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之进口合同履行PPT课件(3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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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洽商班轮舱位时,注意与信用证装船日 期衔接,保证按时在装运港接运货物。
(2)应在订舱前查明班轮费率表有无附加费、 有无折让回扣、其计价标准是尺码吨或重 量吨。
(3)班轮运输装卸费条件有多种,应注意与 进口合同中的费用负担条件相衔接。
(4)应确实了解所订班轮是否直达目的港、 停靠港口多少、中途是否转船等。
6.关于保兑和可转让信用证
• 我国银行原则上不开立保兑信用证,对可 转让信用证也持谨慎态度。对此,进口商 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以免开证时被动。
二、 办理运输和保险
• (一)办理运输 • 1.派船接运货物 • 由于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
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
2.办理租船订舱时的注意事项
• (二)开证注意事项
• 1.信用证的内容应是完整的 • 根据《UCP 600》第4条b款规定:开证
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 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 部分的作法。
2.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 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 定转化成单据。
3.按时开证
• 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进口商应在规定期 限内开立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了装运期 的起止日期,则应让受益人在装运期开始 前收到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 期,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有 足够时间备妥货物并予出运。
三、审单和和支付
(一)审单 1.银行的审单责任 《UCP600》第14条a款明确规定了审核单 据的标准:“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 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 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 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交单”。
• 14条g款规定:信用证中未要求提交的单据, 银行将不予置理。如果收到此类单据,可 以退还提示人。也就是说明信用证上没有 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如果银行收 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 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付款和拒付
《UCP600》第十六条(c)款中规定:如果 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 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讯 方式通知寄单银行,也就是要求的通知必 须以电讯方式发出,或者,如果不可能以 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 但不得迟于提示单据日期翌日起第五个银 行工作日终了,并且在通知中说明单据的 所有不符点,并说明是否保留单据以待交 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
2.银行的审单时间
《UCP600》第14条b款规定:按照指定行 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 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 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 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
3.银行的审单要点
(1)汇票
信用证名下汇票,应加列出票条款(Drawn Clause), 说明开证行,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
致、货物描述可用总称,但不得与发票货名相抵触。
(3)商业发票
发票应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无需签字,除 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包装、价格条件、 合同号码等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严格一致。 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必须记载出票条款、合同号码和发票日期。
(4)保险单
保险单正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 应提交开证行。 投保金额、险别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保险单上所列船名、航线、港口、起运日期 应与提单一致。 应列明货物名称、数量、唛头等,并应与发 票、提单及其他货运单据一致。
4.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 由于信用证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过问货物 质量,因而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对方提供双 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 并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和规格。
5.关于保护性规定
• 《UPC 600》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 围”中规定,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 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除非信 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该条款说明了信用证的 效力是大于惯例的。但如果进口商认为 《UPC 600》的某些规定将给自己增加风 险,则可利用“另有规定”这一前提,在 信用证中列入相应的保护性条件。
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一般应为发票金额。如单 据内含有佣金或货款部分托收,则按信用证规定的发 票金额的百分比开列.金额的大小写应一致。
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若信用证未 规定,应为开证行,不应以申请人为付款人。
出票人应为信用证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收款人通 常为议付银行。
付款期限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5)产地证
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署。 货物名称、品质、数量及价格等有关商品的 记载应与发票一致。 签发日期不迟于装船日期。
(6)检验证书
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发。 检验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检验 结果如有暇疵者,可拒绝受理。 检验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但也不得离装 运日期过早,因为检验证书一般都有有效 期。
出票日期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2)提单
提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全套提交。 提单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或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并注明身份 。 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提单应为清洁已装船提单。若 为备运提单,则必须加上装船注记(Shipped on Board)并由船方签署。 以CFR或CIF方式成交,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 (Freight Prepaid)。 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提单上所载件数、唛头、数量、船名等应和发票相一
第九章 进口合同履行
一、 开立信用证
• (一)申请开证
填 写 开 证合 同 复 印缴 纳 开支 付 开 证填 写 进 口 付 申 请 书 件 备 案 证 担 保 手 续 费 汇 核 销 单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应填写开证申请 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开证申请书是银 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申请人和银行 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法律证据。
(二)办理进口保险
1. 办理保险的几种方法 (1) 预约保险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防止漏保,我国外贸公司
和经常有货物进口的企业,与保险公司订有预 约保险合同(Open Police)。 (2) 逐笔投保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企业,对进 口货物需逐笔办理保险、进口企业在收到国外 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投保单或装货 通知单。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将签发一份保险 单作为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2)应在订舱前查明班轮费率表有无附加费、 有无折让回扣、其计价标准是尺码吨或重 量吨。
(3)班轮运输装卸费条件有多种,应注意与 进口合同中的费用负担条件相衔接。
(4)应确实了解所订班轮是否直达目的港、 停靠港口多少、中途是否转船等。
6.关于保兑和可转让信用证
• 我国银行原则上不开立保兑信用证,对可 转让信用证也持谨慎态度。对此,进口商 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以免开证时被动。
二、 办理运输和保险
• (一)办理运输 • 1.派船接运货物 • 由于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
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
2.办理租船订舱时的注意事项
• (二)开证注意事项
• 1.信用证的内容应是完整的 • 根据《UCP 600》第4条b款规定:开证
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 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 部分的作法。
2.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 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 定转化成单据。
3.按时开证
• 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进口商应在规定期 限内开立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了装运期 的起止日期,则应让受益人在装运期开始 前收到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 期,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有 足够时间备妥货物并予出运。
三、审单和和支付
(一)审单 1.银行的审单责任 《UCP600》第14条a款明确规定了审核单 据的标准:“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 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 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 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交单”。
• 14条g款规定:信用证中未要求提交的单据, 银行将不予置理。如果收到此类单据,可 以退还提示人。也就是说明信用证上没有 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如果银行收 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 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付款和拒付
《UCP600》第十六条(c)款中规定:如果 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 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讯 方式通知寄单银行,也就是要求的通知必 须以电讯方式发出,或者,如果不可能以 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 但不得迟于提示单据日期翌日起第五个银 行工作日终了,并且在通知中说明单据的 所有不符点,并说明是否保留单据以待交 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
2.银行的审单时间
《UCP600》第14条b款规定:按照指定行 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 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 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 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
3.银行的审单要点
(1)汇票
信用证名下汇票,应加列出票条款(Drawn Clause), 说明开证行,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
致、货物描述可用总称,但不得与发票货名相抵触。
(3)商业发票
发票应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无需签字,除 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包装、价格条件、 合同号码等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严格一致。 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必须记载出票条款、合同号码和发票日期。
(4)保险单
保险单正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 应提交开证行。 投保金额、险别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保险单上所列船名、航线、港口、起运日期 应与提单一致。 应列明货物名称、数量、唛头等,并应与发 票、提单及其他货运单据一致。
4.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 由于信用证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过问货物 质量,因而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对方提供双 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 并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和规格。
5.关于保护性规定
• 《UPC 600》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 围”中规定,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 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除非信 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该条款说明了信用证的 效力是大于惯例的。但如果进口商认为 《UPC 600》的某些规定将给自己增加风 险,则可利用“另有规定”这一前提,在 信用证中列入相应的保护性条件。
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一般应为发票金额。如单 据内含有佣金或货款部分托收,则按信用证规定的发 票金额的百分比开列.金额的大小写应一致。
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若信用证未 规定,应为开证行,不应以申请人为付款人。
出票人应为信用证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收款人通 常为议付银行。
付款期限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5)产地证
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署。 货物名称、品质、数量及价格等有关商品的 记载应与发票一致。 签发日期不迟于装船日期。
(6)检验证书
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发。 检验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检验 结果如有暇疵者,可拒绝受理。 检验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但也不得离装 运日期过早,因为检验证书一般都有有效 期。
出票日期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2)提单
提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全套提交。 提单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或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并注明身份 。 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提单应为清洁已装船提单。若 为备运提单,则必须加上装船注记(Shipped on Board)并由船方签署。 以CFR或CIF方式成交,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 (Freight Prepaid)。 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提单上所载件数、唛头、数量、船名等应和发票相一
第九章 进口合同履行
一、 开立信用证
• (一)申请开证
填 写 开 证合 同 复 印缴 纳 开支 付 开 证填 写 进 口 付 申 请 书 件 备 案 证 担 保 手 续 费 汇 核 销 单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应填写开证申请 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开证申请书是银 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申请人和银行 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法律证据。
(二)办理进口保险
1. 办理保险的几种方法 (1) 预约保险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防止漏保,我国外贸公司
和经常有货物进口的企业,与保险公司订有预 约保险合同(Open Police)。 (2) 逐笔投保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企业,对进 口货物需逐笔办理保险、进口企业在收到国外 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投保单或装货 通知单。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将签发一份保险 单作为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