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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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因此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我国的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虽然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运行和发展始终以地下的方式运行。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要求将其合法化的呼声也越开越高,并基本达成共识。作为中国资本市场自发形成的产物,其合法化是一种历史必然,合法规范的发展私募基金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防范金融风险,而且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及国民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充分借鉴国外私募基金发展的经验,深入研究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悲剧条件,立足于我国国情,结合已有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与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科学地求证,谨慎地作答。

第三章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目前,国内私募基金大部分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使得资本持有者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外,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国内大部分私募基金目前也采用这种方式,但比例一般高达10%-30%,之所以比例这么高,是因为中国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同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为了吸引客户,大多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年终收益率等,含有承诺的私募基金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实际上近乎于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文本,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仍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国际范围内资产管理中的保本、保底的做法很少见,且受到极为严格的法律管制。

国内私募基金的异军突起,实际上是对现有规则的一种突破,它直接源自于强大的投资理财需求,市场中大量存在着想把闲置资金运转起来、但对投资市场又不太了解的投资者,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公募基金的投资操作及年终分配情况,对于这部分资金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而把钱交给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

地下私募基金,又要承担较大的非市场风险。由于近年来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所以这些私募基金的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尚未出现大的风险。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其存在于财务杠杆基础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因此,私募基金越大,越是需要合法的外部监管,管理层应当在目前相对较好的大环境下,承认它,让它从地下走向地上,通过公开化、合法化以及有效监管使它规范发展。

第四章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私募基金投资对象单一

因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机制不够。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行业更倾向于利润稳定的房地产、化工、机械制造、工程等传统行业。受国际经济危机影响,2009年,累计私募股权基金共投资86.516亿美元,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投资仍过分集中在传统行业及服务行业。从投资金额看,投资于传统产业和服务业的金额达80.9764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94.5%。而投资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广义IT行业仅为1.007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1.2%。

二、信息披露不够透明

由于私募基金存在封闭操作的特性,其信息披露明显不足,这也成为了限制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为了保持私募基金投资的灵活性,不可能要求私募基金像公募基金那样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但是为了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避免私募基金的内幕交易,规范操作市场的行为,必须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做一定的规定,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将私募基金披露的信息予以保密处理。

三、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现有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投资、信托公司的投资、投资公司的投资,以及其他一些民间私募基金。它们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就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获利。但是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在退出机制上还有很多不足:其一,投机性的投机心理比较严重,这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与金融市场的稳定。其二,IPO是私募基金投资最理想的投资退出方式,但

是目前国内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限制比较多,企业上市比较困难。我国本土私募基金与欧盟资本市场相比处于劣势,重要原因就是退出机制上。

四、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监管的缺失

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就是围绕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这样的一个目标,对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的配置,以便在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建立一个相互制衡的机制。

私募基金的成立具有一定的私募性,不仅体现在参与人上,而且人与人之间往往关系紧密,许多私募基金经理既是管理人又是投资人,充当着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这必然会造成私募基金内部治理机制的缺失。另外,由于私募基金缺乏强有力地监管,使得许多基金管理机构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基金,这给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同时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目前我国信托业有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证券市场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行驶行政管理权时,存在管理权的交叉和真空地带,在对违约的私募基金进行处罚时,就会出现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相互推脱的情况,因此建议应该明确由一家机构作为行政监管机构。同时应当对监管部门的权力范围,职责做明确的规定,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五、法律法规的缺失

虽然《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其它众多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了中国PE 的发展,仅靠这些法律是远远不够。《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大环境需要进一步改观。例如:《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允许设立非法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该法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商务部审批制度,设立程序复杂耗时,且投资主要范围被限定风险投资(即主要被投资对象是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也限制了金融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目前我国虽然批准设立六只产业投资基金,但由于《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无法可依;与《合伙企业》的配套政策措施还处在缺失状态。在使用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免受基金管理人侵害的保护没有相关法律跟上。在管理费和利润分成没有明确的规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界定不清。这些问题的阻碍了我国本土PE的健康、阳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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