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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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
环保准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粤府〔〕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号)、《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府〔〕号)、《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年)》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涉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涉项目。其中,涉的行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涉排放相关行业参照附表。
二、准入要求
、落实源头削减
(一)城市功能核心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生态发展区(五桂山)内不再审批(或备案)新、改、扩建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使用溶剂型油墨印刷工艺等高排放项目。
(二)除共性工厂(营业面积超过万平方M)及建设主体达到统计部门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项目外,全市范围内不再审批(或备案)其他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吨及以下的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等相关工艺的高产排项目。
(三)实施源头削减,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
(四)各企事业单位应使用含量不大于的低(无)含量的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原辅材料,逐步替代溶剂型涂料,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涂料)等绿色涂料产品。相关生产企业的低(无)的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比例应分别达到、、以上。
(五)对于涉改扩建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老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规范过程控制
(一)对项目生产流程中涉及的生产环节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废气收集效率原则上不低于。
(二)推动低(无)含量的工艺、设备等技术升级。
(三)含有机溶剂的原料应密闭储存,沸点低于℃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
(四)对流经的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和其他密封设备,应建立对动静密封点的泄漏检测及控制制度。
(五)在有机化工、医药、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及储油库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对密封点数量超过个的日用、医药等建有有机化工管路的企业,必须使用技术,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
、加强末端治理
(一)鼓励采用回收法或焚烧法处理废气,废气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
(二)各行业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应符合《中山市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相应技术要求,减少的排放量。
(三)“共性工厂”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已全部使用含量不大于的低(无)含量的非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各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废气的收集工作,在达标排放的前题下允许不加装废气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
、实行总量控制
(一)严格实行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各镇区必须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包括总量减排年度目标、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完成计划进度)方可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涉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镇区,取消其涉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资格,实行“区域限批”。
(二)对未通过总量前置审核、或所分配的排放总量少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析结果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三)对涉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二增一”政策。在环评审批环节核定涉项目的替代量,作为替代的关闭、整治项目的减排量应不低于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倍。企业要扩建、改建涉项目,必须先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核算减排量。对“共性工厂”项目,其申请的总量必须来源于所在镇区“预算本年度余量”,即镇区需在当年度至少完成相应减排量的减排项目。
、严格排放标准
已有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没有排放标准的行业,参照执行附表《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和附表《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待国家或广东省出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后,执行国家或广东省相关标准。
、强化管理措施
(一)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含量不大于的低(无)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共性工厂所有涉排放口必须安装含、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监测指标的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且在周边建设4个微观监测站,监测、,防止无组织排放。
(三)仅采用单纯吸收吸附治理技术的涉项目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
(四)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吨及以上的,或排放量吨及以上的项目,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氢离子火焰法)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大型餐饮项目须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根据重点控制行业工业源分类,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制定《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见附件),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要求,在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监督监管中严格执行。
三、其它说明
(一)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二)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涉项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