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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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切实防范风险,根据xx银行信贷业务和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专用章,是指x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签订信贷合同及履行信贷合同相关事务中对外使用的专用印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是指x银行各级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信贷业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与信贷合同相关的申请书、承诺书、函件、通知、公告等法律文书属于信贷合同的范畴。

第四条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x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签订信贷合同及履行信贷合同相关事务中,应当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本机构公章。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办公室是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对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刻制、保管、使用、收缴、销毁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是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管理、登记发放、使用监督以及废止信贷合同专用章的收缴、销毁等工作。

(二)负责信贷合同专用章的日常保管、用印管理及相关档案管理。

(三)对信贷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信贷客户部门负责按规定的范围和流程使用信贷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咨询、审查等工作;内控合规部门负责参与信贷合同专用章监督销毁等工作。

第十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参与废止信贷合同专用章的监督销毁工作。

第三章信贷合同专用章的规格标准
第十一条信贷合同专用章应按照坚固耐用的原则,采用公安部门认可的质料,按规定的规格标准刻制。

第十二条信贷合同专用章所刊文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字体的大小和排列以清晰、美观、大方为宜。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信贷合同专用章可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第十三条信贷合同专用章规格和内容如下:信贷合同专用章一般采用铜质、铜面木托或硬塑材料,具体由刻制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信贷合同专用章为圆形,直径(按外沿)为40mm,边宽1mm。

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刊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应与《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记载的机构名称一致,如名称字数过多可适当缩小字号,自左而右环形排列;下部刻制“信贷合同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向排列;同一机构刻制多枚的,还应在“信贷合同专用章”的下部刻制印章编号,括号内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自左而右横向排列。

第四章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刻制
第十四条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原则上不刻制本级机构信贷合同专用章。

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下属营业部、个贷中心、放款中心等机
构需使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信贷合同专用章办理信贷业务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刻制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信贷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一级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由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统一刻制管理。

原则上每家一级支行只能刻制一枚信贷合同专用章,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刻制多枚信贷合同专用章的,由二级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其中刻制三枚及以上的,还需报一级分行审批。

一家支行刻制多枚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对信贷合同专用章进行编号,每个编号须明确指定印章的具体使用机构或部门。

第十六条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流程。

一级支行申请→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二级分行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或行长、行长助理,下同)审批→联系厂家刻制→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核对、领取、登记。

各二级分行须将刻制清单及印模等备案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

其中,刻制三枚及以上信贷合同专用章的,还需报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核,分管副行长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刻制信贷合同专用章,须填写《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更换)审批表》(见附件1),根据刻制管理权限按流程上报审批。

第十八条信贷合同专用章按照规定报批后,由印章刻制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并统一安排到公安机关认可的、技术和设备力量较强的刻印社或厂家进行刻制。

第五章信贷合同专用章的保管
第十九条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实行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信贷合同专用章原则上由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保管。

未单独设立信贷管理部门的,由承担信贷管理职责的部门统一保管。

对于没有承担信贷管理职责部门的,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一级支行辖内营业网点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
下,也可保管信贷合同专用章:
(一)有相应信贷业务审批权或相应信贷业务量较大,对信贷合同专用章使用需求量较大。

(二)能实现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分离。

(三)保管人不得经办具体信贷业务,且不得保管纳入信贷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的空白凭证。

(四)配备符合要求的保险柜或能落实符合办法规定的安全保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一级支行辖内营业网点申请保管信贷合同专用章的,须填写《xx银行营业网点保管信贷合同专用章审批表》(见附件4),逐级上报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分管信贷管理的副行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刻制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填写《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登记簿》(见附件2),记载辖内信贷合同专用章的领取分发等环节的交接情况。

登记簿由刻制管理部门信贷合同专用章专管员记录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立信贷合同专用章交接登记制度。

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机构须设置《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交接登记簿》(见附件3),记载信贷合同专用章领用及日常保管交接情况。

第二十四条领取信贷合同专用章实行“双人领取”和“第三人监交”制度。

两位领取人(原则上为领取行保管部门1人、综合管理部门1人)凭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个人居民身份证,办理领取事宜。

监交人应为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

领取时,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管理部门应在《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由分发人、两位领取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后交接,并加盖印模。

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管理部门还须留存领取人单位介绍信和领取
人身份证复印件。

分领双方要当面检验信贷合同专用章,由分发机构密封、加盖密封标志,由领取人签收。

领取人领取后,应由领取人双人、专车将信贷合同专用章送交保管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信贷合同专用章领至保管机构后,由保管部门负责人拆封检验。

检验无误后,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机构应在《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交接登记簿》上进行领取情况登记,并加盖印模。

第二十五条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实行“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制度,专人专柜保管,人离章收、入柜上锁,不得携带外出。

信贷合同专用章的专管员原则上由放款审核岗担任;未设放款审核岗或放款审核岗不便保管的,专管员由保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信贷合同专用章专管员因岗位调换或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必须办理信贷合同专用章交接手续,实行“第三人监交”制度,并在《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交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明确责任,不得出现信贷合同专用章无人监管的现象,不得私自授受信贷合同专用章。

监交人应为保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信贷合同专用章如若遗失,应立即报告本机构负责人和当地公安部门,逐级上报至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管理部门,同时备案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有必要的,还应同时上报内控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对于遗失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应按新章刻制申请、领用流程,及时申请补制。

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管理部门应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刻制与原章有所区别的新信贷合同专用章。

原章的编号作废,不得再用。

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机构和刻制管理部门须在《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交接登记簿》和《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登记簿》相关栏目中详细记录原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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