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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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人格权的分类
• 我国民法学者通常按照权利客体的不同, 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 和具体人格权。
• 有学者进一步将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其人格利益是通过 “人体” 这种物质存在形式表现出来的。
• 精神性人格权, 包括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人身自由权、 信用权、 婚姻自主权等。 其人格利益完全表 现为精神利益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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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2.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 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简称人格权的内容, 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
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 所谓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
能性。 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内容, 是权利主体根据法 律规定, 依据自己的意志, 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 或者要求义 务人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 以实现自己的人格利益, 在自己的 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它具体表现 为权利主体享有人格独立、 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 生命、 健康、 身体安全、 人身自由等, 可以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自身发展, 并积极 维护自己的自由、 尊严、 安全的各项权利。
第七章 人格权概述
•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 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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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 人身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 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 既是民事主体 享有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也是构成民法的支柱。
• 精神性人格权还可被具体区分为: 标表型人格权, 如姓名权、 名称 权、 肖像权; 评价型人格权, 如名誉权、 荣誉权、 信用权; 自由 型人格权, 如人身自由权、 婚姻自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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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一、 人格权法律关系
• 人格权法律关系, 是由民法调整一定社会人格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民 事权利、 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由主体、 内容、 客 体 3 个要素构成。
• 人身权按照权利客体的性质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因身份权的内 容, 如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近亲属之 间的权利义务等已经在婚姻法中涉及, 这里不再赘述。
• 人格权, 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为维护其独 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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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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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4.适当处分权 • 适当处分权, 是指人格权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人格利益
进行适当、 自主支配的权利。 适当处分权是支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 体现。 根据法律规定, 权利主体可以对人格利益进行适当的处分, 比如捐献血液、 骨髓、 肾脏、 肝脏等器官, 病人自主选择放弃治疗, 运动员选择从事高度危险的运动项目, 一般社会成员选择具有高度 危险的娱乐项目等, 但是权利人对人格利益的处分范围和处分内容 具有有限性。 一些人格利益是不能自由处分的, 如自由、 名誉。 一 些可处分的人格利益在处分时必须遵守法律, 尊重社会普遍的道德 观和价值观,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 对生命利益的处分, 为了国 家、 民族、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而牺牲为法律和道德所褒奖; 而 自杀则违背了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不被赞许和倡导。
• 1.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人格权的主体, 是指参加人格权法律
关系并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 也称权利人;
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 也称义务人。 由于人格权是绝对权, 因此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 权利主体通常是特定的, 而义务主体通 常是不特定的除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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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二、 人格权的权能
• 所谓权能, 是指权利的作用或实现的方式, 是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 所体现的目的、 利益依法所能采取的手段。
•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 人格权的权能包括: • 1.控制权 • 控制权, 是指人格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对自己享有的人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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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2.利用权 • 利用权, 是指人格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 利用自己的人格权
客体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利用权是人格权的重 要权能, 是权利主体积极行使权利, 满足自身需要的手段。 权利主 体可以积极利用人格权客体, 满足自身需要, 如权利主体利用自己 的姓名或者名称开展社会活动, 进行法律行为, 将自己的肖像利用 于身份证件, 将自己的生活资料作为创作素材等。 • 3.有限转让权 • 有限转让权是利用权的部分的、 有限的延伸。 它指权利主体依法将 自己对人格权客体的利用权部分地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由于各项具 体的人格权权利客体性质不同, 是否可以转让、 转让范围也存在不 同。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自然人姓名权 等不能转让。 肖像权、 隐私权可以部分地转让。 法人名称权可以全 部转让, 是有限转让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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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3.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源自文库简称人格权的客体, 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
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格利 益。 • 人格利益, 既包括人格独立、 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 也包括生命、 健康、 身体、 肖像、 姓名、 名称、 名誉、 隐私、 荣誉、 人身自由、 婚姻自主等具体人格利益。它与人身不可分离, 不具有财产内容, 主要体现的是精神利益; 但是, 这并不排除其具 有物质利益因素, 如生命、 健康、 身体、 名誉、 肖像、 隐私等人 格利益受到侵害后, 受害人因遭受身体创伤、 精神痛苦而需要治疗, 从而发生财产损失。 因此, 不能因为其精神利益性而影响财产损害 赔偿。
益进行控制的权利。控制权是人格权的基本权能, 既是权利主体积 极行使权利、 实现人格利益的表现, 也是权利人行使其他权能的基 础。 控制权是人格权行使的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如: 自然人通过锻 炼身体, 改善生活习惯, 对疾病进行诊疗等积极活动延长生命、 增 进健康、 强健身体, 是对个人生命、 健康、 身体利益的控制; 企 业法人通过产品质量控制、 服务质量控制获得并维持自己的良好信 誉, 是对名誉利益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