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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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案例:断电致万余斤虹鳟鱼死亡电力公司被
判赔2万余元
断电致万余斤虹鳟鱼死亡电力公司被判赔2万余元
作者:代祖勇
中国法院网讯因高压线上存在鸟窝,导致北京密云县北庄村突然断电近6个小时,梁某、
夏某承包的虹鳟鱼鱼池内的供氧设施也因断电不能正常运行,11000斤虹鳟鱼大批死亡,为此,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北京市电力公司赔偿虹鳟鱼、水泵损失共计168600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电力公司赔偿梁某、夏某经济损失20400元。
梁某、夏某诉称,2005年,其二人合伙租赁密云县北庄镇北庄村经济合作社所建的北京市标准化清源渔业养殖小区,养殖虹鳟鱼。3月22日晚上11点,因村内高压线缺相,造成养殖小区断电,直至次日凌晨4时40分,才恢复供电。此次断电造成为虹鳟鱼供氧的设备停止运转,11000斤虹鳟鱼缺氧死亡,三台水泵烧毁,共计损失168600元。其二人认为北京市电力公司没有尽到对其负责的电线保养维修义务,才使高压线上存在鸟窝,造成北庄村电线突然短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市电力公司辩称,其与梁某、夏某没有直接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且由于其二人的用电设备缺少缺相保护,导致水泵电机烧毁,才使鱼池断电,故应自行承担责任。其二人并没有对我公司提出特殊的供电质量要求,而且在事发后也没有第一时间向北庄供电所报修。虽然高压缺相事
实发生,但是本案的高压缺相属于正常的无法避免的缺相运行,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夏某在使用鱼池过程中,向供电人北京市电力公司交纳电费并使用电力,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本案中,梁某、夏某使用的水泵没有安装缺相保护器,也没有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明确的特殊用电质量要求,故其二人应当对自己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北京市电力公司曾多次发现供电高压线路上存在鸟窝,但未能及时排除,故对于梁某、夏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故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