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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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大

行政决策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增加决策透明度,明确决策责任,确保行政决策程序合法,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区政府)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以下统称为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区范围内如下事项,应当按照《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决策:

(一)制定或者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三)批准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前报废或者转让行政事业性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制定或者调整市、区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

(四)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

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批准或者调整大型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等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项目的规划选址;

(六)确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供水、燃气、教育、基本医疗、交通运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商品价格;

(七)确定或者调整社会保障收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八)确定或者调整行政组织、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和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前条规定的决策事项,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可以指定具体的决策起草部门或者牵头起草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起草部门)。

第五条经区政府、管委会领导指定为决策起草部门的,起草决策草稿时,应当按照如下步骤:

(一)调查研究。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拟规定的内容,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调研报告,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的依据,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本区区情和现实实际需求。

(二)起草草稿。起草部门应当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重大、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

究机构起草决策草稿。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三)风险评估。起草部门应当对决策草稿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重大、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生态或法律纠纷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视决策需要,还可以对决策草稿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四)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的实施参照《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穗府办〔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专家的书面咨询意见不应仅局限于纯理论性的阐述,应当注重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的实证分析等。重大行政决策出台时,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专家意见和对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将决策草稿征求区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园

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的其他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作出专门说明。起草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并制作意见汇总表。

(六)公众参与。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同时,还应当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民意调查。具体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七)本部门审定。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其他部门、单位的意见以及公众意见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并经本部门领导会议审定。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经区政府、管委会指定配合牵头部门协助起草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牵头起草部门的部署或工作分工,做好起草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决策起草部门就决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如下步骤:

(一)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同意。起草部门在将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应当报经区政府、管委

会审定同意。未经审定同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向社会公开该决策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二)征求公众意见。

1.起草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公布的事项包括:

(1)决策征求意见稿全文或者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

(2)关于决策的目的和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3)决策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问题;

(4)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途径、起止时间;

(5)接受公众意见的部门、人员和联系方式;

(6)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起草部门根据决策对社会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听证会以及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公开征求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1)提高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商品价格和社会保障收费标准,降低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以及其他广泛且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

(2)社会高度关注且争议较大的事项;

(3)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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