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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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须由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二、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肉品检验人员要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隔离存放。

三、无害化处理前,应认真检查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是否齐全、相符,并要求被处理生猪主查看、核准并签字。

四、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本企业将通知当地定点屠宰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定点屠宰管理人员要在由肉检员如实填写的《广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台账上签字,当地定点屠宰管理部门及屠宰企业均要保存好每次无害化处理的影像资料。

五、用密闭防漏车运送病、死生猪及产品到无害化处理间。

六、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根据其危害级别,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高温、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一)高温处理:把肉尸切成重量不超过2公斤,厚不超过8厘米的肉块,放入不锈钢池内,从水沸腾时算起2小时。

(二)湿法化制:将整个肉尸投入化制,按要求操作湿化机,温度120℃、压力、3小时以上。

(三)焚毁: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炭化。

七、未经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生猪不得运离无害化处理间;处理合格品须处理人员及定点屠宰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运离。

八、判定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产品,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九、工作人员注意个人防护,及时对场地及设备作严格的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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