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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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四)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五)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四、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已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

申请材料: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文件;

二、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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