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及其它各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设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由于各种原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一次或受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三)历年补考或重修课程(补考或重修后的课程、实践性环节成绩在70分或中等以上不计)达4门(含4门)以上者(凡多学期课程每两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或实行学分制的专业补考或重修所获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者;
(四)留、降级者;实行学分制的因成绩不及格延长学习年限者;
(五)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
(六)艺术类、体育类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不合格者,英语专业未过专业英语四级者(英语六级420分者除外),其余学生英语四级未达到420分者;
(七)考核舞弊者。
第三条学生受过校纪处分后(考核舞弊者除外),进步显著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者,或获得一等奖学金,或受校级通报表扬者,或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奖者,由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艺术类专业、体育教育专业学生英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其余专业(英语专业除外)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及以上者,以前英语经补考所获学分在统计不授予学位条件时可以不计。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学位的学生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学位申请书、英语、计算机过级证书及成绩单;受处分学生还须提供有关获奖证书);
(二)学位申请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交学位主管部门审查;
(三)学位主管部门将审查后的全部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由学位办公室予以公告。
(五)公告后,各院(系)负责派人到教务处领取学位证书,颁发给获得学位的学生。
第六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