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有盲、聋、哑等残障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非法经营额较小的;

(八)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低阶次或降低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二) 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三) 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四) 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五) 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因案件复杂、超出本规则及《执行标准》规定降低或者提高处罚阶次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办案机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办案机构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说明理由的,核审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

第十三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责令纠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执行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达到”包括本数;“超过”、“不足”、“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行使《执行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执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目录

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违反公司企业年检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节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违反私营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章公平交易监督管理

第一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直销监管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拍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