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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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门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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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
➢ 城乡规划 ➢ 法律法规 ➢ 技术规范 ➢ 方针政策 ➢ 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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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
➢ 《城乡规划法》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
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1、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规划实
施管理的规划依据。 案例:无法定规划,规划未批准、规划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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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等级: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 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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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等级:行政规章
规章以部门令或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包含 两类: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以令的形式发布 的,如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 绿线管理办法》;
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 机关行使法定自治权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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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等级:地方性法规 较大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人大及其常
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 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 会批准后实施。在江苏,南京、苏州、无锡、 徐州等四个城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如《苏州 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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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规章
➢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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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1、基础标准
➢ 《城市规划术语标准》 ➢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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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用标准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 《村镇规划标准》
➢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 《村镇公共建筑用地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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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
规划实施管理基本知识 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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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实施管理基本知识
➢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规划编制 ➢ 规划实施 ➢ 规划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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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 核发选址意见书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出具规划条件 ➢ 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 规划核实 ➢ 临时用地和建设规划管理 ➢ 办理规划变更 ➢ 查处违法建设 ➢ 出具规划意见
规划条件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案例: 1、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依法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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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案例:
1、对集体土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将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书 (函、说明)等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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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 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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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等级: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特指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定并 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的形式,由总理批 准颁布执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 律。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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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等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执行和实施法 律和行政规范,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二、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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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中国的法律结构体系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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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结构体系




全国人大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规范性文件
省级、较大市人大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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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等级: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或者叫母法,
依法批准、违反规划。 2、施行规划许可的对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
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案例:交通、水利、管线、构筑、局部改造、
院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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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 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在城乡规划体系中,除了纵向体系外,还必 须遵守横向体系,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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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规
➢ 《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城市绿化条例》 ➢ 《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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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性法规
➢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 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镇 人民政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 使用证、用地批准书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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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 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办理 “一书两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案例:部分地下工程,特别是市政基础设施 类项目,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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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 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 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 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 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 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 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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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门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应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 种资源,注重保障和落实城乡关键基础设施的布 局。防止其他建设活动侵占上述用地。
案例:改变用途、规模、位置,不符合保护 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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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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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用标准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 《城市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案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土地使用证明, 文物部门意见、风景园林部门意见、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的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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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 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 市新区。
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新区,应当符 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 布局。
案例: 1、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主管部门不 依据总体规划提供审核意见。 2、城市新区用地突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 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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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
立法过程: 《城市规划条例》
国务院1984年1月5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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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1、法律(全国人大、主席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它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 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 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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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等级: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律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法 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如《城乡规划 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 《文物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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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
➢ 《公路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人民防空法》 ➢ 《防灾减灾法》 ➢ 《消防法》 ➢ 《军事设施保护法》 ➢ 《保守国家秘密法》 ➢ 《物权法》 ➢ 《循环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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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
➢ 《立法法》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复议法》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处罚法》 ➢ 《国家赔偿法》 ➢ 《公务员法》
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在社会领域里也 比较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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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六个等级中,下一级必须服从上一级, 其内容不得与上一级相冲突,同级之间的法律 效力不论其制定机关的不同,其法律效力相同。
此外,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 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是一个单独的规范体 系,不属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强制性技术 标准应当遵守。
地方规章:有权发布规章的省、市以政府 令的形式发布的,《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 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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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等级: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 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行政机关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规范性 文件。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 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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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
➢ 在规划区内; ➢ 国有建设用地; ➢ 批准、核准、备案后; ➢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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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门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5、地方规章(省长、较大的市市长令)
➢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市政府发布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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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1、法律
➢ 《土地管理法》 ➢ 《环境保护法》 ➢ 《矿产资源法》 ➢ 《森林法》 ➢ 《水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文物保护法》 ➢ 《建筑法》
1、不受规划区范围局限,是区域规划、市县 域规划实施管理的手段。
2、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和规百度文库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设 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都必须向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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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 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 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 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行政法规(国务院)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待修订)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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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性法规(省级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 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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