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管理规范

第二章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一条计划编制原则

(一)合同药具计划: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自下而上、满足需求。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调剂供应、推广应用、择优编制、符合实际。

第二条需求计划编制依据

(一)合同药具计划

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品种与价格。

2、年度采购经费。

3、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4、上年订购量、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需求预测量。

5、年·人份标准使用量、库存标准周转量(见本章附件1、2)

6、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目录》范围之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产品。

2、年度采购经费。

3、资质审查和审批结果。

4、上年订购量和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预测需求量。

5、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第三条订购计划编制程序

(一)合同药具计划

1、每年第3-4季度,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下达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通知。地方以乡级为起报点,编制本省(区、市)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报药具中心进行审核和汇总。

2、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经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后,报上级药具管理机构。

3、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药具政府采购评审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地方需求计划,编制年度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后,下达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

4、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货会,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5、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复的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和本区域各地(市)上报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编制本地年度分配计划,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药具中心编制国家库存新型药具需求计划。

2、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

第四条业务统计报表

(一)报表要求

1、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审核和汇总各级、各类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报送及时,撰写报表分析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变更内容及表格样式。严格遵守统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统计档案。

2、《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为年报。

(1)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药具中心的报表:《全省(区、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省(区、市)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1-1)、《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2);

(2)地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2)、《地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1)、《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2);

(3)县级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报送地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3);(4)县级以下的药具报表,由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3、合同药具统计报表用网络和纸介质报表报送,国家库存新型药具统计报表报送纸介质报表。

(二)报送程序

1、每年2月15日之前,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组织本区域各级药具机构填报、汇总上一年度的各类统计报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报药具中心。

2、每年2月底之前,药具中心对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和通报,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

3、每年3月底前,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将各类统计报表整理、立卷、归档。

附件:1、各级药具库存周转量批准:

省(区、市)级0-4月;

地(市)级3-6月;

县(区)级1-4月;

乡(镇)级1-2月;

村(居)级:0-1月。

(注: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增加库存周转量标)

2、药具年·人份标准使用量:

短效药:22片*13板/人·年

速效药:15片*2板/人·年

外用药:120-150粒(张)*/人·年

避孕套:120-150只/人·年

(注:流动人口密集的地区,避孕套可按实际需求订购)

第二章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管理规范

第一条调拨仓储原则

(一)严格计划、满足需求、加快调拨、及时供给。

(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加强监督、避免浪费。

(三)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

第二条调拨仓储要求

(一)合同药具调拨主要依据各地年度药具订购计划和签定合同时与供货单位约定的条款。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按季度收集和汇总全省(区、市)合同药具调拨和执行情况,药具中心将不定期抽查。

(二)国家库存和省(区、市)本级库存药具作为储备,主要用于救灾、调剂、补充计划不足等免费调拨。省(区、市)本级库存药具自行安排免调周期,国家库存和新型药具免调周期为1-2月、零星免调随时进行。

(三)各级药具库房的面积必须满足药具库存最大周转量的需要,逐步达到标准(见本章附件)。库房(室)要配备恒温、除湿、测量温湿度、防火、防爆、通讯工具、运输工具等基本设备,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要逐步实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

(四)在库药具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建立药具库存明细帐、库存卡,出入库药具要求质量完好、数量准确、手续齐全。计划员、库管员、财务人员要进行定期盘点,帐卡物相符,并对盘盈、盘亏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条调拨仓储程序

(一)出入库程序

1、各级库管员接到到货通知后,凭供货单位出库单,核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完成验收和入库,计划员和库管员应及时登记入帐。验收不合格的药具,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通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2、各级库管员和计划员根据出库单,按照“先进先出、近失效期先出”的批号管理原则,准确配货、保质保量、及时发运,并做好记录。

(二)调拨程序

1、合同药具

(1)各单位在签定合同时与供货单位商定生产、发货时间和地点,并做好备注,或者按照电话预约发货;

(2)各单位需货时提前1-2月通知供货单位组织生产或供货,供货单位发货时应提前通知省(区、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收货单位;

(3)由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调运的合同内避孕药,按照需求方的要求,直接调运到省(区、市)或地(市)或县(区);(4)地(市)或县(区)收货单位及时将回执(或入库单)寄往省级药具管理机构,作为付款依据。

2、国家、省级库存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

(1)省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国家库及新型药具免调申请报

告(报告单详见附件),省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药具中心;省级以下的单位需要库存药具免调时,先提出药具免调申请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省级汇总;

(2)药具中心或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可根据需求,直接拟定药具免调分配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执行;

(3)药具中心或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审核下级的药具免调申请,参考本级库存药具可供调拨数量和当年免费调拨执行情况,审批免调药具计划后进行调拨,年终汇总后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备案;(4)药具中心和省级药具管理机构逐级下达免调计划,免费调拨计划汇总表一式二份,本单位的计划(或业务)部、财务部各一份。免调计划分割表应随免调通知或函,分别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药具供应站及生产企业;

(5)各相关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接到免调计划通知后,再组织药具的生产和入库,不得擅自组织药具的生产和入库。其中,相关避孕药品由药具供应站组织检验、储存和调运,直调药具由生产企业组织检验、储存和调运;

(6)免调执行完毕,由相关直调企业、药具供应站及时收集收货回执,并寄送药具中心或省(区、市)级药具管理机构,作为付款和核实免调执行情况的依据。

3、全军、武警、西藏的药具合同调拨。

药具中心严格按照全军、武警、西藏的药具订购计划、发货要求

和调拨管理原则,协调相关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及时组织生产、发货、入库、验收、储存和调运。

附件:

各级药具库房面积的参考标准:

省(区、市)级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300-500平方米;

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200-400平方米(500万人口以上为400平方米,500万人口以下为200平方米);

县(市、区)级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100-15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上为15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下为100平方米);

乡(镇、街道)级药具专用室面积为10-20平方米(或2个药具柜);村(社区居委会)设1个药具专用柜(箱)。

(注:特殊地区可根据当地总人口数和自身条件设定标准。)第三章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建立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严格信息数据保密纪律,确保系统管理的安全性。

(二)建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标准,提高系统管理的科学性。

(三)建立技术系统监管体系,强化系统技术保障力度,确保业务运行畅通快捷。

第二条工作职责

(一)建立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权利、责任、任务。各药具管理机构需配备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作为信息系统的主要使用人员,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系统管理主要责任人。(二)信息系统使用人员

1、系统监管员,即药具发展中心和省(市)级药具部门的领导,审批本级及下级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的运行权限,监管本地的药具管理业务,保证系统的运行环境。

2、系统管理员,即经系统监员授权的药具发展中心与省(地)级药具管理机构有关人员,负责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为维护系统数据和业务数据、保障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

3、系统操作员,即各药具管理机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药具发展中心系统操作员负责监管全国各管理站业务运行情况;省、地、县级系统操作员负责监管、维护本站业务数据运行和具体业务操作。

第三条系统管理制度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

(二)操作人员设立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

(三)各岗位操作权限要严格岗位职责设置,应定期核查操作员的权限。

第四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系统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保障机制,以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预防计算机犯罪。(二)广泛开展计算机系统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计算机系统安全检查,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

(三)建立系统病毒防范制度

1、各药具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报告。

2、新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3、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4、禁止运行未经单位审核批准的软件。

5、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第五条网络管理制度

(一)药具管理机构上互联网必须使用当地电信和网通部门的ADSL接入方式。

(二)登记信息系统的计算机必须采用与药具管理虚拟专网兼容的VPN硬件或软件产品。

(三)局域网要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保证与药具管理虚拟专网兼容。

第六条设备管理制度

(一)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信息网络软硬件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二)不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定期进行专业设备维护。(三)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拆、修设备。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为抓好学校计划生育工作,依据各级法规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计划生育一检三查管理 1、凡年龄在45周以下的一孩妇女(含挂靠户人员和流动人口)以及一孩妇女不宜结扎的,每年必须参加春秋两季一检三查。抱养一孩者或结扎除外。 2、所有参检者必须持规定的妇检证,按时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参检。查出无环的必须及时补环,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妇检由他人代替,每查出一例,罚款300元并补检,不按时参检者给予必要经济处罚,乃至停止工作。 4、一检三查参检率必须达到100%,外出打工人员,可上交一次规定的外地证明,另要回家参检工作。 5、男教职工每年春秋两季需上交配偶方妇检证明,否则视同主管处理。 6、本校教职工本人的妇检费则学校承担,其它情况一律由自己出资。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依据省、县政策,流动人口实行属地管理。 2、流入人口实行“五个一”管理:(1)凡流入本地的育龄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的县计生委签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才能

在本校暂住、租店、做零工。(2)学校每半年对流入人口进行一次查证、验证。(3)对于流入人口中未实行绝育手术的已婚育龄人员,每年收一次计划生育管理费,每人每月5元。(4)对每个流入人口要落实一个责任单位和担保人。 3、流出人口实行“五全一”管理:(1)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人口,必须如实办一《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2)外出前与学校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守约合同书;(3)外出前做一次妇检或落实一个相应有效节育措施;4)已婚育龄人员要找一个可信的计划生育担保人;(5)已婚育龄人员要各学校交纳一定(数额的计划生育担保金。 三、挂靠户计划生育管理 1、学校原则上不接收新的户口挂靠。 2、挂靠户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视同学校正式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但经费自负) 3、挂靠人在办理结婚证、准生证时应首先将户口迁出,否则必须做到:(1)签交纳一份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2)找一个担保人必须是本校教职工;(3)交纳一份保证金,至少3000元;(4)生育后按政策规定及时上环,落实四术,每年春秋两季按时参加妇检。有单位的一律要将户口迁出,否则交保证金。 四、计划生育措施管理 1、计划生育应采取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2、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产后或引产后42天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意见》(国人口发[2005]19号)和《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人口厅发[2005]86号)精神,根据《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制定《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级人口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求为宗旨,规范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的计划、统计、仓储、调拨、物资核算和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形成标准统一、程序规范、运转科学、供应快捷、满足需求、减少浪费、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药具免费供应工作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适用范围 1.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计划生育药具的订购计划编制、调整、汇总及统计。 2.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的仓储标准和管理规范。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的合同调拨、免费调拨计划编制及执行程序。 3.主要包括国家、省、地、县四级计划生育药具业务信息系统的技术管理。 三、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年度药具免费供应计划和各项药具业务管理规范。 2.各地要制定配套的药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3.如有超出本规范的事项和问题,须书面报告和请示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

4.本管理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录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二章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管理规范 第三章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附件:各类单据表样 (1)订购计划表; (2)统计报表; (3)出入库单、盘存单,计划调拨单。(参照《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购调存业务信息系统操作说明》中所列表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 热情接待来站咨询群众和关心体贴就诊者, 做到举止庄重, 衣帽整齐、态度和蔼, 文明礼貌、耐心解答问题, 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二、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 认真细致检查, 诊断处理恰当, 用药科学合理。对需住站手术和治疗者, 由门诊医生开具住站手续。 三、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簿, 凡来站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簿项目填写完整、准确, 字迹清楚, 并签全名。 四、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 简明扼要准确地书写病历。 五、对门诊手术者, 应观察2小时, 交待注意事项, 若无异常情况, 方可出具证明离站, 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防止交叉感染。 七、门诊各科室外的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 定期消毒, 保持清洁整齐, 不断改进候诊环境, 卫生设施齐全。

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 每做完一项处理, 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 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 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各种药品分类放置, 标签明显, 字迹清楚。 三、毒、限、精神、贵重药品加锁保管, 严格交接班。 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 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 2%戊二醛) , 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经常保持75%浓度。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理过程中, 要严格观察病人反应, 发现意外及时处理, 并立即报告医生。 七、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患者自带药品, 未经本站医生批准, 不予注射或处理。 八、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时清理、清点、每日供应室对换。 九、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群众,关心体贴就诊者,工作人员要举止庄重、衣帽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服务语言和服务行为要规范,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2、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保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3、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凡来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册项目完整、准确地填写,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的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 5、认真、及时、全项、规范地书写技术服务各种文书。 6、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代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医院,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摄氏度的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就诊。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男医师对女服务对象进行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 1、手术室必须保持清洁、肃静、禁止吸烟。凡参加手术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无菌规范,进行手术室的工作人员、参观实习人员,必须更换手术室专用的衣、帽、鞋、口罩;服务对象进行手术室,一律更换手术室的拖鞋。手术室内不可大声喧哗和闲谈、不准会客,与手术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不得携带与手术无关的物品进入手术室。 2、手术前按手术类别准备各种器械及敷料,查验手术包灭菌在有效期内。 手术后如数清点,立即清洗干净,并送消毒。污染的器械和敷料,应分别进行消

毒处理。 3、坚持术前查对受术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部位等;术中细致操作,严密观察受术者体征;手术完毕后,术者应当立即完成记录,填写手术登记。 4、人工流产手术室的药品、器械和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 使用电动吸引器,必须先测试负压,吸宫时,负压应维持在400mmHg~500mmHg。 手术操作过程中,要做到稳、准、轻、细及无菌操作,遇有疑难或意外时,立即停止操作,请示上级医师。术后要仔细检查吸出的胚胎及绒毛组织是否完成整、是否与妊娠月份符合,并及时检查清理器械,处理污物。受术者术后观察半小时,无异常方可离院。 5、手术中遇有意外情况,应立即向上级医师或院长汇报,及时组织抢救,并作详细记录。定期分析术后感染和并发症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切口感染及其它并发症。 6、手术室抢救设备、器械及抢救药品等必须齐备,存放位置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并始终处于备用状态。麻醉及剧毒药品应有明显查标志、专柜加锁,专人管理,使用要遵医嘱并仔细并仔细复查核对。 7、精密仪器应专人保管,手术包及器械定期消毒、定点存放,严禁使用消毒过期和未消毒的手术包和器械;手术室物资不得外借。 8、认真做好清洁卫生,定时进行空气消毒,每周彻底清理消毒1次。 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及《消毒技术规范》,室内布局合理、整洁。

江苏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坚持“国家指导、保障供应、满足需要、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的原则,以人为本,实现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药具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包括药具的计划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等。 四、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可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五、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发放与服务。 六、本《规范》中的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是指依法由国家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本规范所称的药具管理机构,是指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 一、省级药具管理部门 1、参与研究药具事业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制定全省药具管理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药具规范化管理,对全省药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 3、对全省订购药具的经费实行统一集中支付,并拟定药具管理经费分配方案,负责药具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4、编制全省药具需求计划和分配方案; 5、负责全省药具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业务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6、履行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赋予南京药具供应站的工作职责。 二、市级药具管理部门 l、参与研究药具事业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对下级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评估; 3、负责药具需求计划的编制、汇总、分析、上报及分配工作; 4、负责对县(市、区)药具调拨,做好药具储运及质量管理工作; 5、负责药具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 6、做好药具统计分析、发放服务、队伍建设和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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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公司及项目部的计划生育工作,结合建筑业的特点和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决贯彻执行《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采取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条发文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使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规律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项目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管理台帐和卡片,按公司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做到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第五条掌握所属员工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雇佣外来流动人口时,必须先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或证件过期的应督促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持证率和验证率均达到90%以上,不得雇佣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

第六条对新进场的农民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和计划外生育工作。 第七条在暑假和春节以及工程新开工时,组织职工及其探亲家属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传达现阶段国家相关精神,并将学习情况和内容整理归档。 第八条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办黑板报、贴宣传标语。积极投稿,大力宣传计生工作的先进人物与典型。 第九条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领取、发放帐册,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发放工作。 第三章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第十条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定期组织“三查”,即查孕、查环、查病,防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协助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第十二条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当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及一切补贴,年终不得评奖。不服从管理的,及时上报计生管理部门。 第四章计划生育填报制度 第十三条每年12月25日前由公司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本公司年度发生的婚、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流入(出)人口、育龄人员需求及工作完成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考核。

XXX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的决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194号令及XX市2013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具体要求,我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高我院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学习:组织全院开展计划生育法规学习,每月进行一次计划生育例会及督查会议的开展。 二、四禁(院区医务人员必须执行四禁工作) 1、严禁利用B超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严禁实施假节育措施,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3、禁止非妇产科医师开展孕检及孕期B超检查。 4、禁止非妇产科医师开具计生药品。 三、定职责: (一)计生专干的职责 1、认真落实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各项指标。 2、做好院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建档及信息化管理,按时完成各项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3、掌握院内育龄人口及本院流动人口育龄人口的信息、登记、建

档、及孕检工作。 4、督促、监督、核实本院孕检、B超、住院分娩、孕14周终止妊娠的资料及时准确的实时通登录。 5、查验计生药品库存发放与登录。 6、负责办理《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一孩《生育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的有效证件。 7、做好本医院职工独生子女每年多种政策性的补助计划及有关慰问工作。 8、做好对已婚育龄妇女职工的产后、术后随诊,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工作。 9、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办好计划生育专栏,宣传计划生育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 10、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办好计划生育专栏,宣传计划生育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 11、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妇产科医师的职责 1、对早孕检需验证身份证,孕13周孕检及住院分娩需验证其身份证和准生证,并对无证的孕产妇及时准确的登记及录入电脑信息。 2、认真登记《住院分娩登记表》、《计划综治信息申请人基本情况》【助产护士负责登记】、《妊娠14周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无证生育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孕检登记表》【妇产科医生负责】。各项内容包括孕妇姓名、身份证号、准生证号、户籍地、现居地、联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健全组织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基层支部要建立健全由支部书记负责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配备1名计划生育委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明确职责 1、领导职责 (1)负责公司计生工作的全面管理。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把计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定期召开计生工作专题会议,听取计生专干的工作汇报,研究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充分发挥计生领导小组的作用,保证计生专项经费的落实到位。 (5)坚持“三为主”、“三到位”、“三结合”,严格按照“一法三规一条例”管理计生工作,落实责任制,兑现奖惩。 2、专干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计生政策,保证公司计划生育率达100%。 (2)规范基础工作,注重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一卡一薄一单”。 (3)按时参加计生例会,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按时报送计生报表。 (4)帮助育龄妇女解决实际困难。 (5)宣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 (6)组织女职工每季度进行康检一次,上站率达100%。 (7)宣传和指导计生药具的使用,坚持定期随访。 (8)定期开展生殖保健、健康保健知识学习、测试。

三、完善育龄妇女登记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档卡,即对新婚夫妇及时登记入卡,对超龄妇女及时办理退卡手续。对未婚女青年的新婚、发放生育证、现孕出生、一孩领证、采取节育措施、工作调动、死亡、药具发放等情况按年龄不同登记入册,更换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要及时进行换卡登记。 四、健全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 1、对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检查,对查出的妇科疾病要积极帮助治疗,对节育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对计划内怀孕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知识教育;发现计划外怀孕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坚持打掉。 2、凡在我公司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已婚育龄妇女(含49周岁),必须近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孕检及健康检查,一次不参加孕检者,扣发当月工资50%,并责令限期参加孕检,连续两次不参加孕检者扣当月全部工资,并按计划生育处罚规定处理。 3、凡一胎未上环,二胎以上未结扎导致计划外怀孕者进行人流,费用自理,一律不给假期不报药费。 4、凡不到晚婚年龄结婚而怀孕者,其人流费用自理,不给假期。 五、继续实行结婚登记制度 1、凡我公司未婚男女职工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到晚婚年龄。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假期视为出勤。 2、凡未经公司计生办登记办理结婚手续而采取其它手段领取了结婚证的男、女职工,不论是否早婚,公司一律按未婚对待,不予办理生育指标。 六、健全准生证发放制度 1、按照《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例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妇双方应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生育指标审批表《此表要经双方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连同要求生育夫妇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寸结婚照3张以及办事处指定医院生殖健康检查证明一并上交公司计生办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一条计划编制原则 (一)合同药具计划: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自下而上、满足需求。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调剂供应、推广应用、择优编制、符合实际。 第二条需求计划编制依据 (一)合同药具计划 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品种与价格。 2、年度采购经费。 3、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4、上年订购量、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需求预测量。 5、年·人份标准使用量、库存标准周转量(见本章附件1.2)。 6、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目录》范围之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产品。 2、年度采购经费。 3、资质审查和审批结果。 4、上年订购量和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预测需求量。 5、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第三条订购计划编制程序 (一)合同药具计划 1、每年第3—4季度,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下达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通知。地方以乡级为起报点,编制本省(区、市)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报药具中心进行审核和汇总。 2、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经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后,报上级药具管理机构。 3、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药具政府采购评审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地方需求计划,编制年度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后,下达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 4、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货会,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5.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复的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和本区域各地(市)上报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编制本地年度分配计划,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药具中心编制国家库存新型药具需求计划。 2、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 第四条业务统计报表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药具仓储管理制度 一、按照仓储管理的基本要求,必须做到科学养护,安全存 储,保证质量,降低损耗,收发迅速,避免事故。二、具备合格的存储设施和条件,库房面积不能低于10平 方米,有货架、防火、防盗、除湿设施。 三、严格把好药具验收、验发关,按凭证核对品名,规格、 批号、数量以及出厂时间,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的药具不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汇报处理。 四、本着药具“先进先出”,“批号管理”的原则,按品种、 规格、有效期远近、过期报废药具等分库、分区存放。 做到堆码整齐,挂牌示意,标志明显,并设有药具仓库登记卡。 五、库房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无虫害、无鼠害、无蜘蛛网、 无杂物。 六、每半年进行一次清仓盘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七、避孕药具的报废、报损严格按照省药具规范管理第五章 要求执行,手续齐备方作报废、报损处理。

药具计划编报制度 一、坚持国家指导、因人制宜、因地制宜、保证供应、方 便群众、减少浪费等原则编制所需避孕药具。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乡级为起报点编报避孕药具 需求计划。 三、全面掌握、分析和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如使用药具人 数、库存量、药具品种、规格、型号、群众的使用习惯等情况,尽量使计划编报趋于合理,既保证需要,又防止积压浪费。 四、计划编报按规程序自下而上编报,做到数字准确、内 容完整、字迹清楚,以每年7月10日前把第二年的药具需求进行汇总、编制,有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

药具统计报表制度 一、避孕药具统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市药具站的具体要求编制和填报药具计划统计报表,不虚报、满报和漏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数据。 二、报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各项关系稳合,附加文字分析说明。 三、报表按每半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元月10日内汇总上报。报表填好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县药具站。 四、做好药具统计报表资料档案保管工作。

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管理制度 1、流出人口中的重点“三查”对象外出前,所在村(居)委员会在出具(办理《婚育证明》介绍信)时,应与重点管理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一式两份,村(居)、本人各持一份。 2、外出前应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协议中应告知其按时寄回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协议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 4、协议应随出随签订,有效期应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 1、协助“警务责任办公室”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暂住证、注销等手续,填报有关外来流动人口统计报表等工作。 2、熟悉和掌握责任区内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做到“三勤”、“八知”,“三勤”即勤动脑、勤动腿、勤汇报;“八知”即知其本人、知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知其现居住地、知其暂住原因、知其家庭情况、知其计生情况、知其经济来源、知基现实表现。发现违法犯罪活及时报公安机关查处。 3、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掌握责任区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制止危房、违章建筑以及无安全保障房屋的出租。 4、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外来务工经商人员

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就业前培训指导,做好责任区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统计工作,维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5、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做好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的原始登记、注销和有关登记汇总表的填报、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三查”,发放避孕药具。 6、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 7、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救助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精心整理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管理规范 第二章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一条计划编制原则 (一)合同药具计划: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自下而上、满足需求。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调剂供应、推广应用、择优编制、符合实际。第二条需求计划编制依据 (一)合同药具计划 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品种与价格。 2、年度采购经费。 3、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4、上年订购量、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需求预测量。 5、年·人份标准使用量、库存标准周转量(见本章附件1、2) 6、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目录》范围之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产品。 2、年度采购经费。 3、资质审查和审批结果。

4、上年订购量和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预测需求量。 5、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第三条订购计划编制程序 (一)合同药具计划 1、每年第3-4季度,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下达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通知。地方以乡级为起报点,编制本省(区、市)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报药具中心进行审核和汇总。 2、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经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后,报上级药具管理机构。 3、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药具政府采购评审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地方需求计划,编制年度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后,下达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 4、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货会,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5、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复的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和本区域各地(市)上报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编制本地年度分配计划,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药具中心编制国家库存新型药具需求计划。 2、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 第四条业务统计报表 (一)报表要求 1、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审核和汇总各级、各类统计报表,做到内容

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妇联、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一章、妇联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了进一步做好妇联工作,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 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新女性。 2、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政权建设中 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3、建立每季度一次会议,学习制度,并做好会议,学习记录 4、妇联每年定期(节假日的文体娱乐)或不定期的开展一些有益健康的文 化体育活动以及各文化队伍的日常培训和排练活动,具体开展情况因企业情况确定。 5、企业妇联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企业妇联执委为每三年换届一次, 经妇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换届情况报上级妇联备案。企业妇联执委可按情况进行增补。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掌握公司人员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对家庭及婚育情况填写清楚、齐 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领取、发放帐册,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 发放工作。 4、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 妇女落实节育措施。配合计生办组织查体,防止计划外生育。 1、 2、 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 妇女维权工作流程

5、按月将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报送计生办。 6、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服从管理的,及时上 报计生管理部门。

4 已婚育龄妇女 计划生育工作流程图 生育申请: 镇计生办 1 、 生育第一个子女:在婚后持 《结婚证》、身份证明到户籍所 在镇计生办办理有关登记手 续。1 2、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规定 核实其本人婚育状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在其《计划 所在单位 申请对象 审核并加盖公章。 填写《再生育申请表》 并备齐有关证明材料。 育龄妇女 审批持证后方可怀 审核并加具意见,报县人 口委审批。

********卫生院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和市卫生局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切实落实措施和责任,进一步加强本院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制订以下制度: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继续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一法一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全院干部职工,特别是已婚育龄夫妇对计生政策的认识,增强执行政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使之成为一项自觉,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把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医院议事日程,突出位置,切实做到齐抓共管,常抓不懈,进一步完美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一级抓一级的做法,逐级签订责任书;院长跟科室组长签订责任书,科室组长跟个人签订责任书,把计划生育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各级干部身上。强化责任追究制、对满报、漏报已婚育龄妇女。造成计划外生育的,除依法规追究超生对象的责任和处理外,将执行“一票否决”制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执行婚育计划生制度 对卫生院干部、职工(含聘用工、临时工)、提倡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

(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申请结婚,并要求按规定申领《准生证》、方准生育,生育后应向市卫生局申报备案。正常生育满三个月,剖腹产满半年应上节育环,并将有关证件原件送交卫生院查验。 四、建立健全查环查孕制度和公示制度 对已婚育龄夫妇生育节育情况要按规定如实上报,且上报准确,不得瞒报、漏报,落实专人负责对已婚育龄妇女按期到所在地计生服务所接受孕情检查,临时聘用人员无按期查环查孕的,一律辞退,发现计划生育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每次孕情检查情况按规定时间准时上报备案,对不按期进行孕情检查的,将按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随访监督,严格请假制度 进一步严肃功劳纪律,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落实专人定期上门家访,掌握情况,跟踪了解,并按时督促孕查,同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凡群众举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迅速组织调查,发现一宗处理一宗,并级时将情况上报市卫生局,卫生院举报电话****** 六、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措施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夫妇档案卡、结婚登记册,落实节育登记册、按期查环查孕登记册、及时准确掌握育龄对象的生育,节育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使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努力使计生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卫生院

武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局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宣传教育、避孕和经常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根据计生管理部门工作安排,定期组织未婚和有生育能力的女同志查体,努力做好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逐级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局长同机关各股室(队)主要负责人签状;机关各股室(队)与所属工作人员中的未婚和有生育能力的工作人员签状。 四、按照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未婚、未育青年与单位签订《晚婚晚育协议书》,根据协议要求,晚婚、晚育年龄男方必须年满25周岁,女方必须年满23周岁。 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及时通知单位,并于下月到单位签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协议书》,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六、生育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在孕人员须在怀孕后第二个月的24号之前上报孕情。孩子出生后,必须当月上报,并及时采取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证》。 七、配偶不在我局工作的男职工于每年六月份向单位提供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和所属计生委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微机管理证明。 八、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凡是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未经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鉴定并出具妊娠证明而私自终止的,属第一个孩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并落实节育措施;持二孩《生育证》的,一律收回生育证,不再批准生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九、对符合规定而未提出生育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党团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是局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它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站长办公制度 1.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站长按照分工执行对站的全面业务管理。对重大问题必须交站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每月主持召开业务办公会一次,小结上月工作和安排下月工作,讨论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站长必须参加每天的朝会,业务站长门诊日每星期至少2次,站长查房每星期至少一次。 4.站内发生节育事故或其它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理,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差错事故报告单》并报告所属计生局。 5.认真填写工作日记,记录业务工作进度和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会议制度 1.服务站、所长例会: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为办公会时间。由站长主持,本站、科(室)和乡、镇服务所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内容是检查当月工作和布置下月工作任务,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乡、镇所重要问题。 2.朝会:每日上午上班10分钟内进行。朝会由业务站长主持,由值班人员报告住站动态、术前准备和术后受术者情况;站长简要布置工作。 3.工作报告会:每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下午进行。全站职工参加。由站长报告季度、半年或全年的全面工作,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惩罚兑现。 4.科(室)周会:由各科(室)负责人主持,时间自己确定,每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研讨和安排工作,解决科室内重要事宜。

5.群众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护理组负责人主持,听取受术者及其家属意见,以利于密切干群关系,改进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凡下列情况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1.因特殊情况需对工作计划作重大调整; 2.首次开展的计划生育新技术; 3.切除脏器或对手术方案作重大改变; 4.需要请站外会诊或转院; 5.手术医疗事故或差错; 6.站内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工作人员受到威胁时; 7.住站受术者私自离站以及有发生危险可能时; 8.重大经费开支以及重要物资损坏、现金丢失或成批药品变质时;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质量管理,保证药具质量安全,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具是指,用于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品、宫内节育器和橡胶避孕套。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委)负责药具质量的监督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负责全国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药具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具质量检测工作,参与药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评工作,参与药具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负责本地区有关生产企业的药具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级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还需对本辖区下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药具质量管理运行体系,实现药具在计划、采购、储运和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职责 第八条药具中心、供应站、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医学、药学和相关学历的质量管理人员和与采购规模相适应的验收员和养护保管员。 地市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与药具周转量和仓储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验收员和养护保管员。 乡(镇)、村(居)的药具发放人员承担药具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采购、储运和发放使用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药具中心、供应站、省级、地级单位药具管理机构中,质量管理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供应的计划生育药具知识,有处理药具在采购、储存、运输、发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能力;质量管理人员及验收人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及基本知识、技术;养护保管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常规知识、技术。 乡(镇)、村(居)药具发放人员,应掌握药具的基本知识和药具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 以上人员需经过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考核由药具中心和省级药具管理机构逐级分别进行。培训计划和培训结果应建立档案。

筹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站征询群众和关怀体贴就诊者,做到举止庄严,衣帽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耐心解答问题,积极宣传筹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二、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检查,诊断解决恰当,用药科学合理。对需住站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站手续。 三、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簿,凡来站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簿项目填写完整、精确,笔迹清晰,并签全名。 四、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要扼要精确地书写病历。 五、对门诊手术者,应观测2小时,交待注意事项,若无异常状况,方可出具证明离站,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七、门诊各科室外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洁,不断改进候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各种药物分类放置,标签明显,笔迹清晰。 三、毒、限、精神、贵重药物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2%戊二醛),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经常保持75%浓度。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解决过程中,要严格观测病人反映,发现意外及时解决,并及时报告医生。 七、各种解决必要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患者自带药物,未经本站医生批准,不予注射或处置。 八、已用过注射用品要随时清理、清点、每日供应室对换。 九、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站咨询群众和关心体贴就诊者,做到举止庄重,衣帽整齐、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耐心解答问题,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二、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对需住站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站手续。三、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簿,凡来站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簿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四、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书写病历。 五、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 小时,交待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证明离站,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 C 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七、门诊各科室外的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 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三、毒、限、精神、贵重药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2% 戊二醛),头 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经常保持75% 浓度。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观察病人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医生。 七、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患者自带药品,未经本站医生批准,不予注射或处置。 八、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时清理、清点、每日供应室对换。 九、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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