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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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授予

1、授予之代理权范围在法定代理,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委托代理,应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

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权的范围有关联,也就是代理权的范围通常以代理权之授予行为作为判断标准。

(1)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属于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别事项为代理;

(2)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项,属于类别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权的这一类事务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也称全权代理;

(4)若代理人有数人的

A.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项不交叉的,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为独立代理;

B.事项有交叉的,为共同代理,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仅就自己的代理行为负责,不负连带责任。

2、授予代理权之方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代理权以何种方式授予,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3、代理权授予不明的责任代理权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别代理还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别规定的事项。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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