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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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合同通用条件;②规范,包括对承包商文件
的要求,应由业主获得的许可,对基础、结构、工程设备、通行手段的阶段性占有,承包商的设计,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合同涉及的第三方,环境限制,电、水、气和其它现场供应的设施,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指定分包商,合同内规定承包商应为业主提供的人员和设施,承包商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需提供的样本,制造和施工过程中的检验,竣工检验,暂列金额等;③资料标以及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还包括:合同协议书、投标函、中标函、合同专用条件、图纸。
1.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①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非到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②业主凭保函索赔。情况包括: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接触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按照业主索赔或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对应款项;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因为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2.业主提供的担保 在专用条件范例中,增加了业主应
向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可选择
使用的条款,并附有保函格式。业
主提供的支付保函担保金额能够按
总价或分项合同的某一百分比计
算,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半年,
并且为无条件担保,使合同双方的
担保义务对等。
考点3: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
限的概念
1.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
竣工时间是指中标通知书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经批准顺延的工期。合同内约定的工期:是指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承诺的
竣工时间。合同工期的时间界限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 2
.施工期
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指明的竣工日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从开工之日起至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人施工期,以此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人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1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约定为一年半。 4.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颁发履约证书仅仅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结清单生效:是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通用条件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
同款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接受
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
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
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
价并对其确认。“合同价格”则指按
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
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
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最终结
算的合同价与中标函中注明的接受
的合同款额可能不相等,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1.合同类型特点
《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为了缩短建设周期,通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开始施工招标,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陆续发放施工图,所以,承包商据以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作内容项下的工程量一般为概算工程量。
2.可调价合同
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期较长,通用
条件中包括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费用的条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均要考虑约定可调价范围内项目当地市场价格的涨落变化。 3.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业主的行为或他应承担风险责任的事件发生之后,导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对应条款都规定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害给予补偿。 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当承包商不能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移出施工现场,以及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或无力修复缺陷工程,业主能够雇佣其它人完成作业,所支付的费用从承包商处扣回。
(3)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 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 6.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实际上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对尚未确定或用于不可预见项目使用储备金额。 工程师能够发布指示,控制使用暂列金额,发布变更指令,审查承包商索赔要求。只有当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任务后,才能从其中获得相对应支付。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支付的工作时,
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供相关凭证,包括报价单、发票、收据等结算支付的证明材料。
1.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选定,与总包商签订合同,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的特殊分包商。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因为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
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其它特点还包括:工作内容不属于合同约定由承包商应完成工作范围;对其付款从暂列金额内开支;承包商负责对其施工实行协调管理。
3.指定分包商的选择
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所以他不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实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的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1)提交工程师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作出决定。双方起因于合同的任何争端,包括对工程师签发的证书、作出的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不同意接受时,可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并将副本送交对方和工程师。
(3)双方协商。
(4)仲裁。若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只能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2.争端裁决委员会
(1)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协商选定组成裁决委员会。
(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属于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裁决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工作。因为裁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合同争议,所以不同于工程师需要常驻工地。
(4)报酬。付给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