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概述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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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证明的经验法则指后者。
关于证明对象范围的基本结论:两点
1)就一般意义上讲,除国家法律以 外,只要与定案有影响且存在争议的 事实,都是证明对象。
2)当证明对象真假不明时,负有举 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 果。
全国首例:超市存包损失四万没证据 请求测谎讨公平
2005年12月19日下午4时许,广西南 宁贾运红和朋友一起到该市王府井超 市购物,贾运红将随身携带的“保罗” 包存入自动存储柜。购物后待她拿着 密码条开柜取包时,密码条失效,箱 子打不开。
原因:人身关系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往 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法律禁止性规 定,如果承认当事人自认的效力,可能损 害他人的利益。
如:原告告甲、乙、丙三个工厂排污导致 养鱼池的鱼死亡。诉讼中原告发现丙工厂 的厂长是该镇副镇长的太太。所以当丙工 厂答辩时说我们工厂没有排放污水时,原 告马上承认丙工厂确实没有排放污水。这 种自认就损害了甲、乙的利益。
2、自认构成的要件(5点)
①自认的对象:案件事实。如果是对 对方 诉讼请求的承认法律上称为“认诺”。
②自认的内容:既可以是对部分事实的自 认,也可以是对全部事实的自认。
③自认的时间: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自认, 在诉讼外自认无效。
④法律对自认的限制:自认仅限于财产关 系的事实,对人身关系和涉及公共利益的 事实,不适用自认。
从一般意义上讲以下四方面的事实是需要 证据证明的事项,即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律事实
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化的 事实。所有案件的实体法事实都要证明。
2.程序法律事实
通常情况下程序法律事实不是证明的 范围,即,不需要证据证明。只有比 较大的、有争议的才要证明。
如当事人是否适格、法院是否有管辖 权、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强 制措施等。
直到要求报警,超市工作人员才告诉 她,之前有个男子说自己女友的密码 条丢失,让帮忙打开柜子,工作人员 按其要求打开一个箱子发现不对后, 在第二个箱子看到一个红色软包, “履行了一系列核对手续,看都对得 上,就让他把包领走了。”工作人员 说。
案发后,贾运红立即报了案
她告诉民警,她当时包内放有一块 “雷达”女士手表,价值近三万元; 还有别人刚还来的借款5700元;其余 就是银行卡、身份证明和最近自己看 病的检查单。
3.法院不知道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和 外国法。
4.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类根据以往的经 验归纳所获得的,有关事物因果 关系或性质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经验法则包括两类:
(1)常识性的经验法则,即一般人都 知道的,如:水往低处流,人张开双 臂的长度等于身高等。
(2)专门性的经验法则,即特定职业 的人才知道的。如商人的交易习惯, 艺人的行规等。
4)证明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必 须在法定的时间(开庭)、法定的空间 (法庭上)、法定的程序(根据诉讼法的 规定)下证明。
5)证明的手段(用什么证明)限于具有 证明能力的证据。
二、证明与释明(解释)的区别 三、三大诉讼法证明证明的区别(看书) 最重要的是证明的标准不一样。 四、诉讼证明的要素 1.证明主体;2.证明对象; 3.证明方法;4.证明责任; 5.证明标准;6.证明程序。
三 、无须证明的事实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 (五)预决的事实 (六)公证的事实 只介绍诉讼上自认的事实和推定的事实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自认的概念
自认就是证据规定中所说的承认,是 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 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为 真实的行为。
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和运用
诉讼证明(2课时)
本章是第八章的延续。要学习的是, 由谁、怎样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一、证明概念与特征 1、概念 1)证明的一般含义:运用已知条件推导
出未知结论的过程或者活动。 2)民事诉讼法中证明的含义:指当事人
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即运用已有的证据推导出案件的真实情况
因与商家协商无果,遂起诉要求对方 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9177元和精神损 失费1元
其朋友刘海燕可以证实,但考虑到种 种复杂关系,其不愿意出来为贾当庭 作证。
一审判决称:
“原告在被告的超市购物,将提包存入被 告设立的保管箱后提包被盗,被告应承担 不履行安全职责的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原 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遭受39117元经济 损失,本院无法确认其损失数额。因此,wk.baidu.com原告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
2、证明的特征 (五点)
1)证明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
法院一般情况下是接受证明的主体, 只在少数情况下可能成为证明的主 体——程序事项。
2)民事诉讼证明是他向证明,即要 说服他人(人民法院或者说是审判人 员)。
与他向证明相对应的是“自向证明”。
自向证明是要说服自己。
3)证明目的是证实诉讼中争议的事实, 追求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一、概念 1、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就是待证事实,指需要
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 案件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确定证明对象的意义:两点
①确定证明对象可以明确当事人间的 事实争点,即双方争议的事实。
②确定证明对象可以明确法院审理的 事实范围和证据调查范围。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哪些事实要证明
故驳回贾运红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 理费1581元,其他诉讼费200元。”
申请测谎
一审法院判决后,在维权人士王海和 南宁锦康律师所主任戴红斌的支持和 陪同下,贾运红向南宁市中院递交了 要求测谎的申请。然而,直到二审开 庭,贾运红都没有得到法院关于测谎 申请的任何回复。
二审的判决书:
“贾运红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将所称 的贵重手表、银行卡和巨额货币等物品放 入自己所持的包内并存入王府井超市自助 密码寄存柜内,也不能证明其所称包及包 中物品的丢失是王府井超市在提供寄存服 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故 王府井百货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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