Rev.1 替代: MCF-WT-001 Rev.0 起草:日期:部门审查: 日期: QA审核: 日期: 批准:日期:颁发部门: 质量监控部 生效日期: 依据:药品《GMP》的规定与公司管理的要求。 目的:建立管理规程,规范委托生产管理。 范围:委托生产。 1、委托事项及条件 1.1公司因生产线建设、改造或生产产量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时,经公司领导层决策,可以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本公司药品。 1.2 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我公司委托生产品种的GMP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1.3 受托企业应当具有与我公司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能生产出符合我公司内控质量标准的药品。 2、管理职责 2.1 总经理职责 负责决策委托生产企业的选择,确认药品委托生产委托合同。 2.2 质量监控部职责 2.2.1 负责办理委托生产省局申报资料及委托事项的审批。 2.2.2 负责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符合生产要求。 2.2.3 负责对委托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2.2.4 负责按委托加工药品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在生产完成后进行各项审核合格后放行。 2.3 生产部职责 2.3.1 负责提出委托生产的生产指令,包括原料及加工药品的品名、批号、数量、包装规格、加工期限及到货日期,以及提供委托加工产品的药品标准、生产工艺规程及操作SOP。

2.3.2 车间质监员按管理制度对委托加工药品各个工序的生产过程、原料、加工品交接、储运进行监控并负责委托生产加工批记录的监督完善。 2.3.3 仓库保管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入库、接收与贮存管理。 2.4 经营部职责 2.4.1 负责按生产指令提供有质检合格报告的物料。 2.4.2 负责委托加工产品的发运、销售和召回。 2.5 计划财务部职责 按与委托加工厂签订的合同,据《检验报告单》、《收料单》办理审查、结算、付款手续。 3、委托生产流程 3.1 对受托生产厂进行审计 3.1.1 受托生产厂必须是通过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资格证书应齐备,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公司质量监控部存档。 3.1.2 审计人员组成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监控部部长、生产部长、工厂厂长。 3.1.3 采取现场调研方式。对受托方的生产设施,设备,GMP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总经理批准后达成协定。 3.2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委托方(以下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称乙方)双方正式友好协商、签订正式的合同协定书。协定书必须明确规定双方保证委托生产品质量的职责。 3.3 委托生产 3.3.1乙方必须按甲方提出的生产工艺规程及生产操作SOP组织生产,生产记录由乙方填写。 3.3.2 委托生产产品由甲方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单及放行单。 3.3.3 乙方按乙方GMP管理规程进行管理及生产调度。甲方派出的车间质检员遵守乙方生产现场的有关管理制度,并按合同规定的生产工艺规程、操作SOP 及质控要求进行监控,填写监控记录。有不同意见双方车间质检员协商解决。重大歧见及时向甲、乙双方质量负责人报告。甲、乙双方质量负责人应及时协商并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of Medical Products,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基本简介: 世界卫生组织,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GMP,中国则从80年代开始推行。1988年颁布了中国的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车间)相继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促进了医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但从总体看,推行药品GMP的力度还不够,药品GMP的部分内容也急需做相应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质量管理1 第一节原则1 第二节质量保证1 第三节质量控制2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2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2 第一节原则2

第二节关键人员3 第三节培训4 第四节人员卫生4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5 第一节原则5 第二节生产区5 第三节仓储区6 第五章设备7 第一节原则7 第二节设计和安装7 第三节维护和维修7 第四节使用和清洁7 第五节校准8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9 第一节原则9 第二节原辅料9 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10 第四节包装材料10 第五节成品10 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10 第七章确认与验证11 第八章文件管理12

第一节原则12 第二节质量标准13 第三节工艺规程13 第四节批生产记录14 第五节批包装记录14 第九章生产管理15 第一节原则15 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16 第三节生产操作16 第四节包装操作17 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17 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17 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20 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21 第四节变更控制22 第五节偏差处理22 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22 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23 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23 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24 第一节原则24 第二节委托方25

新版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使用范围: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生产。 责任:生产副总经理、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部、生产部。 内容: 1.委托生产的原则: 1.1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职责、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1.2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 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2.委托生产双方应具备的资质: 2.1委托方: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已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2受托方: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 3.委托方与受托方展开委托时应按照以下要求: 3.1委托方: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委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评估方式根据质量风险评估规程进行操作;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委托方应当对受委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3.2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4.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药品委托生产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5.药品委托生产操作流程图: 6.药品委托生产操作程序: 6.1现场考核:对受委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资质进行现场考核及评估, 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6.2试制三批样品:现场考察满意后,在受托方的生产车间试制三批样品。 6.3现场抽样、检查申请: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品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现场申请抽样;属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品种,向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抽样。‘抽样申请表’见广东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加工监管有关问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年月日起实施)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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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七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

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处方、生产工艺、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委托方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相同。 第十条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 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章药品委托生产的受理和审批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培训教材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2011年02月12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9 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管理规定

附件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生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将其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委托其它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生产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对委托方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受托生产现场检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条件

第五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派质量技术人员对受托方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受托生产药品的质量。药品质量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八条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九条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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