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doc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一、全部责任
当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时,该违章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而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
此时,主要违章行为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当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应负同等责任。
四、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次要作用,而主要责任由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承担。
此时,次要违章行为人应负次要责任。
五、无责任
若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则该方当事人无责任。
六、推定全责
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的推定。
七、三方以上责任划分
当交通事故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时,责任划分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如果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均起到了作用,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其责任比例。
以上即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细则。
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解析科目一考试是驾驶员考试中的重要环节,对于考生来说,理解并掌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进行解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和应对考试。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进行的。
在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主要负责原则主要负责原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责任主要由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承担。
比如,在交通信号灯规定的情况下,闯红灯发生事故的一方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2. 合理防御原则合理防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合理程度。
如果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防御,那么他的责任将会相对较重。
3. 违例推定原则违例推定原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将被推定为负有责任。
二、常见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1. 倒车事故倒车事故是交通事故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根据交通法规,倒车时驾驶员应当观察周围交通情况,并保证安全。
因此,在倒车事故中,往往是倒车的一方负有主要责任。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对方车辆违规超车或者闯红灯,对方也可能会负有一定责任。
2. 车辆刮擦事故车辆刮擦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相互刮擦,造成轻微损害的事故。
在车辆刮擦事故中,责任主要由刮擦的一方承担。
刮擦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车辆之间的相对位置和损害情况,哪一方刮擦的部位较高、较深,就由哪一方负主要责任。
3. 交叉口事故交叉口事故是指在道路交叉口发生碰撞的事故。
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交叉口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并注意观察交通情况。
在交叉口事故中,依法凡是没有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或未让行的一方,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在科目一考试中,考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理解交通法规要正确理解和掌握交通法规,熟悉各类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含义和用法,明确各种交通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参照执⾏。
⼀、2004年5⽉1⽇以后发⽣的交通事故,当事⼈就损害赔偿纠纷诉⾄⼈民法院的,除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应当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七⼗六条的相关规定。
2005年1⽉1⽇以后发⽣的交通事故,还应当适⽤《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因2004年5⽉1⽇以后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受害⼈因2004年5⽉1⽇以后发⽣的交通事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被告应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交通事故受害⼈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追加机动车⽅作为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
2、交通事故受害⼈仅起诉机动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已经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应当根据机动车⽅的申请或者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四、上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第⼀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论交通事故当事⼈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
六、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专门性规定实施前,对于机动车⽅已根据机动车登记地地⽅性法规或⾏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应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第⼀款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1995年6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五次修订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内河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船舶、排筏、设施在本省内河通航水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河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因碰撞、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风灾、沉没等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财产损失的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船员工伤、船员和旅客自杀和他杀以及失足落水。
第四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竹、木排筏之间在林区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调查处理。
船舶在停泊修理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海事管理机构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依法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罚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应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1.15•【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1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市容市政(城管)、卫生、教育、环保、绿化、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低碳、环保出行,完善道路交通配套设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缓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重点区域道路交通压力。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其他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一、背景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要的威胁。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增强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制化管理,江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该规则的实施,对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市民的安全和权益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规则内容该规则明确了“事故责任”、“行驶过失”、“共同责任”的概念,并详细阐述了各类事故的责任划分规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划分汽车事故责任的具体规定。
规则规定了四种情形:1. 全部责任:其中一方车辆违反规定行驶,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其承担。
2. 同等责任:两方车辆均有过错,发生事故的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3. 主要责任:其中一方车辆的过错占据主导地位,归其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车辆的过错属于次要,还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该规则还阐明了出租车的特别责任、道路维护管理机构的责任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提出建议将该规则作为参考标准,适用于涉及到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一切事故或纠纷。
三、个人观点该规则的出台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的重要一步。
规则在对行驶过失的概念和划分上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明确了责任的分配以及各方面的责任所占比重,使之更加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此外,规则还进一步说明了出租车驾驶员的特殊责任和道路维护管理机构的责任,对于加强希望交通管理和教育,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该规则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人们普遍关注的违章事故责任划分。
由于违章行驶往往比较难以公正认定,这种情形下就很容易出现道路责任不明的情况,进而影响到司法机构对事故责任的判断。
因此,对于两种以上刻意违章行驶的司机,应加大处罚,令其承担更重的经济惩罚和法律责任,以达到更好地规范交通行为的目的。
总之,该规则的出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同时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细节,增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最终实现减少、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目的。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1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20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服务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符合现代国际大都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文明交通,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坚持绿色智慧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治理,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协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新)
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新)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推动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管道交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具有相应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权。
第五条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者人行横道,不得在道路上行走或者站立;一定要走斑马线过马路,不得越过道路隔离设施。
第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应当遵守右侧先行原则,禁止倒车穿过路口。
第七条道路建设者和管理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维护和管理道路,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八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设备和人员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九条船舶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驾驶船舶。
第十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锚地制度,明确锚地位置和船舶锚泊期限。
锚泊期限届满时,应当立即腾离锚地。
第四章: 管道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管道、设备和人员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管道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管道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驾驶管道。
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其管道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并解决。
第五章: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信号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驾驶车辆。
第十六条必须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非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版)
2012 年11 月29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 年6 月3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四章客货运输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和货运的专业化、集约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 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所需支出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通知苏公交[2021]63号各市、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推进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会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中国保监会江苏省监管局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派出机构管理部、法规部,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本厅厅长,厅有关处级单位。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四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江苏省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热门城市:儋州律师张家界律师葫芦岛律师马鞍山律师呼伦贝尔律师秦皇岛律师安顺律师攀枝花律师现在交通事故已成为导致人们意外伤害的首要因素,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
江苏省为了规范交通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台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下面我们就跟随小编看看该“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05]28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苏交法[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交法[2007]91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经5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要把《规范》印发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熟悉掌握《规范》的各项要求,并按《规范》的要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同时各地各部门还要加强《规范》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进《规范》的贯彻执行。
省厅也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规范》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第一节着装规范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徐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4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当事人】徐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徐广明【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本院观点】首先针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关于车辆损失评估以及施救费的上诉意见。
一般而言,相关道交法律法规规定,转弯车辆未避让直行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应当由转弯车辆承担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只要车辆拐弯未避让直行车辆,即必然由拐弯车辆承担责任。
本院不否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系行政行为,但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当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能否变更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系依据法律规定的裁判行为,一审变更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结论恰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结论恰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上诉人徐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二审不予支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05]28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收集的有关当事人住所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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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
(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
(四)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遇有本规则附件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本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本规则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附件:《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备注:本表中“法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条是指《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