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具有自备机组的企业系统备用费的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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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按国家发改委 批准江西电网大工 业电价中基本电价 江 标准执行。对已按 西 系统备用容量交纳 了基本电费的自备 电厂不再交纳系统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 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 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 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 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 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 的平均负荷确定。
赣发改商价字 [2004]1326号
同》中的 用电容量
时,按电网系统设
备的最大供电能力
确定。
浙价商 【2004】281

已按变压器最大容
量收取基本电费的
不再收取系统备用
黑 龙
费;按最大需量收 取基本电费的也不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 中约定的电网能够提供 的备用容量(千伏安)交 纳;未签订并网协议
黑经电力联发
江 再收取系统备用 费;自备电厂上网 或过网电量部分电 力,不能抵减企业 用电的最大需量。
近年来由于电力负荷的增长,为了保证用电一些企业投资建设了自 备机组,同时为了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打造国内品牌企业,国家批 准了部分配套建设自备机组的一体化项目。但是具有自备机组的企业, 在执行电价政策方面涉及到基本电费、电度电费、系统备用费、过网费 等政策,由于企业特点、自备性质、计费方式、调度方式等因素的影 响,使得企业在执行电价政策上受到的制约很多,为使同类企业能选择 经济、合理的计费方式,下面重点对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进行详细分 析和测算。
1、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选择 我国大工业用户执行的是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两部 分组成。电度电价以用户耗电读数为依据,是销售成本中的可变费用部 分。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又分为需量计费和容量计费两种方式,是供电 成本中的固定费用部分。 单纯的大工业用户,由于其负荷稳定,因此基本电费不论按变压器 容量还是按需量标准进行缴纳,其缴费额度基本是一致的。而具有自备 机组的大工业企业,其主要负荷由企业具有的自备机组供给,电网为其 提供缺口电量,或着是自备机组事故、检修时由电网提供电量,因此具 有自备机组的企业,其基本电费按需量标准缴纳更负荷实际情况。 2、系统备用费有关政策及计费方式 2.1 系统备用费的必要性和国家政策 企业的自备机组在并网运行后,电网为企业提供了相同容量的备 用,以及提供调频、稳压等辅助服务。同时在企业自备机组处于事故状 态或者检修时,电网提供缺额电力,因此,并网的企业自备机组应向电 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 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就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 策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规定如下:系统备用 费标准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可参照所在省电网现行大工业销售 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标准)确定,也可按自备电厂 与电网协商一致的水平确定。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
按我省大工业电力
用户变压器容量计
收基本电 费的方式
和标准收取。
计收系统备用费的 容量原则上按该企 业与供电企业签订 浙 的《供用电合同》 江 中的用电容量确 定,但当电网系统 设备的最大备用能 力小于《供用电合
为了与执行大工业电价 一致,避免重复征收和 漏收,在向自备电厂的 用户按变压器 容量收取系统备用费 后,不再另行收取该企 业基本电费。
浅析具有自备机组的企业系统备用费的计费方式
内容摘要:近年来由于电力紧缺,许多大工业企业配套建设了自备 发电机组,但是在系统备用费的计费方式上,各省市标准不一。本文阐 述了基本电费和系统备用费之间的关系,并就系统备用费计费方式的合 理性和经济性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自备机组;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计费方式
参考文献:略
提供的备用容量缴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
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 2.2 各省市根据发改电【2004】159号通知的精神,相继制定了向
自备电厂企业收取系统备用费的收费标准。在众多省市中,作者整理了 以下几个省市:
地 区
征收标准
征收办法Biblioteka Baidu
备注
系统备用费征收容量按
照企业自备电厂在役发
北 京
系统备用费征收标 电机组额定功率的70%
准为15.00元/千瓦/ 确定。每年7-9月及电

力公司要求用户错峰、
避峰、满发期间免征系
统备用费。
京发改 〔2005〕1412

系统备用费按企业自备
山 西
系统备用费征收标 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计征
准按每千瓦时1.5-2 和收取,企业自发自用
分征收
电量按发电量扣除厂用
的,应按企业变压器容 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 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 定。
〔2005〕249号
2.3 通过上表较分析,各省市系统备用费电价政策区别比较大, 主要有几点:一是大多数省市是以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作为收费的标 准,主要以变压器容量为依据进行。二是北京提出了7-9月及电力公司 要求用户错峰、避峰、满发期间免征系统备用费。三是山西、内蒙古在 收取基本电费后,再收取1.5-2分的系统备用费。四是安徽和黑龙江提 出的供电平均负荷,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五是江西、安徽及黑龙江规定 了已按变压器最大容量收取基本电费后,不再收取系统备用费。
电量的性质区别收费,因此,征收基本电费的容量不再征收系统备用 费,征收系统备用费的容量就不再征收基本电费。
具体来说,自备电厂企业的电力供应,来自自发电量和网购电量两 部分,应分别针对电量的来源收取相应费用:自发自用电量,由自备机 组供应,这部分容量对系统来讲,应征收系统备用费,不收取基本电 费;网购电量部分,这部分电力是正常电力,不属于备用的范围,按照 国家电价政策执行两部制电价,应收基本电费而不收系统备用费,根据 电网供电平均负荷的基本电费标准按照需量电费计费标准执行。
备用费。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 中双方约定电网所提供 的备用容量交纳。没有 约定备用容量的,如企业 按企业实际执行的 按变压器容量交纳基本 我省销售电价表中 电费,不再交纳系统备用 安 基本电价水平确定, 费;如企业按最大需量 皖价服 徽 也可按自备电厂与 交纳基本电费的,系统备 〔2005〕291号 电网已协商确定一 用费按受电变压器总容 致的水平确定。 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 平均负荷或以机组铭牌 发电容量确定.平均负荷 为上一年度电网提供的 月平均负荷。
晋价商字 【2004】311号
电量和上网电量确定。
原则上按企业自备电厂
自发自用电量扣除厂用
电量后征收。对不具备
内 蒙 古
系统备用费的征收 标准为每千瓦时2分 钱
电量计量条件的企业, 也可按自备电厂装机容 量和电网上一年度平均 发电利用小时确定总发
电量,扣除其上网电量
和厂用电量后按相应标
准征收。
内发改价字 【2005】1072
3、关于系统备用费和基本电费的关系分析 3.1 发改电【2004】159号提出系统备用费合理补偿的原则,但是 在实际执行中,电网公司在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时,大多要求按照 现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标准),没有考虑自备机 组的具体情况,如机组容量大小、备用容量大小、企业是国家鼓励类或 淘汰类等情况,容易产生一刀切现象,失去了合理补偿的基本原则。 3.2 发改电【2004】159号提出系统备用费按用户和电网企业协商 一致的水平,但是企业都以谋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电网企业处于垄断 的绝对地位,用户和电网企业很难做到“协商一致”。 3.3 系统备用费和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都是反映了电网企业的 固定成本部分,其目的是电网企业回收投资成本,是企业无论用电与否 都应该缴纳的。 3.4 从系统备用费政策制定过程看,在政策未出台之前,具有自备 电厂的企业属于大工业用户,是按照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的标准向电 网企业缴纳基本电费;在系统备用费政策下发后,假如自备电厂企业, 仍按照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相当于缴纳 了两次基本电费。因此,在政策上应明确自备机组企业在缴纳系统备用 后,需要明确按什么标准缴纳基本电费,才能有效避免重复缴费现象。 3.5 电网为众多的自备机组企业提供备用服务,但是备用的是计划 性的(发电机组计划性检修),而不是集中在一起同时发生的,因此, 电网所提供的备用总容量应远远小于自备电厂装机容量之和,不是全备 用状态,自备机组企业应该承担合理的备用容量分摊比例。 五、小结 系统备用费和基本电费,最关键是不能产生重叠收费情况,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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