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记录与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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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记录与统计制度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1.环保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端数据进行监督考核,现场督查考核内容为定期的质控监测及现场检查。
2.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保障监控设施基本运行条件以及现场端监控设施的安全与保卫,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管理工作。
3.运营机构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污染源现场端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发现运行异常情况后及时进行处理并由企业环保科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在校零、校标和质控试验期间的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但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5.企业专职环保员、运营人员发现数据采集传输仪掉线,自动监测数据未能及时上传,应及时上报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说明掉线原因并将数采仪掉线期间的数据重新上传。
6.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设备由于检修、维修、维护、保养等原因造成不能上报数据的,应向责任环保部门监控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递交人工监测数据,对于连续排放的污染源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属于间歇性排放的重点污染源,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间歇排放小时数。
7.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具有数据报表生成功能的应拷贝相应的日报表、月报表、年度报表等并予以归档保存;不具备报表生成功能的应手工填写数据记录并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