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界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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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界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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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各种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呈频发势头,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但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中都存在着混乱,导致研究对象和实际操作的含糊。本文通过系统地理论和实证分析,揭示群体性事件的内涵与外延,有利于分清群体性事件合法与非法、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的界限,防止政策上的左右摇摆,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无所适从,无疑对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主体认知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概念;探析

近年来,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特殊表现的各种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呈频发势头,数量正不断上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中都存在着混乱,有多种多样的提法,如群体性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群众治安事件、群体事件、群体非法事件、突发事件、治安事件等,而与群体性相关的概念,也存在着群众性、聚众、集群、集体行为等多种称谓,与群体性冲突相关的概念,存在着群体冲突、群体矛盾、群体纠纷、闹事、人民内部矛盾等多种称谓。概念运用混乱,势必导致研究对象和实际操作的含糊。

因此,准确地揭示群体性事件的内涵与外延,有利于分清群体性事件合法与非法、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的界限,防止政策上的左右摇摆,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无所适从,对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词义演变

为了更好地理解群体性事件的含义,我们首先来分析“群体”和“事件”这两个词的意思。

所谓“群体”,词典一般解释为“本质上有共同点的个体组成的整体”[1]。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与“群体”相近词义的“集体”,也是一种人的集合体。“群体”和“集体”都具有一定的场景性,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是有序集合还是无序集合。有序集合是“集体”,无序集合是“群体”。相对于有序

集合的“集体”,人的无序集合的“群体”,更接近和反映人的自然特性。有序集合的“集体”则是“群体”的一种组织化状态。所以“集体”的状态一般是暂时的、相对的,而“群体”的状态则是永久的、绝对的。

所谓“事件”,原指具体事物。如宋朝司马光的《司马温公集·三十贡院乞逐路取人状》曰:“今来柳村所请科场事件,若依而行之,委得中外均平,事理允当。”现在“事件”一词一般用来指称历史上或现实中发生的大大小小不平常事情。《辞海》把事件解释为“历史上或社会上所发生的大事”。它的范围很广,有政治性事件、经济性事件、医疗性事件、治安性事件。另有人认为,依据汉语习惯“事件”蕴涵有“破坏”或“危害”等反社会或非法性意义。如世纪之交的亚洲金融风暴、1998年上海发生的甲肝事件、2008年拉萨“3.14”事件等。在汉译西方社会学著作中,“群体性事件”一般被称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台湾学者则称之为“群众事件”或“聚众活动”等。如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其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斯坦莱·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戴维·波普诺也指出,集合行为是指“在相对自发的、不可预测、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2]从国外和台湾学者们的研究,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具有的聚众性和诉求共同性以及群体影响力的属性。

就我国来而言“群体性事件”这一提法有一个发展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多种不同称谓: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我们曾把群众集体上访、请愿、示威、游行等行为称之为“少数人闹事”、“群众闹事”、“群众性闹事”;50年代~70年代末称“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初~80年代中后期称“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称“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90年代中期~90年代末期称“紧急治安事件”;90年代末~21世纪初期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或简称为“群体性事件”。

这些不同称谓的演变,既受不同时期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有反映我国对群体性事件认识的深化,体现出这样一个过程:由原来认为其属于“闹事”是无理取闹应施以打击处理,发展为认为该类事件有其合理起因应依法妥善处置;由直接定性为违法到强调其突发性进而发展到在提法上模糊其性质

(群体性事件这种模糊提法主要是因为该类事件可能同时或者分别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不便用一个词语概括所有这类事件的法律属性)。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第一次在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

从以上演进过程,不难看出,群体性事件应该是有共同诉求的众多的人们参与的事件,突出强调的是参与人数众多以及参与人有共同理念或者意愿的特点。但从这个字面意思分析,正义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可称为群体性事件,非正义的、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也可称为群体性事件;政治性的群体活动可称为群体性事件,非政治性的群体活动也可称为群体性事件。[3]其首要的属性是聚众性和诉求共同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各种性质、各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都会发生,但不是所有群体性事件都会对当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不是所有群体性事件都能够引起当政者的重视。我们要关注的不是所有的群体性事件,而是在某个时期居于主流地位的、能够对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局稳定产生重要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因此,仅从聚众性和诉求共同性界定群体性事件是远远不够的,其含义中当然被赋予了更多的时代的思想和观念以及统治者的意志。明晰这些内容才能得出符合社会实际的解释。

二、对几个有代表性的群体性事件界定的分析

群体性事件伴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开展,已日益频繁、多样性地介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但是,由于群体性事件本身还处于孕育发展阶段,所以理论界对其研究还相当的不成熟,,对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界定,现在的研究并不多,还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见解。目前,理论界和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界定主要有一下几种:

第一,公安机关所使用的概念。国家公安部将群体性事件称为“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是2000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2条对群体性事件的规定。

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群体性,是社会个体聚众实施的行为,聚合的成员要达到一定的规模;二是形式的违法性,违反了国家的法、法规、规章;三是社会危害性,这种违反法律秩序,危害公共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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