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就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防卫过当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一种行为,虽然同样具有防卫性,但它因超过了限度,失去了合法性而成为一种非法行为。所以,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非法行为。

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由于防卫目的实施的行为,尽管它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因而,这种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一般而言是过失的,即防卫人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后果持过失心理。当然,极个别情况下,也不排除存在间接故意罪过形式。所以,对防卫过当行为应为“防卫过当罪”。处罚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综合考虑防卫的起因,保护的利益,过当的程度等各种因素予以确定。

第二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因此,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在两种合法权益不能同时保全,又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采取牺牲一个较小利益以保护另一个较大利益的一种权宜之计。这种权宜措施,尽管客观上给合法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但结果却保护了更大的利益,总体上仍有益于社会,主观上也是出于迫不得已,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因此,紧急避险没有社会危害性,与正当防卫一样,是对社会有益的正当、合法行为,受到法律支持的鼓励。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紧急避险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这一权利是以损害另一合法利益为代价行使的,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

(一)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到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只有合法权益遭到危险威胁时,才可以实行紧急避险,这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危险,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各种情况。危险的来源是非常广泛的,主要包括:1)自然灾害。如地震、山洪爆发、山崩、海啸、火灾、雷电等;2)动物的侵袭。如野兽的追咬、饿虎袭击等;3)人的生理或病理原因,如饥饿、疾病突发等;4)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杀人犯的追杀等。

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说观想象、推测的。如果事实上没有危险存在,而误认为有危险存在进行紧急避险,叫做假想避险。假想避险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过失的应承担过失罪责任,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二)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危险已经出现,尚未过去。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已经出现,就是说危险已迫在眉睫,开始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直接发生侵害,即将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造成更大损失。如果危险已经过去或已经结束,不得实行避险。

对于尚未发生或已经过去的危险,进行避险的,称为避险不迁时,避险不适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的侵害

这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它表明紧急避险是出于正当目的实行的。所以,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避险,如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抓捕,破门而入他人房屋进行躲避,不成为紧急避险。同样,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避险的意图,而是侵害意图,也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四)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紧急避险

“迫不得已”性是紧急避险成立的限制条件。这就意味着,紧急避险是在除采取损害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这一办法以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来保护更大的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如果当时还有其他办法避免危险,就不能进行紧急避险,否则,造成损害的,

要承担刑事责任。之所以作这样的严格的限制,是因为紧急避险牺牲的是一个与危险来源无关的合法利益,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

特别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1和第3规定:“关于避免本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此,这些人既使迫不得已,也不能为避免本人的危险进行紧急避险。因为,他们的职责是同危险打交道的。例如,消防队员不能因为火势大怕烧着自己而采取避险措施,牺牲他人利益;又如飞机驾驶员不能为了自己保命而牺牲其他乘客的安全进行避险。

(五)紧急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只有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即牺牲的合法权益只有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如何衡量两个权益的大小,刑法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认为,如果是财产,可以按其价值大小衡量;如果是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应高于财产权利;如果都是人身权利,生命权利为最高权利。但是,由于实际生活是错综复杂的,绝不能机械的一刀切,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鉴别,作出切合实际的判断。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就是批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非法行为。对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而言,避险过当的形式是疏忽过失。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自信过失或间接故意。因此,应根据避险过当的罪过,结合其客观损害,正确确定其罪名,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属于刑法规定的排除神龛危害性的行为,有许多相同之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客观上都是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威胁时采取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但它们之间又存在许多不同;1)危害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范围较广,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自然力、动物侵袭等;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有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2)行为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与危险来源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只对不法侵害者本舍监大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有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没有这种限制;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要求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有小于所保护的利益,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利益;而正当防卫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对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防卫没有限度上的限制;5)行为主体范围不同。紧急避险不适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而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限制。

第十二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管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多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的实施,一般要经过一个犯罪起意、准备犯罪、实施犯罪以至于最后完成犯罪的犯罪过程。但并非每个犯罪分子均能顺利完成这一犯罪过程,而会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或限制,使其行为产生停顿。有些产生了犯罪意图,又放弃了犯罪,当锛不要其承担刑事责任。也有的犯罪分子为了实行犯罪,进行也一些准备活动,在准备过程中也可能被迫停止或自动放弃继续实行行为。也有些犯罪分子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被迫停止犯罪或自动停止犯罪,有有些犯罪分子则顺利完成了犯罪,实现了其预期目标。这样,就会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各种行为的停止状态,即产生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如果按是否完成犯罪为标准,可以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类。犯罪的完成形态,就是犯罪既遂,表明犯罪分子已经顺利地完成了其犯罪,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些形态表明犯罪行为在进行过程中的某个阶段发生了停顿,没有完成犯罪,但已造成了不同危害,应受到不同的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