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物权的变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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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
合同成立+交付生效
登记
法理依据:
一、债权意思主义
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生效=物权变动
二、债权形式主义
合同生效+交付或登记=物权变动
三、登记宣告主义
登记仅为宣示权利,物权经合同生效设立,即可对抗一切。
四、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为物权产生对抗效力,经登记,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登记.>善意第三人
特殊物权的变动规则
物权种类
法理依据
变动规则
对抗规则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债权意思主义
登记宣告主义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
1、动产抵押(交通工具、在建的船舶航空器)
2、动产浮动抵押(生原半产)
3、地役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
债权意思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合同生效
登记
1、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债权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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