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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饼,而刘六 ,刘三 ,刘饼都是指同一个人,只是叫法不 罚 ,不 得 对这 一 违法 行 为 以 同一事 实 和 理 由再 次 进
同而 已。 因此 ,对 “同一个 违 法 行 为 ”的理 解 可 以包 行处罚 。这 是 由行政行 为 的确定 力所 决定 的 。所 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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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行 为 的确 定力 是 指行 政行 为有 效 成立 后 ,就具 门对于卫生不达标 的酒店 ,可 以给予罚款和责令停
为 因为 犯罪 而 受刑 事 处罚 ,并不 能 因此 免 除 该相 对
2.违 法行 为必 须 是一 个独 立 的违 反行 政法 规 的
人 的行政 处罚 责任 。
行 为 。所 谓 独立是 指违 法行 为从 开始 到结束 是一 个
第 三种 观点 认 为 ,行 政 机关 在 进行 处 罚 时 只能 完整 的行为 。一般来说 ,违法行为的结束包括两种
第 二 种 观点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对 同一 违 法 行 为 只 能 实 施 一次 处 罚 ,而 不得 进 行 两 次或 两 次 以上 的处 罚 。但如果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两个 以上的违法行为 在 性 质 上是 不 同的 ,则行 政 机 关 此 时就 可 以给予 两 次 或两 次 以上 的处 罚 。如 果相 对人 的一个 违法 行 为 同时违反 了多个行政法 律规 范 ,这 时 ,一个行政机
能 会 违 反 了数 个 法 律 规 范 ,因此 ,一 个 有 管 辖 权 的
机 关 或 数 个 有 管 辖 权 的 机 关 都 可 以给 予 两 次 或 者
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但如果处罚的方式是罚款 ,
则只能罚一次 ,当然在予以罚款的同时还可 以给予
罚 款 之 外 的其 他 处罚 措 施 ,比如 可 以是 吊销 营业 执
在 于 ,这两 个 违法 行 为开 始 和结 束 的 时 间相 同 ,并 违 法 行 为发 生后 要 一直 持 续一 段 时 间后 才 结束 ,这
且 违 法 地点 也 相 同 ,两个 行 为相 互 之 间彼 此 相连 成 种 行 为从 理 论上 讲 属 于一 个独 立 的违 法 行 为 ,而 并
针对 行 政 相对 人 的一 个 违法 行 为 ,如果 已经 处罚 过 情 形 :一种 是 自然 终 结 ,也 就是 有 权行 政 机关 在 行 为
了就不能再次进行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若几个行 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并未发觉 ,而是在违法行为结束
政法律规范都有管辖权 ,则先予作 出的处罚有效 , 后给 予行政 处 罚 的情 况 。另一种 则是 非 自然终 结,是
年 中 ,某 老板 从 开始 漏税 到 完成 漏 税 的过 程 就 是 一
1.同一 违 法 行 为 必 须 是 发 生 在 一 个 特 定 时 空 个 完 整而 又独 立 的违法 行 为,只是 这些 行 为在 性 质
环 境 下 的行 为 。例如 :有人 骑 电动 车带 人走 机动 车 上 是相 同的,在法 理 上我 们把 这种 情况 叫做连 续 性
什 么是 同一违 法 行 为 ;(2)对 同一 违 法 行 为何 时 可 某 甲即便再 出现相 同的违法行为 ,都应认为其是另
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何时则不能给予两次以 一 个 新 的违法 行为 。(2)另 一种情 况是 对 当场改 正确
上行 政 处罚 。(3)对 “不 再罚 ”中的“罚 ”的理解 ,其 涵 有困难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例如,交警对某乙驾
解 何 为“一 事”。所 谓 “一 事 ”是指 相对 人 的同一个 违 一 个 新 的违法 行 为 ,对 其处罚 并不 构成 重复 处罚 。
法 行 为 ,这 一违 法 行 为触 犯 的是 行政 法 规 范 的禁 止
3.同一违 法行 为必 须是一 次完 整 的行 为。如果
性规定 ,而不是触犯刑事法律法规或其他 的法律 。 几 个违 法行 为 是数个 性 质相 同的行 为,有权 的行 政
道 ,这 种 行为 属 于几个 违 法行 为 呢? 笔者认 为 ,这 是 行 为 ,也 就 是 法 定 的 “一 事 ”,就 像 刑 法 中 的 惯 犯 一
一 个违 法行 为 而并非 两个 独立 的违 法行 为 。其 原 因 样 。此种 行 为有 别 于继 续性 违 法行 为 ,后者 是 一 个
次 处罚 ,对 于 已经 接 受 了处 罚 的违 法 行 为行 政 机关 责令 当事人 改 正或 者 限期 改 正违 法 行 为 ”。这 一 规
就 不能 再 以同样 的 理 由 、相 同或者 不 同 的依 据 再次 定又 分 为两种 情 况:(1)能够 对 违法 行为 进行 当场 改
给予 处罚 。
收 稿 日期 :2011-06—12 作者简 介 :任 琰(1984一),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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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只能 作 出一 次罚 款 的处 罚 ,而 其他 行 政 机关 只能 括 违 反数个 行 政法 规 范 的行为 ,即包 括规 范竞 合 的
给予 罚款 以外 的其 他处 罚 。若相 对人 的一 个违 法行 行政 违法行 为 。
款 的行 政处 罚 。”确立 这 一原 则 的意 义非 常深 远 ,其
宗 旨主要 是 为 了防止 在 行政 处 罚 中出 现 多头 处 罚 、
重 复 处 罚 的现 象 ,有 效 规 范行 政 主 体 的行 政 行 为 ,
继 而保 护 行政 相对 人 的合法 权益 。这 一原 则 的确立
具有非常重要和现实 的法律 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
2011年 8月 第 24卷 第 3期
山西煤 炭 管理 干部 学 院学 报
Journ al of Shanxi Coal-Mi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Aug.,2011 V01.24 No.3
· 社会科 学论坛 ·
论“一事不再罚 ’’原则
任 琰
(山西政法管理 干部学 院 ,山西 太原 030012)
何 为 “一事 不再 罚 ”原则 ?我 国学 术界 对这 一原 则 的解 释 主要存 在 以下 几种 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 ,如果行政相对人做 出的是同 一 违法行 ,行政机关对此只能作 出一次处罚 的决 定 ,而不 能 作 出多 次 的重复 处 罚 。如 果 行 政 相对 人 的这 一行 为 已经构 成 犯 罪 ,则 行 政机 关 也 不 能 给予 处 罚 。
义和 范 围包 括什 么 ,其 中的核 心 问题 是 行政 处 罚 和 驶 的机 动车 严重 超 载 的违法 行为 实施 处罚 后 ,乙 不
刑 罚 的关 系。就 这些 争议 ,笔 者在 此试 作分 析 。
能在路边直接把多余 的货物卸下 ,所以此违法行 为
三 、对 “一事 不再 罚”原 则 的理论 界定
正 的应 当及 时 改 正 。例如 某 甲骑 摩 托 带人 ,交 警 发
从 以上 观 点 中我 们可 以发 现 ,对 “一 事 不再 罚 ” 现后 进 行 了罚款 并且 责令 某 甲当场改 正,某 甲改 正
原 则 的理 解 和 争 论 的焦 点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1) 后这一违法行为就结束。此后 ,不论间隔时间长短 ,
第 三 ,这 一 原 则 可 以对 权 力 滥用 的现 象 进 行有 效 监 督 。行 政 执 法人 员 应该 知 法 守 法 ,理 解 处 罚 的 意 义 不 在 于罚 款 而是 重 在 教育 ,不 能将 法 律 所 赋予 的处罚 权 力 当作谋 取个 人 私利 的工 具 。
二 、我 国行政 法 学理 论 中对 “一事 不再 罚 ”原 则 的不 同认 识
照或其他许 可证 ,也可 以是 责令但是不能再次做 出罚款的决定 。


事不 再 罚 “原 则 是 行 政 处罚 法 中 的一 项 非
常 重 要 的原 则 。我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24条 规 定 :
“对 当事 人 的 同一 违 法行 为 ,不得 给予 两 次 以上罚
为一个行为。一人骑 电动车,毋庸置疑这是一个行 非是 由若 干个独 立 的违法 行为组 成 的 。例 如,窝藏 赃
为,但如果 因为违反了两个条款就变成两个违法行 物,隐 匿文物 等 。
为,相对人则无法准确判断 自己的行为。因此,我们
(二 )对“不再罚 ”的界 定
应 该 把 这 种 违 反 了数 个 行 政 法 规 的行 为认 定 为 一
关键词 :民法 ;同一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 ;“一事不再 罚”原则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8881(2011)03—0081—03


一 、
事 不 再 罚”原 则 的含 义及 其现 实 法律 意

一 事 不 再 罚 原 则 是 指 有 行 政 处 罚 权 的行 政 主
后作 出 的处罚 无效 。
指 行 政 主体 在 行 为 人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过 程 中就 且
第四种观点认为 ,行政相对人 的一个行为违反 发现并介入后而导致行为终结 的情况。《行政处罚
了一种 行 政法 规 定 时 ,只能 由一个 行 政 机关 作 出一 法》第 23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时,应 当
而 “同一 个 违 法 行 为 ”则 是 指 当事 人 所 实 施 的是 一 机关 在查 处后 可 以合并 处罚 。例 如,某商铺 老板 连续
个 违 反 行政 法规 范 的行为 ,即 当事人 在 客 观上 仅 存 半 年漏 税 ,他每 个 月都在 实施 一个 违 法行 为 ,在 这半
在一个 违法 事实 。其 具备 以下 特征 :
有不 可 随 意变 更性 ,非经 法 定程 序 和理 由,不 得 随 意 业 的双 重处 罚 ,并不 违 反 “一 事不 再 罚 ”的规定 。
是 不 能 当场改 正 的行 为 ,只 能要 求 其 限期 改 正 。在
(一 )对“一 事”的界 定
此 改 正期 限 内 ,交警 就 不能 对 这一 行 为重 复 处 罚 。
若 想 准确 适 用 “一事 不 再 罚 ”原则 ,必 须准 确 理 限期届 满 后 ,如 果某 乙再有 此 种违 法 行 为,也 就 是 另
何谓 “不再 罚 ”?“不 再 罚 ”要 求行 政 主体不 得 给
个违法行为。就像一个人叫刘六,在家排行老三,以 予相 对人 两次 或两 次 以上 的处 罚 。“不再 罚 ”的含义
卖 饼 为生 ,因此 有人 叫他 刘六 ,有人 叫刘 三 ,有 人 叫刘 有 :(1)行 政 主体 只能对 同一违 法 行 为进 行 一 次处
几个 方 面 :
首 先 ,这 一 原则 确 保 处 罚 决定 的公 平 。它 确保
了违 反 一 个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的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只 能 给
予 一 次行 政 处罚 ,避免 了行政 相 对人 因多次 受 罚 而 导 致 的处 罚不公 的现象 。
其 次 ,这 一 原 则体 现 了行 政 处罚 的威 严 性 和 明 确 性 。行政 处罚 法 中规定 了行政处 罚 的种 类来 制裁 相 对 人 的违 法 行 为 ,一 事不 再 罚 原则 通 过 对 行 政相 对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 ,使其在做出违法行为时受 到一定 的惩 罚 ,以此维 护法 律 的严肃 性 。
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
或 两 次 以 上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不 同 的处 罚 机 关 不 得 以
不 同的法律依据对相对人 的同一违法行为 给予 两
次 或 两 次 以上 的 同类 处 罚 。 一般 说来 ,对 于 相 对人
的一 个 违 法 行 为 可 能 会 违 反 一 个 法 律 规 范 也 有 可
摘 要 :我 国行政处罚法第 24条对“一 事不再罚 ”原则作 出了规定 。“一事不再 罚”通过制止 重复处罚和不 当处 罚 ,能有效的保护行政相对人 的合 法权 益 ,从而体现行政法 中的公平原则 。但在司法实践中 ,在这一原则 的理解上存 在着较大得分歧 ,导致在实际操作 过程 中也 遇到了很 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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