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变迁的考察_省略_诉刘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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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动力化了的道路使用者到处都必须承担严格责任; 即使存在这样的责任制度, 它通常也仅 适用于特定危险的实现并因此仅限于特定的损害形态。 一些法律制度甚至根本未就此规定 ‘ 严 ! ” 格责任 ’ , 机动车辆保有者只有在他本人或其雇员有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 在事故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 除非有特别的调整理由, 过错责任归责是 最公平的。 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讨论中, 很多人认定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弱者, 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是强者, 归责原则应当向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来倾斜。 这种情况也发生在医 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规则上。 很多人主张, 医疗机构因为种种原因需要特别保护, 因此才有 《 医疗 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的规定, 以及 事故处理条例 》 第 "" 条第 # 款关于 “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规定的独立的、 更重要的是低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赔偿标准。 很多 $ 的研究表明, 这种强弱说以及需要特别保护说, 是站不住脚的。 第七, 作为补充, 在事故的确是由汽车本身的危险性造成的情况下, 让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定 额度的赔偿责任, 是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定额度的无过错责任, 有利于 案件处理结果的实质公平。 笔者是第二种观点的坚持者。 ( 三) 关于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 $! 条的解释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争论的阶段性结果, 就是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 条的 规定。 之所以将其称为阶段性结果, 一是因为争论并没有因为第$!条的出台而停止; 二是因为第 此点下文会讨论到。 与此处讨论相关的是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 $!条第 % 款第 $! 条已经被修正了, “ 项, 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 有 #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 ” ) ” ( “ 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以下简称 &" 年第 $! 条 这一规定前段, 规定的是结果责任。 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 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这一 规定的后段, 究竟是何种归责原则, 似乎并不清晰。 按照过失客观化理论, 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 违反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说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存在过错, 因此事故的发生是由或者部分 “ 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的过错行为导致。 至于在机动车一方, 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 , 意 ’ 味着什么? 有学说认为, 机动车一方在道路交通过程中, 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 换 言之, 机动车一方在驾驶过程中不能有违章行为, 当发现可能发生事故时, 还必须采取果断措 施, 回避结果的发生。 而“ 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 , 可能包括几种情形: 有违章行为, 同时在损害 发生时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有违章行为, 但在损害发生时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 无违章行为, 但在损害发生时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无违章行为, 同时在损害发生时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 由 此可见, 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和是否违章、 因此和是否具有过错不具有必然联系。 因此, 该条规定 仅仅着眼于损害发生的当时是否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 而不考虑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及过错行 为。 由此, 该条后段采取了何种归责原则, 不甚清楚。 在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 而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 规的情况下, 仅仅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考虑到前段规定, 可以看出, 本项规定整体应当是 采结果责任归责的倾向。 ( 四) 地方法规对 &" 年第 $! 条的解释或修正 《 ( )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 以下简称 《 北京市办法 》 第 $# 条第 款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 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赔偿责任; 但是,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机动车驾驶 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 机动车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专
论・
政治与法律 #$$% 年第 ! 期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变迁的考察
—— — 以吴军发等诉刘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背景
王 成
!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 "###$% &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应当采二元归责原则。 一方面, 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 即在当事人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 采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另一方面作为补充, 在事故的确是由机 动车本身的高度危险造成时, 采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让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定限 额的责任。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归责原则; 变迁; 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 我国最 早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归责原则的规定是 &’’& 年 ’ 月 ## 日由国务院发布、 &’’# 年 & ( 《 ” ) 月 & 日实施的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 但是, 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进入人们 的视野, 是从对所谓的沈阳“ 撞了白撞 ” 规定的讨论开始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年 " 月 & 日生效的 《 第 !) 条可以看作是这一讨论的一个阶段性总结。 本文以对 《 道路交 #$$! 年 &# 月 #’ 日该条又被修改。 通安全法 》 生效后判决的第一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回顾为背景, 讨论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变 & 迁。 一、 吴军发等诉刘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吴军发是该案受害人曹志秀的丈夫, 其他原告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左右, 曹志秀在北京市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 过道路时, 适有刘寰驾驶京 *+"#!) 号 “ 奥拓 ” 牌小客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 行驶。 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 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接触, 造成曹志秀当 宣武交通支队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曹志秀与刘 场死亡, 小客车受损。 #$$( 年 " 月 #& 日, 寰负同等责任。 吴军发等原告与被告刘寰对该责任认定均持有异议。 同年 " 月 && 日, 北京京安 机动车检测场对刘寰驾驶的小客车进行了检测, 结果为: 整车制动力总和不够, 不合格; 左右大 灯亮度不够, 上下偏差不合格; 挡风玻璃破损。 原告吴军发等诉称: 被告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 违反了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有关规定, 而且汽 被抚养人生活费 车制动不合格, 造成曹志秀死亡的严重后果。 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 &#$##, " 元、 死亡赔偿金 &#’’#$ 元、 丧葬费 %&$$ 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 元。 被告刘寰辩称: 曹 !((%$ 元、 志秀横穿二环主路。 在紧急避让时, 只得到不允许 “ 奥拓 ” 车行驶的车道内行驶。 由于曹志秀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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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全部责任。 但是, 在每种情况下, 行人负全部责任的前提都是: 机动车无违章行为。 就条文的措 机动车无违章行为 ” , 但从整个规定来理解, 应当可以得出第 辞来看, 仅仅是第 !" 条没有出现 “ “ 就是这样一些规定, 被媒体总结成了机动车撞了人、 撞了白撞 ” , 由此引 !" 条同样需要该前提。 发了全社会的大讨论。 一般舆论持批评观点的理由主要如下。 其一, 该法规缺乏人文精神, 缺乏对人的基本尊重, 可能导致漠视人生命的后果。 其二, 该法规导致社会群体利益的失衡: 不该靠打压行人等弱势群体满足有车族利益。 其三, 该法规不符合中国的国情: 一方面自行车和行人众多, 有车族仅仅是小部分人群, 但 是道路占有情况却相反; 另一方面, 中国百姓的法律意识不容乐观, 因此试图通过加大惩处的办 法来到达整治交通秩序的目的, 可能不会有什么效果。 倒有可能利用严刑峻法来免除行政机关 管理责任的嫌疑。 同时恶法可能会使公众失去对法律的信赖, 对法治建设不利。 #$ 问题的实质 关于 《 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办法 》 相关规定问题争论的实质在于: 机动车与行人及非机动车 驾驶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究竟该采何种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一种激励机制, 因此, 不同的归责原则, 对道路交通参与人会产生不同的激励, 可能影响到交通事故的发生。 %$ 两种不同观点及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应当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界定 上, 采无论是否有无过错说, 即无论是否有无过错, 机动车驾驶人均应当承担责任。 其理由如下。 第一, 交通事故处理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弱者、 保障人权和维护 《 社会正义。 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办法 》 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是反人道的、 反正义的、 反人权的。 因 此,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应当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 报偿理论, 即“ 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 ” , 汽车所有人享受了汽车带来的利益, 自然应 当承担汽车带来的风险。 第三, 危险控制理论, 即谁能控制、 减少危险就由谁来承担责任。 第四, 危险分担理论。 汽车所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金, 可以通过提高运费或者参加保险, 将 损失转嫁给全社会。 因此表面上是汽车所有人承担了责任而实际上是全社会承担了责任, 因此 是最公平合理、 最符合社会正义的。 第五,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采无过错责任是各国的通例, 我国也应当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应当采二元归责原则。 一方面, 应当以过错责任原 则为原则, 即在当事人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 采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另一方面, 作为补充, 在事故 的确是由机动车本身的高度危险造成时, 让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定限额的责任。 其理由如下。 第一, 权利救济和行为自由, 是侵权法的基本范畴。 对权利的救济, 需要以对自由的限制作 为代价, 反之亦然。 因此, 应当兼顾二者的关系, 不应当顾此失彼。 在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处理 上, 需要既考虑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情况, 也要考虑机动车一方的情况。 第二,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法的目的, 除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外, 还有维护交通秩序、 提高交通效率的目的。 否则, 只有禁止汽车上路, 才能够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 即使只着眼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发生交通事故后, 机动车驾驶人也可能是受害 人, 且对受害人的保护等事故发生后再保护已经太晚, 很多损害无法弥补。 真正的保护, 是预防 事故不发生。 而只有过错责任, 才能够激励所有的道路交通参与人都采取预防措施, 防止损害的 发生, 从而真正保护受害人。 第四, 报偿理论、 危险控制理论及危险分担理论, 并不能必然得出采无过错责任的结论。 “ 第五, 道路交通事故采无过错责任, 并非各国的通例。 必须规定严格责任的最重要的生活 领域曾经是而且一直是道路交通。 但至今为止, 并非每个以机动车辆参与一般道路交通者、 亦非
作者简介: 王成, 法学博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 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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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引发了这起事故, 故她应负事故全责。 对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 同意按 #$% 的责任比 例赔偿, 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 第 &&( 条、 第 &#& 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 ’’ 一审法院依照 《 民法通则 》 第 &&! 条第 ’ 款、 条第 & 款、 第 )! 条第 ’ 款、 第 "& 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刘寰一次性赔偿给吴军发等原告各项费 ’ 用 &*"(&* 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皆不服。 原告吴军发等的上诉理由, 其一是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 受害人与被告承担同等事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二是认为未适用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 !" 条, 先将应当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赔偿部分的数额扣除。 被告刘寰的上诉理 由, 其一是认为事故后的检测报告不能客观反映事故前车辆刹车系统的状态。 其二是认为应当 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事故 主要由受害人造成, 不应当与受害人负同等责任, 被告只愿意负担 #$% 的责任。 第 &$" 条第 ’ 款、 第 &&! 条第 ’ 款、 第 &&( 条, 二审法院依照 《 民法通则 》 第 !* 条第 ’ 款、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 "& 条、 第 "’ 条、 第 !" 条第 & 款, 民事诉讼法 》 第 &*# 条第 & 款第 ’ 项之 规定, 判决如下: 刘寰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先行给付吴军发等保险金额人民币 * 万元。 刘寰 # 一次性赔偿吴军发等 &$$++$, $" 元。 该案发生在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生效后的第 ( 天, 因此引起了社会相当的关注和热烈的讨 ) 论。 当时的媒体将这一案件称为新交法第一案。 该案的主要问题在于,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人、 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究竟该适用怎样的归责原则? 二、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变迁 ( 《 一) 办法 》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规定 《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第 !# 条规 办法 》 第 !" 条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 定,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 其他方不负交 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 方负主要责任, 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 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 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 小划分责任。 第 $% 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机动车 任。 第 && 条规定, 但按照 !’( 计算, 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 一方无过错的, 应当分担对方 !’( 的经济损失。 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 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前款非机动车、 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 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 此后多年, 办法 》 一直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规范, 也未引起任何争议。 ( 二)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争论 % !) 争论的源起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争论, 起源于沈阳市所谓 “ 撞了白撞 ” 的规定。 !### ( 《 年 # 月 !’ 日生效的 《 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沈阳市道路交 ” ) “ ( 通事故办法 》 规定了六种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这六种情形包括, 行人违反信号规定 ” 第" “ ( “ 条) 、 行人因跨越隔离设施或不走人行横道 ” 第 # 条) 、 行人横穿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没 “ ( “ ( 、 在机动车道内行走 ” 第 !! 条 ) 、 在 有注意避让车辆或者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 第 !’ 条 ) ( “ 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 高架桥、 平台桥等道路上 ” 第 !* 条 ) 、 在机 ( 。 在这六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 行人 动车道内招停出租车、 逗留等妨碍机动车通行 ” 第 !$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