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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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依据】为依法开展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许可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省、市和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针对待发证及获证企业生产环节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检查分类】监督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参照本指引规定的检查计划和内容,对被检查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侧重于发现和处理一般性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隐患问题。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省、市或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针对监管工作需要,在专项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侧重于发现和处理专业性要求较高及重大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隐患问题。
(此处及下文所称的‘企业’,均指工业产品待发证或获证
企业)
第二章日常检查
第四条【日常检查对象及职责】日常检查主要是针对已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由市、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负责,以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为主。
第五条【日常检查内容】日常检查的内容,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日常检查表》(附件1)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日常检查计划】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结合省级生产许可部门在年度工作计划等文件中提出的当年检查重点,以及当地实际等情况,制定日常检查计划,报省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备案后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市、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按照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由于上级工作安排或当地实际情况导致监管情况发生变化的,市、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日常检查重点】日常检查计划应明确对辖区内获证企业开展日常检查的频次或比例,检查的频次或比例结合分类监管和行业监管情况合理确定。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或比例:
(一)接受“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的企业获证后未满一年,且未接受过技术性核查的;
(二)免于实地核查的续证企业,续证后未满一年的;
(三)一年内发生过质量事故、许可证违法违规或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
(四)一年内发生过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五)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
(六)审查、发证检验机构等反映企业存在许可证违法违规或质量问题隐患的。
第三章专项检查
第八条【专项检查职责】省、市或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均可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原则上以省、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为主。
第九条【专项检查分类】专项检查主要分为:
(一)专项整治。
根据行业质量状况、近期发生质量事故、存在许可证违法违规或质量问题隐患整治等需要,由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或省、市或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对指定行业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事中检查。
对已接受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的待发证企业,或发证、续证后未满三个月的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主要用于检查和评价许可审查工作质量,由省或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实施。
(三)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是不预先告知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用于上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检查评价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由省或市级生产许
可管理部门实施。
(四)技术性核查。
省、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指定行业的获证企业开展的技术性监督检查,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技术性结论负责。
第十条【专项整治条件】当发现辖区内行业存在下列情况时,省、市或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一)上级安排对相关行业开展专项整治的;
(二)日常检查发现行业中存在普遍性、系统性问题的;
(三)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行业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
第十一条【专项整治内容】专项整治的检查内容,由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结合上级要求或存在的实际问题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事中检查条件】省、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反映许可审查工作存在问题,或需要对审查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的,可以组织开展事中检查。
第十三条【事中检查内容】事中检查针对发证审查时实地核查或发证检验工作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检查。
如事中检查发现与实地核查或发证检验存在不符且企业不具备生产许
可必备条件的,原则上不更改审查结论,但须依法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飞行检查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省、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可以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五条【飞行检查内容】飞行检查对象为发证或续证后未满三个月企业的,检查重点针对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和保持情况;检查对象为发证或续证后已满三个月企业的,检查重点针对企业能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技术性核查条件】省、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发现辖区内行业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组织开展技术性核查:
(一)监督抽查发现行业不合格率较高的;
(二)风险监测发现行业质量隐患较高的;
(三)监管部门认为行业质量风险较高的。
接受“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的企业,在证书核发后3个月内,负责发证的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应按照不超过获证企业数30%的比例组织开展技术性核查,检查的重点针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技术性核查内容】技术性核查由省、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根据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要求以及行业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产品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查。
第十七条【例外情况】对上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简称上级部门,下同)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如自检查通知下达之日前半年内,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简称下级部门,下同)已针对同行业开展专项检查的,可由下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再开展专项检查,或仅针对上级部门布置的新
要求和新问题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如企业曾在半年内接受省、市或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针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而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在此限。
第四章检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检查依据】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业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检查组成】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配合检查】上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的,适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管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一般检查程序】非技术性核查的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做出记录。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按照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进行。
作出记录指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建议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监督检查记录》(附件3),检查记
录应当由被检查企业参加人员以及参与检查的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管理部门人员双方签字。
组织监督检查的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被检查企业和其他参与检查的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检查记录。
检查完成后,由参与检查的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对检查情况跟进处理。
第二十二条【技术性核查检查程序】第三方技术机构受委托开展技术性核查的,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成检查组,检查完成后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企业和检查组双方确认。
第三方技术机构应将技术性核查记录报送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对检查情况跟进处理。
第二十三条【情况报告】第三方技术机构受委托开展技术性核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组织技术性核查的生产许可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扩大检查范围的;
(二)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验】需要抽取成品及其他物料进行检验的,检查组可以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抽样或者通知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聘请专家】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生产许可
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经费开支】专项检查的相关费用,由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申请监督检查专项经费,或在监督抽查经费中列支。
涉及抽样检验或聘请专家费用的,由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的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随机检查】监督检查应逐步推行“双随机”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双随机”工作要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在日常检查计划规定的重点和频次、以及专项检查规定的重点和行业的基础上开展。
如有证据或线索证明涉嫌违法、或有投诉举报及有质量隐患指向的,不实行“双随机”。
如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内执法检查人员少于二名(含二名)的,可暂不实行随机选派。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跟进处理】参与检查或收到技术性核查记录的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的检查记录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查结论进行跟进处理,处理内容包括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或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等,跟进处理的情况应逐级上报组织检查的生产许可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限期改正】监督检查发现许可证违法违规或质量问题的,由参与检查或收到技术性核查记录的企业所
在地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整改通知原则上确定不超过30日的整改期限。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监督检查发现许可证违法违规或质量问题,或企业被下达整改通知后未按照整改期限或要求进行整改,需要立案查处的,原则上由参与检查或收到技术性核查记录的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由上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检查,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立案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检验不合格】监督检查中,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检查报告】由省、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在检查完成后及时通报/上报市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归集监督检查情况,并按照《广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必备条件)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的要求,对企业的评价分类进行上升或下降的调整。
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域性、行业性许可证违法违规或质量问题突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
第三方技术机构受委托开展技术性核查的,原则上须在技术性核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报送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企业约谈】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严重的许可证违法违规或质量问题的,企业被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后,拒绝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可对企业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四条【单位约谈】监督检查发现当地存在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的许可证违法违规或质量问题的,上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分管领导。
监督检查发现审查机构在开展实地核查时,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检查程序的符合性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审查机构负责人。
监督检查发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检验规程、或超检验能力、超许可范围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
被约谈的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审查机构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第三十五条【公开通报】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审查机构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通报;对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要求,提前向被检查企业泄露监督检查信息的;
(二)干扰、拖延、不配合检查或者拒绝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的;
(三)出具虚假实地核查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
(四)违反廉政纪律的;
(五)被约谈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信息公开】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及处理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例外条款】法律法规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适用范围】市、县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应遵照本指引。
第三十九条【解释部门】本指引由省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实施日期】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日常检查通用表
2.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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