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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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1月14日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庭。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按照第一审

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

一、当事人的追加与诉讼承担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下称一审再审案件)是否可以追加原告或被告?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在原审中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再审时应予追加。在原审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而未被追加为原告,再审时表示反悔又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告知其不予追加。

2、原审裁判侵害了案外人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再审后,是否应追加该案外人为第三人?

对原审当事人间的全部诉讼标的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或者虽只对部分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但该部分不能从原审中分立出来另行处理的,再审时应将该案外人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原审当事人间的部分诉讼标的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而该部分可以从原审中分立出来另行处理的,则再审时可不追加该案外人为第三人。但法院应告知案外人和原审当事人就该部分另行处理,并在再审裁判中将原审裁判相应部分予以撤销并对其余部分依法处理。

对原审当事人间的诉讼标的,案外人未主张权利,但原审裁判的处理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处理,不需追加该案外人为第三人。

3、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应如何处理?

一审再审案件诉讼中,再审申请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并及时通知继受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继受人不参加诉讼的,视为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4、被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应如何处理?

一审再审案件诉讼中,被申请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确有改判必要的,可在阅卷、调查及询问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再审裁判。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并及时通知继受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继受人不参加诉讼的,可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再审裁判。

5、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再审,原审一方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案由是否需要变更?

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再审的一审再审案件,原审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参照前两条规定处理。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案由不变更,但应在再审庭审及裁判文书中叙述清楚再审案件由来及继承人承担诉讼等情况。

6、再审庭审及裁判文书中,对追加或承担诉讼的当事人应如何称谓?

再审时,对追加的当事人应依其诉讼地位,前缀“再审”字样予以称谓,如“再审原告”、“再审第三人”等。对承担诉讼的当事人应依被承担人诉讼地位,前缀“再审”字样称谓,并附注其与被承担人之间的关系,如“再审原告×××(原审原告×××之子)”等。

二、诉讼请求的变更与增加

7、原审原告能否增加诉讼请求?原审被告能否提出反诉?

一审再审案件一般应在原审请求范围内审理,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合并审理。

8、原审原告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一审再审案件审理中,原审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一般不予准许,但该请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且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准许。

9、再审中追加的当事人能否提出诉讼请求或反诉?

一审再审案件举证期限届满前,追加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反诉的,法院应该准许。原审当事人因此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准许。

三、新证据的提交

10、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材料的,应如何处理?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材料的,法院再审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相关证据材料确系此前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者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除外。

11、再审申请人以外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交新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和再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材料的,原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再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予以反驳、抗辩。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关的,法院再审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再审申请人同意质证或者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除外。

12、一审再审案件审理期间,追加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提交新证据材料?

再审中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提交新证据材料,且相关证据材料不受“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的限制,但应在法院指定的再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

13、一审再审案件,追加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反诉,或者提交新证据材料的,原审当事人是否可以提交新证据材料?

追加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反诉或提交符合规定的新证据材料的,原审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予以反驳、抗辩。提交的证据材料与追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反诉或新证据材料无关的,法院再审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追加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四、一审再审案件庭审的特殊规定

14、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再审时是否需开庭审理?

对一审再审案件,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可以不经开庭审理,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15、对原审已质证的证据材料,再审庭审时是否还需要组织质证?

原审已质证的证据材料,再审时法院一般不再组织质证,但原审当事人或追加当事人对原审部分证据材料的质证、认证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就相关证据材料组织质证,并结合原审质证意见综合认定。

16、一审再审案件,是否需要审理被申请人对原判提出的改判请求及理由?

一审再审案件,法院一般只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和请求进行审理。但被申请人依据其在原审中主张的事实、理由或者再审申请人在再审中主张的新事实,在再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原判改判请求的,法院应该一并审理,必要时一并改判。

17、因原审裁判侵害了案外人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时原审双方当事人均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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