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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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场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分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提高分公司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XX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场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XX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XX公司青岛分公司

职场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全体员工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保证分公司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为认真贯彻中国保监会、青岛保监局及总公司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通知及一系列工作方案,按照中国保监会提出的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好公司的防火、防盗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人

(一)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部署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安全保卫责任制,解决和处理公司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分公司人事行政部是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部门,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机构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三)值班责任人

分公司正常放假期间,安排的值班人员为职场安全、消防的防火巡查、检查管理员,分公司各机构值班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条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标语、季节防火宣传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年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第四条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公司在职的全体员工和新入职员工。

(二)公司消防安全员应应积极接受外部、内部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三)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第五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防火巡查检查

第六条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

一,可以及时发现单位可能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有害、危险因素。

第七条公司职场管理第一责任人是防火巡查、检查的责任人。

第八条防火检查每季度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

第九条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

(三)消防水源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工作下班后,清除职场遗留火种、发热源等杂物管理落实情况;

第十条火灾应急处理

(一)公司员工一旦发现火灾,能自行扑灭的,应立刻采取措施,根据火警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二)火势较大,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灭方法的,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保安员进行扑灭工作,并通知各级安全领导,执行分公司应急预案。

(三)公司任何人发现火灾或其他安全问题都应迅速

报警,各部门或员工应为报警无偿提供方便,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

(四)公司在消防队到达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损失;火灾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及协助查清火灾原因。

第四章安全疏散管理

第十一条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机构负责人是本部门配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四)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章安全用电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用电由分公司各层级消防安全员负责管理,单位内的所有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各级消防安全员统一管理。未经批准的用电项目,必须经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五条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分公司人事行政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第十六条电路安装、电器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政府职能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维修。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员工下班离开工位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电源。

第十八条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关闭电源,并及时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人事行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每月组织1~2 次检查,各部门每周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第六章防盗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防盗、抢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机构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防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日常行政管理、经营销售等责任制内。建立、健全防盗机制,保证安全防盗工作。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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