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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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交易安全保障
【摘要】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你可以在网上订餐,订电影票,购物。
足不出户,你依然可以联系整个世界。
不可否认,互联网提供了各种消费的渠道让我们能够以一种更加便捷的方式去消费,但在消费方便快捷的同时,我们势必会考虑到消费的安全和保障,本文从网上交易全现状出发,试图找出一种双赢的交易方式,使网上交易不仅能够保持方便快捷的优点,还可以有拥有更加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键词】网上交易;安全;保障
一、网络交易现状
网络购物,是指“借助网络实现商品或服从商家、卖家转移到个人用户(消费者)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有网络的参与,都称之为网络购物”【1】。
网络购物是一种泛称,大致包括三种类型,即:b2b,b2c,c2c。
本文所讨论的是b2c交易模式下的安全性问题。
在科技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传统的交易方式已经受到了电子商务一定程度的冲击。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甚至于中老年人开始青睐相对便捷,迅速,多样化的网上交易。
与传统交易相比,网上购物不需要在让消费者“东奔西跑”,货比三家,只要轻轻的点击鼠标,所有可选择货物的优缺点便一览无遗。
交易门槛的放低,交易成本的下降都是网上交易在如今的消费市场势如破竹的决定性因素。
但在拥有这些决胜因素的同时,网上交易也不得不面临因为这
些优点所带来的窘境,交易的安全性,交易货物的合法性,交易后的收售后保障都是网上交易的硬伤。
二、网络交易的缺漏分析
1.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
安全性往往是我们关注的第一因素。
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并不完全是指货物的质量保障,还有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销法》第十条有这样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在各大交易平台上,我们都会遵循一种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模式。
但是当货物到手时,虽然我们可以通过“给差评”等方式去维权,但是这种投诉方式往往会随着旧货物在网上的“下架”,新货物的重新定价而消逝。
当然,这种交易模式所影射出的弱点并不完全是由消费者买单。
在进行网络调查安全时,我们不能不注意到这样一个群体,他们通过“给差评”,恶意评价等方式,对网络上的卖家进行恶意敲诈,在卖家能接受的范围内进行勒索,这就导致了大多数网上销售者会选择忍气吞声。
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在如今的网上销售模式中,我们大多数讨论的是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忽略了这一群体的权益。
怎样将网上消费者和销售者放在同一安全平台去考虑并给予其相应的保障是我们要面对的首要难题。
2.顾客信息大量泄漏
其次,网上交易所涉及的客户的信息保密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
问题。
在网上咨询,订货,发物流,交货这一看似连贯的交易程序下却充满了泄露客户信息的漏洞,网上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会使消费者暴露于各种不法分子的视线中,往往很容易使其成为欺诈,胁迫的受害者。
由于现代网上黑客的无孔不入,在交易中使用的银行账号,密码往往会成为黑客的囊中之物。
这就使得无论在财务还是人身上,我们的安全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虽然刑法第253条就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项新的罪名,但实际上,无论是刑法上还是其他地方性法规,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都太过宽泛而使其大而化之,不能在实际上得到更好的应用。
因此,网络交易中的信息保护就成为了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3.网上交易物品的合法性
网上货品的琳琅满目是有目共睹的,在网上,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买不到的。
但是在面对众多选择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这样一个事实,网上购物的合法性,例如在淘宝网上我们可以轻而易举的找到刀具,气枪,证件办理,甚至是“网上女友”。
诚然,这些不法销售商确实运用了一些伎俩,例如更改关键字,或者是“挂羊头卖狗肉”-用一些较为明显的字眼来吸引“有心人士”。
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网络监控过于脆弱的借口,过于疏忽和宽泛的监督体制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将网上购物变成了销售伪劣产品,不法物品,赃物,甚至是洗钱的渠道,网上黑市由此而来。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依靠网上商家的自觉性已经不能解决问题了,甚至单纯的依靠民
法的力量都不能够彻底的解决问题,至此,面对网上各种不法物品的销售,我们必须严阵以待,不能得过且过,寻求一种与其相适应的监控和惩罚之道已经成为了维护网上交易合法性的当务之急。
三、针对网上交易安全所提出的建议
1.创制属于网上交易的规则体系
首先,面对网上交易的物品安全。
我们就不得不从交易的模式出发,当“面对面”的现实交易尚不能识别货物的真伪和优劣程度时,网上的“隔空交易”就更不可能满足这样的要求。
网上对货物的图片或者视频展示往往过于完美化,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就需要一套具有体系性,合理性的交易规则来防止以次充好,,但在市场自由化的今天,过多运用行政手段去干涉市场并不可取,所以这就需要网上交易的商家能够借鉴其他服务行业,例如旅游业的“国际旅游管理协会”类似的组织。
成立一个专属于网上交易的商会类的组织,创制出一套属于网上交易本身的的规则体系。
在此同时,我们可以相应的提高网上交易的“入市”门槛,提高其保障金——这也是马云在淘宝上的应用,也正是这两种手段,大大提高了淘宝的信用度。
当网上索赔变成了一种可行有效的保障手段时,将吸引一大批“保守”的消费者加入到网络购物的大军,市场前景也会被更加看好。
通过“黑名单”规则或是实名认证的注册条件,撕掉那些带着“消费者”面纱进行敲诈的不劳而获者,让网上交易成为一个更加透明,公平的交易平台。
2.加强消费者信息的保护
在现代中国,虽然我们一再强调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但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单薄确实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在个人信息的维护方面表现表现的尤为明显。
为了防患于未然,自我保护是保护自己个人信息安全重要手段。
不要在网上与卖家进行关于自身情况的过多的交谈,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经济情况是保护自身的基本情况。
当然,面对网络黑客,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我们最多能够进行的只能是“消极的防御”。
在这种时刻,我们就需要网上交易平台能够提供足够多的保护性的“防火墙”,尽可能肃清有碍于交易安全的潜在障碍。
这就需要商家能够对其进行足够的重视并给予足够的财力,技术,人才支持去保障在任何情况下,交易网站的维护技术都能不落伍甚至是处于技术的前沿。
3.在立法,执法上加强网络监控
虽然市场经济并不需要过多的法律干涉,但是法律作为一项强制性的保障手段却是不可或缺的。
纵观现代中国的法律系统,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对于涉及网络交易的条文可以说的上是少之又少,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所运用的都是民法中针对当面交易所创制的法律。
所谓“对症下药”,如果不能有强有力的国家保障作为后盾,任何的规则和条例都是脆弱的,不堪一击的。
在立法上增设更多涉及网络交易的条文,在执法上加强对网络交易的合法性的监控,增加更多的“网络警察”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民法或是刑法上的惩罚,是填补法律在网上交易空白点的必经程序。
做到在网上交易也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们距离
“法治社会”又进了一步。
【参考文献】
[1]龚一清.基于网络购物情境的中国消费者决策风格研究[d].厦门大学,2009:1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