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侵权行为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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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侵权行为相关法律问题探讨1)

傅 静,王海容

摘要:从护理侵权行为的内涵、基本形式、产生原因、归责原则及责任的分析几个方面探讨护理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提高护士的法律素质、规范护士的行为、防范护理侵权纠纷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维护病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护理侵权行为;法律;归责原则;责任

中图分类号:R197.323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4-4748.2012.035.043 文章编号:1674-4748(2012)12B-3324-03

护理工作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类健康的活动,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专业性和服务性,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日益提高,同时不断进步的医学科学与技术对护士的责任心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于2008年5月12日颁布实施,2010年7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把医疗损害责任列为特殊侵权责任作了相关规定。近年来,医疗护理纠纷诉讼案件呈逐步上升之势,研究护理工作中的侵权行为损害责任的特征,探讨护理侵权的产生原因及防范措施,对提高护士的法律素质、规范护士的行为、防范护理侵权纠纷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维护病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1]。

1 护理侵权行为的内涵特征

1.1 护理侵权行为的定义 护理侵权行为是指医疗机构的合法护士在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中因不法行为或技能的不合理和欠缺而侵害病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1.2 护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2.1 主体要件 构成临床护理中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对未取得护士执照的护士和临床实习生应在带教老师的监督下进行护理操作。如果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实习生因操作不当给病人造成损害,实习生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果未经带教护士批准,擅自独立操作造成了病人的损害,实习生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1.2.2 行为违法性要件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均视为违法行为。因此,护士的行为违反了在长期的医疗护理操作工作中所形成的习惯性操作护理规程、医院管理制度,使病人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了侵害均属违法性中“法”的范围,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

1.2.3 主观过错要件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护理中存在过失或故意过错。侵权责任一般都是过错责任,即要求侵权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现代侵权法基本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的要求。如果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则属于过失过错,这是医疗侵权行为中最为常见的。1.2.4 损害事实要件 认定侵权行为的逻辑起点是损害事实的有无,这种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损害是指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后果,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确定性和真实性。不管损害后果是否发生在治疗护理过程中,只要是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护理常规而给病人造成的肉体上的伤害,都应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1.2.5 因果关系要件 因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由于护理行为具有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往往存在困难。但原因和结果之间必然存在时间上的顺序性,若能证明损害结果发生在损害行为之前的,则二者之间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外化的加害人的具体行为才能构成原因,而受害人的主观猜测、估计或加害人的内在心理状态等都不可能成为原因;原因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可采取反证检验法、剔除法、代替法等来判断。

1.3 护理侵权行为的免责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护士在护理操作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不都构成护理侵权行为: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而采取紧急护理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由于病人体质特殊或病情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3];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由于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由于不可抗拒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 护理侵权行为的基本形式

2.1 侵犯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的权力;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护士在从事护理活动中应当对病人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病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如护士在工作中未尽到临床护理中的注意义务,错误使用医疗仪器和违反正确的操作程序或以谩骂、诋毁和其他心理手段等给病人身体造成损害,都侵犯了病人生命健康权。

2.2 侵犯隐私权 在医疗护理活动中病人拥有保护自己有关身体秘密、私人空间、私人生活等信息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利。病人入院以后由于治疗的需要护士往往知道病人的许多隐私。对

1)为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2011年科研项目,编号:YF10-Y04。

于这些隐私护士在工作中违反保守秘密原则,超出诊疗需要的知情范围刺探病人的隐私;故意泄露、公开、传播、侵扰病人的隐私;以非诊疗需要知悉病人的隐私;未经病人同意公开其病历等有关资料;直接侵入病人的身体侵犯其隐私;未经病人同意允许实习生观摩等都造成对病人隐私权的侵犯。

2.3 侵犯自由权 自由权是以身体的动静举止和内心意志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权[4],如病人住院期间因治疗的需要在日常生活上往往受到许多限制,如按时作息、服药、禁止大声喧哗等,这是应该的。但是如果护理过程中以治疗需要的名义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侵犯宗教信仰自由,非法强制病人接受自己的思想观念,变更病人原来的生活方式,都是侵犯病人自由权的表现。

2.4 侵犯知情同意权 病人有权了解所患疾病的信息和治疗护理方案,医护人员有义务如实地告知病人。如护士对疾病信息夸大其词,告知过度,误导病人住院;不及时告知病人谁是主管医生、护士长、主管护士以及医院环境、规章制度,导致病人有问题不知去找谁;在病人不了解有关情况或不同意某种检查治疗方案时就制订或实施护理计划;当病人询问消费清单时回答“不知道”或解释不耐心等行为都侵犯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2.5 侵犯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指对财产的所有权加以依法占有和使用自己的财产并收取利益。如在抢救意识不清的病人时将其身上佩戴的首饰和财物占为己有;对智力障碍病人使用诱骗手段骗得其财物;对病人财物借而不还等都构成侵犯财产权。

3 护理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3.1 医疗体制 虽然改革开放后中国医疗卫生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是商业化、市场化,致使卫生投入的宏观效率低下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下降。同时,随着人们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同社会成员医疗卫生需求的满足程度严重地两极分化。由于贫困阶层的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得不到享受,从而增加了医疗纠纷产生的社会因素[5]。

3.2 责任心不强,护理服务不到位 责任心是个体对个人行为及其服务对象负责的一种自觉心理,是个体重要的心理素质,也是执行规章制度的保证。从发生护患侵权纠纷的原因分析,工作的责任心与执行制度认真与否被认为是发生差错事故而导致护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护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如果护士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执行规章制度不严,违反操作规程,主要表现在忽视“三查七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的抢救制度等;护理服务过程中不积极主动,如对输液病人不及时巡视导致液体外渗、不按分级护理标准护理病人等,则极易出现差错,从而导致侵权纠纷。

3.3 未认真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规范、常规,是多年临床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必须遵照执行,否则有可能导致医疗护理侵权纠纷。如注射缺陷:某护士肌肉注射药物时发现针头已弯,当时没引起重视,扳直后给病人注射,结果针头自根部折断,最后经手术取出。

3.4 护理记录缺陷 护理记录是临床护理工作的重要医疗文件,是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文字资料,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的重要参考依据。少数护士不重视护理文书书写,随意涂改记录,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或漏记、错记、与医生记录不符等。例如1例煤气中毒病人,医嘱为“持续冰敷降温”,护士正确执行了医嘱,但在护理记录单上却记录为“持续冰帽降温”,后病人因病情太重而致植物人状态,事后家属因发现医护记录不符,便与医院发生纠纷,要求给予赔偿。

3.5 不能正确执行医嘱 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治疗及护理的法律依据。在执行医嘱前护士应熟知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各种药物的作用、副反应及使用方法;在执行医嘱时应仔细核查,确认无误后再准确及时地执行。护士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行为。如果护士对医嘱有疑问应进行核查;若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护士向医生指出了医嘱中的错误,但未拒绝执行,或护士由于疏忽大意而忽视了医嘱中的错误,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由护士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6]。例如医生开出了“10%的氯化钾10mL静脉注射”的错误医嘱,护士机械地执行了医嘱,导致了病人死亡,此护士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 法律意识淡薄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对护理行为的法律性缺乏足够认识,法律观念淡薄,对护理过程中的细节缺少足够的重视,直至出现严重差错或事故,才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

4 护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责任

4.1 护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判决护理侵权行为案件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审判政策、地方法院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1]。

4.2 护理侵权行为的责任 护理侵权的责任是指护士因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大小及影响为根据。

4.2.1 行政责任 护理侵权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是指在护理操作过程中护士因过失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规章制度,从导致病人功能障碍、残废、死亡等后果,由所在医疗单位对直接责任护士作出的行政制裁,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记过、留职察看、开除中止注册或取消注册等。行政处罚是指发生护理侵权事故或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的由特定行政机关追究的行政责任。

4.2.2 民事责任 护理侵权事故民事责任是护理专业人员在护理操作过程中侵犯了病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而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民法通则》给予病人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病人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对侵犯病人名誉权或肖像权的应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2.3 刑事责任 护士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人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35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5 小结

对护理侵权行为进行研究和探讨可减少护理侵权行为发生,提高护理质量;可确保病人得到良好护理和优质服务;对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和探讨护理侵权行为成为现代护理管理和教育者研究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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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护理2012年12月第10卷第12期中旬版(总第2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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