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监理的简单采购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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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条款

3.1 定义

本合同文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3.1.1 “发包人”是指。

3.1.2 “承包人”是指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财产继承人。

3.1.3 “设计人”是指。

3.1.4 “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之间经双方签字达成的书面协议。包括所有组成合同的文件和其它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指明的其它书面文件。

3.1.5 “合同价格”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全面而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方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合同金额。具体是指在合同条款第3.5款中规定的部分。

3.1.6 “技术文件”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应当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维护和技术指导等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技术数据、手册或指南等),也称“技术资料”。

3.1.7 “合同设备”是指承包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仪器、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3.1.8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方委托,依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设备的制造、安装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监理单位。本合同监理人为。

3.1.9 “监理工程师”是指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和执行监理任务的需要,由监理人任命或聘任驻现场(合同设备制造现场或安装现场)监理机构的具有监理执业资格和审签权的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所运用的监理职责和权限被认为己得到监理人的授权。

3.1.10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h;“周”是指7天。

3.1.11 “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协调。在现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工厂检验和验收等相应的设计协调、技术配合、技术指导、监督等全过程的服务和按合同要求所包含的其他责任。

3.1.12 “现场”是指合同设备的安装所在地,也称工地,在交货时发包方指

定的货物存放地点也可称为现场或工地。

3.1.13 “试运行”是指技术条款约定在系统设备调试、试验圆满完成之后,视频监控系统应进行的试运行试验。

3.1.14 “设备缺陷”是指承包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3.1.15 “交货时间”指承包方或其委托单位将合同设备运抵工地指定交货地点交给发包方的时间。

3.1.16 “初步验收试验”指买卖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投运前的运行试验。

3.1.17 “最终验收”指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合同设备按照合同要求通过了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

3.2 适用性

所有各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不具有解释或理解本合同的意义。

3.3 合同标的

发包方同意从承包方购买,承包方同意向发包方出售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及服务。

3.3.1 承包方应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列在合同价格表、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中。

按照合同的要求,承包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有关技术条件以及技术服务的内容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值、合同条款的要求。

合同设备交货批次和进度应符合合同设备交货进度表的要求。

相应的工作范围还包括完成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前组装检查、试验、包装、运输、现场施工设计、基础设施施工、系统设备安装、系统集成、系统调试、现场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文件和资料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

3.3.2 承包方应按本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对合同设备的性能、设计制造质量

及使用寿命提供保证。承包方所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特性保证详见本合同“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

3.3.3. 承包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第3.9款和技术条款7.10款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供技术文件。

3.3.4 承包方应对其供货设备质量以及安装工程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技术条款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3.3.5 承包方应负责协调和分包人的接口工作,包括供货、性能参数匹配和本合同项目管理等,以及合同规定的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有关协调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

3.3.6 承包方负责对整个合同设备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中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的协调。

3.4 供货范围

3.4.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技术条款。

3.4.2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或在合同文件中并未列入或没有特别说明的一些货物或要完成的工作,而这些货物或要完成的工作确实是承包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对所供设备正常运行来说是必需的或是为满足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或按常规包括在供货范围里的,都包括在合同中,均应由承包方负责按监理人要求时间将所缺工作、设备和技术资料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5 合同价格

3.5.1 合同价格为合同协议书中标明的价格。

3.5.2本合同合同价格为总价承包。本合同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

3.6 结算与支付

3.6.1 合同价款的结算

(1)设计联络会后28个日内结算合同总价的20%;

(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72小时试运行验收合格后28日内结算合同

总价的60%;

(3)考核试运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28个工作日内结算合同总价的20%;

(4)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每次结算时扣留结算额的5%作为质保金。“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后28个工作日内,一次全部返还给承包方。

3.6.2 结算与支付程序

3.6.2.1 承包方应在每项合同价款结算条件成立时,按发包方合同结算办法和财务支付办法办理结算与支付。

3.6.2.2 按3.6.2.1款要求完成结算程序,且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商业发票后28个工作日(国家财政政策因素影响支付时间的除外)内支付价款。

3.6.3 付款时间以发包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3.7 交货和运输

3.7.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交货进度表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3.7.2 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30天前,承包方应将3.7.4款中的各项内容和存放注意事项报监理人,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发运。设备到达目的地之前10天,承包方应将提货单、发货单、装箱单、识别标志、保险费收据、检验证及其他必须提交的单据1式4份,送交监理人。

3.7.3 所有货物运输,其铁路、公路、水路的运输能力由承包方自行调查,所有设备运输费用、运输保管费、装卸费、路桥费(含收费站等设施的拆卸、恢复费)、道路桥涵加固费、调车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均含在报价中,未列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其他项目中。

3.7.4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h内,承包方应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报监理人。

(1)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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