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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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

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

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

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

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当a值>5%时,该建筑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当a值≤5%,该建筑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2.承包人应承担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幅度b应为5%: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建设工程,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建筑材料单价价差的取定:

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该材料总用量。

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原则上调整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应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及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含量乘以实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5.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的计算:

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工程基准日当月所采用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础,指导价格涨、跌幅度在b以内(含b)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b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如下:

①上涨超出b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基准日档期的月份指导价格×(1+b))】×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

②下跌超出b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基准日档期的月份指导价格×(1-b)】×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

6.主要建筑材料差价应根据计价定额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五、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七、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与通建工[2014]303号文配套执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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