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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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节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署地:杭州下城区
甲方、乙方(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市场开展“好享购物节目”合作事宜,双方订定条款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资质
1、甲方是,在2010年期间拥有电视购物资源的独家使用权。
2、乙方是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通过的专业购物公司,同时也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注资成立的独资子公司在浙江唯一授权经营公司,具有专业的行业团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优质商品与服务。
第二条合作概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电视购物业务资源的独家使用权(通过
分成形式,详见本合同第五条)有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2、乙方负责提供商品置入、电话服务、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因交易所形成的
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止。
第四条具体合作内容
(一)节目播出带
1、乙方提供所有购物节目的播出带,商品平面信息,甲方有权对节目播出带进行审查,对于违法禁播内容进行停播并告知乙方停播原由。
2、乙方享有购物节目播出带所有的版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甲方不得侵犯。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乙方商标、呼号,也不得在乙方提供的节目播出带中插播任何非乙方节目及信息。
3、商品置入由乙方负责,甲方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向乙方建议具体商品的销售时段,乙方应结合当地经营状况认真研究甲方建议,优化商品节目置入。
(二)信息服务
1、乙方为保证甲方能正常了解在内的经营状况,需提供给甲方以下资料:
出(换)货订单资料、退货订单资料。每月发送到甲方指定的邮箱(或
另行约定时间)。
2、乙方的系统应向甲方开放与甲方相关的查询功能。
3、甲方、乙方严格按信息抛转的要求执行信息对接。如需要更改信息抛转格式,须经甲方、乙方双方确认再执行。
(三)、配送服务
乙方负责在内提供“优质的送货服务”,通过第三方物流或者其他形式安排内的配送工作。
(四)客服订购及售后服务
乙方负责好享购物节目中商品在的客服咨询、订购及售后服务,乙方保证提供优质的咨询、订购及售后服务,因乙方商品产生的售后问题由乙方解决。确保顾客合理投诉件件落实解决。
第五条费用结算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乙方通过合作分成形式进行费用结算。
2、分成部分为:乙方提供的节目播出带中商品毛利润部分减掉乙方商品在节目播出地区销售中实际产生的成本(以下简称“实际成本”)后的净利润,净利润部分采取分成模式,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3、实际产生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物流成本,客服成本,税收成本。
4、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与乙方的合作伙伴调整实际成本时,甲方、乙方按照实际成本变更后的分成部分进行分成。在实际成本调整后乙方应及时将成本变动书面告知甲方。
5、除税收成本外的部分乙方实际成本如下(以每件商品计算):税收成本除增值税外还包括按毛利0.7计算的教育城建等税金.
(1)客服成本、物流仓储成本、包装加工成本合计七元/件,以净订购件数核算.
(2)配送成本:另按物流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所实际发生地区物流配送成本核算(总的配送成本,包含南京到线配送费用、到南京的返货干线配送费用,内全境的送货、换货、退货、代收货款服务费及其他因为在当地的销售所发生的正向、逆向物流费用)。
注:以上件数均按净订购件数核算(包括实际发生的取消和退换货),所以在成本应包括以实际净订购件数核算所应该扣除的成本。
6、费用结算周期: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向甲方提供费用结算清单。在次月乙方结帐日后一周内将甲方应得利润部分打到甲方指定帐户。
第六条声明与保证
1、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甲乙双方)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或与之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子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和业务记录、技术资料、经营成本和利润、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客户信息、与第三方合作信息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2、本合同订立前及在合同期限内,一方(“透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另一方(“接受方”)透露该方的商业秘密。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及合同终止后3年内,接受方:
(1)应当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受方”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至少不应当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
(2)不能为合同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透露方”透露的信息。(3)除非“透露方”书面同意,不能复制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
(4)除“接受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外,不能将商业秘密透露给其他任何人。并且“接受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参与本项工作的职员遵守本协议规定。
3、合同双方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本协议的内容。
4、“透露方”如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并视同“透露方”违约,按违约责任约定执行。
第七条:甲方的宣传推广责任
所有的推广宣传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可提供宣传策略及方案。甲方保证在当中每天保证一定时段的广告宣传,地方报纸每周两次四分之一通栏的广告宣传和产品宣传。另外,再辅以杂志及短信方面的配合宣传。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节目播出带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乙方承担第三方全部损失。以乙方提供的节目带中商品售后问题由乙方承担。
2、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地(不含应乙方针对市场所制定的播出及营运方案不适合市场而造成甲方亏损)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恶意撕毁本合同或构成重大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之销售损失、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差旅费、通讯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3、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之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之销售损失、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差旅费、通讯费),并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对乙方提供之节目带中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影音、制播节目中插播之VCR等)的设计、制作、播放载体等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用于任何用途。否则应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并承担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
5、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在乙方提供的节目播出带中插播任何非乙方节目及信息,一经乙方发现,违约方承担乙方的实际损失并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第八条权利义务转让
甲方除非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将基于本合同和(或)补充协议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将本合同和(或)补充协议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的全部或部分提供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