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系统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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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系统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定
(报批稿)
1.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电力系统容量在40MW及以上的发电机、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备和110kV电压等级变压器。其它电力设备由各单位根据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并结合本单位设备具体情况制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电力设备定期预防性试验,大小修、更换绕组等试验项目和周期按照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执行。
3. 电气常规预试、油色谱、六氟化硫气体湿度定期测量均属定期预防性试验范围,自周期到达之日起该设备就为预试超周期设备,应尽快安排补试。在周期宽限期(电气常规预试超周期六个月;互感器、套管油色谱定检超周期六个月;电力变压器油色谱定检超周期一个月;六氟化硫气体湿度定检超周期达三个月)到达仍不能完成补试的设备应同时统计“预试超周期设备”和“三级绝缘注”并上报。
4. 被定为“二级绝缘注”的电力设备跟踪周期一般应控制在:
5.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同时原《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浙江电网补充规定》停止使用。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技术监督办公室。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技术监督办公室,以便在修改时作依据。
注:“二级绝缘”、“三级绝缘”的定义请参见《浙江省电力系统电力设备绝缘定级办法(试行)》。
6. 预防性试验项目、周期、要求及说明
续上表
6.3 互感器
6.3.1 油浸式电流互感器
6.3.2 SF6电流互感器
6.3.3 电磁式电压互感器
6.4 开关设备
6.5 独立套管
6.5.2 环氧树脂浸渍电容型套管
6.7 耦合电容器
6.8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6.9 避雷器
浙江省电力系统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定8. 其它试验项目及要求
8.1 发电机
8.1.1 容量为125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应在投产前或第一次大修时进行手包绝缘直流电压测量,建议在通水条件下进行试验。
8.1.2 容量为125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应在投产前或大修时进行一次定子绕组引线自振频率测量。
8.2 变压器
8.2.1 新安装和局部更换绕组的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必须在现场进行局部放电试验,更换绕组时还应进行感应耐压试验。
8.2.2 对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发电厂125MW及以上容量机组的启备变和高压厂变在新设备投运前、出口短路后应进行频响法绕组变形测量或低电压短路阻抗测试以作为原始记录。
8.2.3 对保存期超过1年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套管,安装前应进行局部放电试验、额定电压下的介损试验和油色谱分析。
8.3 互感器
8.3.1 油浸式电流互感器
8.3.1.1 当油中单氢含量超过150μL/L时,应进行跟踪;经过两次及以上跟踪,数据稳定且小于300μL/L或数据有下降趋势时,可按正常预防性试验周期进行色谱分析;在跟踪期内数据稳定但单氢达300μL/L及以上时应停电进行处理,使氢气含量低于150μL/L;在跟踪期内数据持续增长,应进行进一步的试验分析。
8.3.1.2 当tgδ较上次数据增长1倍以上且接近规程要求值时应进行高电压介损试验,如高电压介损试验数据合格应缩短试验周期(1年1次),否则不应继续运行。
8.3.2 电磁式电压互感器
tgδ较上次数据增长1倍以上且接近规程要求值时应缩短试验周期(1年1次)。
8.4 开关设备
8.4.1 注入SF6断路器及GIS前的SF6气体应按GB12022《工业六氟化硫》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8.4.2 断口间并联电容漏油时应停止使用。
8.4.3 252kV少油断路器提升杆交流耐压按下列标准执行:
新备用杆:制造厂出厂值的80%
运行中杆:288kV
8.5 耦合电容器
电容值大于出厂值102%时应缩短试验周期(1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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