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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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NO.C073)

甲方:汕尾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乙方于年月日与甲方签订了编号为的认购书,向甲方认购了位于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湖路汕尾碧桂园清湖上品小区街栋号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

2.乙方已明确知悉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贷款审核机构(指公积金中心或按揭贷款银行)现行的贷款政策的情况。

现甲乙双方就乙方住房抵押贷款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根据现行贷款政策充分考虑个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同意选择采取以下第种住房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楼款,向甲方认购该商品房,并已向相关贷款审批机构提出贷款申请:(1)、该商品房的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其中%(即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乙方以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2)、该商品房的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其中%(即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乙方以纯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3)、该商品房的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其中%(即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商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公积金贷款为人民币元),乙方以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与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组合贷款的方式给甲方。

二、不管上述贷款审批机构是否最终批准乙方贷款申请,以及贷款审批机构最终批准乙方的贷款为多少,乙方均同意按贷款审批机构最终批准结果与甲方签订该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一系列附件、附录(下合称“买卖合同”),并不再就贷款审批机构贷款审批问题为由提出异议。若上述贷款审批机构最终批准的贷款金额与其申请贷款金额之间存在差额部分款项(简称差额款项)的,乙方承诺应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该差额款项直接支付给甲方。

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拒绝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定金并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若乙方逾期支付该差额款项的,乙方按应付而未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9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商品房的总房价款20 %的违约金。

三、不管上述贷款审批机构是否最终批准乙方贷款申请,以及贷款审批机构最终批准乙方的贷款为多少,乙方均同意按贷款审批机构最终批准结果与贷款审批机构及甲方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否则,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乙方应按商品房的总房价款20%向甲方赔偿损失。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经甲方与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汕尾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签约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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