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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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州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商城路交叉口金城国贸1713室。

法定代表人:卢金山,任董事长。

被告纪超,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7号院1号楼25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元,违约金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同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郑州市后海休闲商务会馆改造翻新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2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42万元;本项目二楼、三楼地下室及一楼后包房完工支付20万元;项目整体完工后三个月至一百天内支付9万元,并约定如在一百天后支付每延期一天被告应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工程验收12个月后20天内支付剩余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在支付第一笔合同价款和第二笔价款的一半(即1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推拖支付剩余款项。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州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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