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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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高国土资源数据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更新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市国土资源各级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生产的土地管理、地矿管理、测绘管理以及其它数据。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汇总上报的数据。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产生的其他数据。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成果更新数据。
第四条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集中存储、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保管、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为数据主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数据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履行国土资源业务管理职能,组织部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化应用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保管和利用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安全及保密工作。
(六)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数据检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数据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各县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开展数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数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县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形成的责任主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业务数据的生产、审核和更新工作,并对产生的数据质量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各县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数据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部署、检查、验收本部门数据的生产、加工、更新工作并督促汇交工作;
(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依据部、自治区、市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等管理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牵头负责全市或本区域政务管理数据的整理、汇交、检查验收工作;
(四)负责数据利用申请的审核工作;
(五)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生产、更新、加工和汇交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数据保管单位为**市国土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各县、**区数据保管单位由各县、**区数据主管单位自行确定。数据保管单位受对应数据主管单位的委托,协助数据主管单位承担日常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数据加工、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或提供汇交数据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技术规程;
(三)协助数据主管单位,实施汇交数据的质量检查、整理入库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国土资源数据管理系统;
(五)开展数据整合与集成,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依法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六)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七)实行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八)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数据生产和汇交
第九条数据生产必须“一数一源”。各县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业务谁负责、生产谁部署”的原则,部署实施数据生产、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数据生产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各县国土资源局、**区国
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数据主管单位应以定期更新为基础、实时更新为目标,统筹规划数据更新,将数据更新列为国土资源管理常态化工作,保证数据的现势性。
第十二条各县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一)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由各县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二)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业务系统接口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汇交。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由各县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第十三条数据保管单位根据国土资源数据成果汇交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技术规程、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数据接收具体要求,包括数据资料分类和命名、文件格式、目录编制、汇交介质等。
第十四条市级数据的汇交范围、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1与附件2,汇交范围与内容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和发展进行实时调整与补充,市以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汇交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