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汽车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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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汽车召回制度
摘要:缺陷汽车召回在国外已经是一项非常成熟而有效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却刚刚起步。
建立和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
本文介绍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况,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作了尝试性的探索。
关键词:缺陷汽车召回问题发展
正文:
一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及汽车召回的定义
20 0 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从此,中国汽车踏上了召回快车道。
据有关部门统计,汽车召回实施5年多来,截止2009年底,已先后受理近60家国内外汽车企业的212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达321万余辆。
5 年多来,汽车召回已为百姓所熟知,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了企业质量责任意识的同时,召回监管体制也实现了良性发展。
汽车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二建立汽车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及重大意义
1..以人为本, 彰显公共安全至上理念
公共安全至上是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 是现代社会构建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
但是每年因汽车机械故障而死的人数却很多。
汽车产品涉及生命价值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 建立汽车召回制度反映了我们的价值取向究竟是消费者权利本位还是汽车企业利益本位。
尊重和保护公共安全, 特别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良性运行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规定》的宗旨就是要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监管, 消除缺陷汽车对使用者包括车主, 下同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
它的出台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民为本” , 体现了我们的生产、消费理念的重大转变。
2.弥补法律真空, 有助于消费者维权
普通消费者在信息和技术不对称的情况下, 很难识别汽车产品的缺陷和安全性能, 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在我国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能够将汽车质量和安全保证的责任清楚明了地锁定给汽车制造商, 使消费关系真正体现出公平的意义。
有了《规定》, “问题汽车”的召回也就有了制度和机制上的保障, 今后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也就有了“主心骨”。
《规定》能够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汽车行业的诚信建设和长远发展
在我国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对于国内的汽车企业而言, 意味着巨大的成本付出。
从某种意义上说, 召回制度对汽车制造商的约束具有刚性, 使其必须承受成长的痛楚。
另一方面, 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 企业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 不但有利干消费者进行维权, 还可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 赢得品牌忠诚和更大的产品利润。
从现实来看, 召回并不意味着汽车质量下降,反而提高了汽车行业市场准人的门槛, 制约企业的短视行为, 使那些没有能力承担召回责任的企业被淘汰出局。
4.与国际接轨, 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经济渐趋理性和成熟
我国加入WTO后, 随着关税降低和配额增加,汽车生产成本将不断接近, 竞争呈现同质化。
对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提高和完善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竟争力, 因此“召回”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种营销手段和企业诚信的体现。
福特、通用、三菱、沃尔沃等世界知名的汽车企业都有过召回的记录。
在我国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与国际接轨, 有利于振兴我国的民族汽车工业。
我国建立汽车召回制度向汽车企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要想赢得市场,就应遵守国际市场通行的游戏规则, 坚持“用户第一”的观念, 集中精力把产品质量搞上去。
三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汽车召回制度才刚刚起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
1现行管理模式不利于体现召回的公正性。
实行召回制度必须改变现行的汽车管理体制,取消公告(目录)管理方式,实行型式认证制度。
我国汽车工业现行的公告(目录)管理方式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体现不了召回的公正性。
国家经贸委赋有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它既是《公告》的发布者,又是大型国有汽车企业的管理者,即人们常说的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还是比赛规则的制订者。
这样,它就很难在判定召回的问题上不带有倾向性。
而改为型式认证管理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政府只是服务,而且对用户负责,按照法规责令有问题的企业召回汽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
2认证机构的权威性面临挑战
目前,中国在汽车方面的认证分为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两项,分别由天津汽车体系认证中心和中汽认证中心等机构负责。
国内的汽车鉴定、检测机构一般都带有企业性质,且与汽车生产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难以体现其“中立性”。
同时,由于设备不齐全、制度不完善、技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使目前国内的检测机构与国外差距较大,导致召回制度可能面临这样一种尴尬:即使车辆有问题也检测不出来,使召回制度有名无实。
这样的机构很难有权威的公正性。
只有实行型式认证管理方式,检测认证机构才能真正成为第三方,才可以独立、公正、权威地行使职责。
只有在关于汽车召回的法律法规制
订以后,有了第三方机构的检测认证,才是汽车召回在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3缺陷汽车信息的收集不能满足需要
缺陷汽车信息收集是实施管理的基础,因此要加强相关信息收集的力度。
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专门网站和人员处理相关信函等,但仍与目标相差很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严重地制约了汽车产品召回的有效贯彻和实施。
因此,需要尽快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加强企业信息的备案监督。
除此之外,还存在汽车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数量少,标准要求偏低,某些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某些车型虽符合我国现行的安全标准或技术法规,但在设计、制造上仍存在缺陷,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等问题。
此外,还有部分汽车制造故
意隐瞒缺陷;某些企业因担心召回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规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本应采取召回措施的缺陷车辆以技术服务的名义从事维修活动等等。
这些都说明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仍有待完善。
四如何完善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1建立完善的全国性的信息反馈中心
建立完善的全国性的信息反馈中心,其目的是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扩大信息的收集能力。
当消费者遇到汽车质量问题时,可能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反映出来,那么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这些全国各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汇总起来,提供给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定性的依据,从而确定该问题是否为普遍问题。
因此,实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必须在全国范
围内建立一个信息反馈中心,扩大信息的收集能力。
2提高缺陷汽车产品质量认证的权威性
由于召回的范畴是指汽车在设计、制造等方面的缺陷,因此汽车召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必须成立一个由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
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提高其认证和结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
这个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公正的和非企业性质的,它的检验结果必须具有权威性,必须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认证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3加快汽车产品各项国家标准的制定
目前我国关于汽车产品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存在着数量较少、标准要求偏低、某些标准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必须大力加快汽车安全方面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建立,力争实现高标准、严要求、操作性强,从而为科学、有效、客观、公正地鉴定缺陷汽车产品提供各项指导准则和依据。
结语
我国汽车保有量以每年近1000万辆的增幅快速增长,汽车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名经济的重要支撑,汽车质量安全也日益受到关注。
我国自实行《缺陷汽车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有效避免了消费者因汽车缺陷而受到人身伤害,维护了消费者安全与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促使汽车制造商更加关注产品质量、改进设计和生产,促进了汽车行业的良性发展。
为进一步发挥缺陷汽车召回在促进汽车行业发展的作用,我国应从法律制度、标准、技术等层面不断完善:制定完善我国汽车召回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完善;制定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标准与召回管理标准,为以汽车制造商为主体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提供标准支持。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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