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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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依据】为依法开展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许可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省、市和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针对待发证及获证企业生产环节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检查分类】监督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参照本指引规定的检查计划和内容,对被检查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日常检查侧重于发现和处理一般性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隐患问题。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省、市或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针对监管工作需要,在专项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侧重于发现和处理专业性要求较高及重大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隐患问题。

(此处及下文所称的‘企业’,均指工业产品待发证或获证

企业)

第二章日常检查

第四条【日常检查对象及职责】日常检查主要是针对已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日常检查由市、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负责,以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为主。

第五条【日常检查内容】日常检查的内容,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日常检查表》(附件1)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日常检查计划】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结合省级生产许可部门在年度工作计划等文件中提出的当年检查重点,以及当地实际等情况,制定日常检查计划,报省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备案后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按照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由于上级工作安排或当地实际情况导致监管情况发生变化的,市、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日常检查重点】日常检查计划应明确对辖区内获证企业开展日常检查的频次或比例,检查的频次或比例结合分类监管和行业监管情况合理确定。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或比例:

(一)接受“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的企业获证后未满一年,且未接受过技术性核查的;

(二)免于实地核查的续证企业,续证后未满一年的;

(三)一年内发生过质量事故、许可证违法违规或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

(四)一年内发生过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五)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

(六)审查、发证检验机构等反映企业存在许可证违法违规或质量问题隐患的。

第三章专项检查

第八条【专项检查职责】省、市或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均可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原则上以省、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为主。

第九条【专项检查分类】专项检查主要分为:

(一)专项整治。根据行业质量状况、近期发生质量事故、存在许可证违法违规或质量问题隐患整治等需要,由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或省、市或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对指定行业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事中检查。对已接受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的待发证企业,或发证、续证后未满三个月的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主要用于检查和评价许可审查工作质量,由省或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实施。

(三)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是不预先告知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用于上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检查评价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由省或市级生产许

可管理部门实施。

(四)技术性核查。省、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指定行业的获证企业开展的技术性监督检查,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技术性结论负责。

第十条【专项整治条件】当发现辖区内行业存在下列情况时,省、市或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一)上级安排对相关行业开展专项整治的;

(二)日常检查发现行业中存在普遍性、系统性问题的;

(三)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行业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

第十一条【专项整治内容】专项整治的检查内容,由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结合上级要求或存在的实际问题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事中检查条件】省、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反映许可审查工作存在问题,或需要对审查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的,可以组织开展事中检查。

第十三条【事中检查内容】事中检查针对发证审查时实地核查或发证检验工作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检查。如事中检查发现与实地核查或发证检验存在不符且企业不具备生产许

可必备条件的,原则上不更改审查结论,但须依法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飞行检查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省、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可以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五条【飞行检查内容】飞行检查对象为发证或续证后未满三个月企业的,检查重点针对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和保持情况;检查对象为发证或续证后已满三个月企业的,检查重点针对企业能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技术性核查条件】省、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发现辖区内行业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组织开展技术性核查:

(一)监督抽查发现行业不合格率较高的;

(二)风险监测发现行业质量隐患较高的;

(三)监管部门认为行业质量风险较高的。

接受“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的企业,在证书核发后3个月内,负责发证的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应按照不超过获证企业数30%的比例组织开展技术性核查,检查的重点针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技术性核查内容】技术性核查由省、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根据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要求以及行业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产品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查。

第十七条【例外情况】对上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简称上级部门,下同)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如自检查通知下达之日前半年内,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简称下级部门,下同)已针对同行业开展专项检查的,可由下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再开展专项检查,或仅针对上级部门布置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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