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变动的类型与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一、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是人们对物质世界的所有权利。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权利人或物体所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动可以是出售、转让、抵押等形式。
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模式和原则进行区分和分类。
二、物权变动模式1. 出售模式出售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转让给他人,并以此获得对价。
在出售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双方通过合同达成交易,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完成过户手续。
出售模式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2. 转让模式转让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转让给他人,但不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
在转让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也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但双方并没有通过合同约定对价。
转让模式常见于亲友之间的物权转让,如亲属间的赠与行为。
3. 抵押模式抵押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并将物权转让给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不足时能够获得补偿。
在抵押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仅作为担保物权而存在。
一旦债务履行完毕,物权将返还给原权利人。
三、物权变动区分原则1. 从物权对象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对象进行区分。
物权的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体,也可以是抽象的财产权益。
当物权的对象是具体的物体时,如房屋、土地等,物权变动可以通过过户、登记等方式进行。
当物权的对象是抽象的财产权益时,如股权、债权等,物权变动可以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进行。
2. 从物权行为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行为进行区分。
物权的行为可以是出售、转让、抵押等。
出售是指将物权转让给他人,并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转让是指将物权转让给他人,但不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抵押是指将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不同的行为,可以确定物权的变动模式和性质。
3. 从物权效力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效力进行区分。
物权的效力可以是绝对的,也可以是相对的。
绝对效力是指物权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受他人的干扰;相对效力是指物权只对特定的权利人具有约束力。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具体方式和过程。
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变动表现为物权的产生、转让、设定、变更、消灭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构成了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自然方式、合法方式和法定方式等。
自然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是基于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不需要人为干预。
比如,土地的所有权可以通过长期占有和开发而形成。
自然方式是物权变动中最基本的模式,它是物权产生的源头。
合法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是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律程序来实现的。
合法方式是指物权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的物权变动。
比如,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法方式,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使物权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让。
法定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进行的。
法定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比如,土地征收是一种法定方式,国家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补偿和安置。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和效力的不同,对物权变动进行分类和区分。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效力原则和优先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合法性原则是保障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效力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产生法律效力,才能对外生效。
效力原则是保障物权变动的效力和约束力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优先原则是指在多个物权变动同时存在时,优先办理先办理的原则。
优先原则是保障物权变动的优先性和先来先得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必须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先办理的物权变动具有优先权。
总结起来,物权变动模式是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包括自然方式、合法方式和法定方式等;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和效力的不同,对物权变动进行分类和区分,包括合法性原则、效力原则和优先原则等。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或变更的方式或方式。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拍卖等。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根据物权的不同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不同处理方式或程序。
合同约定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自愿达成协议,对物权进行转移或变更。
例如,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约定方式,买方通过支付购买价格,卖方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依法转让是物权变动的另一种模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可以通过依法转让的方式进行变动。
例如,根据不动产登记法规定,房屋所有权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的方式进行转移,转让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
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
根据继承法规定,当物权持有人去世时,其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变动。
例如,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继承其遗产,获得遗产的所有权。
赠与也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
赠与是指物权持有人自愿将其物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例如,父母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子女,子女成为房屋的新所有人。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拍卖过程中,物权持有人将其物权通过竞价的方式出售给最高出价者。
例如,法院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变现,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出价者。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主要根据物权的不同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不同处理方式或程序。
例如,根据物权的性质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动产物权的变动则可以通过交付等方式进行。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变动可能需要符合不同的法定条件或程序,例如,继承需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赠与需要符合赠与法的规定。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或变更的方式和原则。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拍卖等,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根据物权的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处理方式或程序。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理论分析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 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法律教育网原创保护交易安全。
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同时, 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例题]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间房屋。
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张先生将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张先生将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 ⼤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店铺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只要付出了⾟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考⽣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 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他⼈继存权利⽽去的物权,⼀般是基于事实⾏为⽽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继存权利⽽取得物权,⼀般是基于法律⾏为⽽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将⾃⼰享有的物权通过⼀定的法律⾏为转移给他⼈,如继承、买卖。
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的债权意思表⽰⼆⽽发⽣变动。
我国现⾏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债权意思主义,也⾮债权形式主义,⽽是⼀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这⼀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②在当事⼈⽆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
这种模式既具有其⾃⾝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
我国正在进⾏的物权⽴法不宜轻易将其否定。
3、物权变动的公⽰公信原则 已交付的物权对抗未交付的物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有物权合意或交付,即使进⾏了登记,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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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物权变动的一般情况重点知识点
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传统观点)物权不得任意创设,其种类和内容应当由法律规定,此为之“物权法定主义”。
原理:因为物权的效力非常强大,具有对世性,可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如果任由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或者约定物权的内容,将会对不特定第三人造成不利影响,破坏交易秩序。
2.物权法定的缓和(新进观点)当事人如果违背物权法定原则,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新内容的物权,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让与担保有效。
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
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物权变动的基础「物权的设立」1.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1)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原始取得。
如,劳动生产(木材制作成椅子)、合法建设、先占无主物(拾得他人抛弃的旧电扇)、添附等。
(2)基于法律规定和公法上的原因而发生,如,善意取得、收取孳息(存款得利息)、征收、没收等。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1)移转的继受取得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实质上是物权主体的变更,如,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受让所有权;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取得物权;受遗赠取得物权;企业合并取得物权。
(2)创设的继受取得对既存的物权进行内容上的限制而产生新的物权。
如,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他人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3.区分的法律意义(1)原始取得:因物上本不存在任何物权,或者虽存在物权,但基于法律的规定物权的取得与原权利人的意志无关,非继受他人权利而来。
故,物之上原存的所有负担都因原始取得而消灭,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购买人善意取得,则无权处分人需要对原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取得人是原始取得该物,无任何负担,不用负责。
(2)继受取得:物权系因继受而来,基于权利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理,存在于标的物上的一切旧有负担得继续存在,而转由取得人承继。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1.原则。
❶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或放弃占有)为生效要件。
其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❷其适用范围包括: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动产买卖(《物权法》第23条)、动产赠与(《物权法》第2(天星司考)3条)、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物权法》第224条)、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动产出资。
【例1】甲家有全本《金瓶梅》和脂砚斋评《红楼梦》各一部。
由于害怕女儿遭受不良影响,决定扔掉《金瓶梅》,结果甲错将《红楼梦》扔掉。
乙拾得后如获至宝,花费2000元请荣宝斋清洁、规整。
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红楼梦》。
①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基于(无相对人)单方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三个要件:(a)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b)抛弃人具有处分权;(c)放弃动产的占有(公示)。
②甲抛弃《红楼梦》的行为发生错误(构成重大误解),甲可撤销该单方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该抛弃行为无效,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就不能发生,甲仍为《红楼梦》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乙返还。
③甲的行为使乙产生了合理信赖,甲应赔偿乙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类似于缔约过失责任)。
【真题】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天星司考)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6题)(无答案;当初公布答案为A)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特别提示:《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研究物权法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
物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特定物品所享有的权益。
物权变动指的是物权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关系的产生或终止的方式或途径。
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包括:取得、转让、设立、变更、消灭等。
取得是指个人或集体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对某物品具有物权的情况。
转让是指个人或集体将已拥有的物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设立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增加新的权益主体的情况。
变更是指物权关系中原有的权益主体或权益内容发生变动的情况。
消灭是指物权关系中的权益主体全部或部分终止的情况。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和影响,将物权变动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常见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有:依据物权归属、依据物权内容、依据物权范围等。
依据物权归属的原则,将物权变动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物权关系中只有一方作出变动的情况,例如个人向他人赠与财物。
双方行为是指物权关系中涉及多方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转让行为。
依据物权内容的原则,将物权变动分为权利设立、权利转让和权利消灭。
权利设立是指物权关系中增加新的权益主体或权益内容的情况。
权利转让是指权益主体将已有的权益转让给他人的情况。
权利消灭是指权益主体的物权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情况。
依据物权范围的原则,将物权变动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是指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对物品的支配和支配之外的权利。
相对物权是指因特定的人与特定的物品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综上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研究物权法领域的重要内容,对于理解和适用物权法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一、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的效果,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的变动指的是物权在主体之间的转移或者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在变动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买卖: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即以价款交换物品的方式进行物权的转移。
买方支付价款,卖方将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转让给买方。
2. 赠与:赠与是指将物品的物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赠与中,赠与人将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价款。
3. 继承: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将其遗产的物权转让给继承人的行为。
在继承中,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物权,包括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4. 担保:担保是指以物品作为担保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
在担保中,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为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处分担保物以清偿债务。
5. 交换:交换是指以物品作为交换的对象,进行物权转让的行为。
交换可以是一对一的交换,也可以是多方的交换,交换双方或多方在交换中都能取得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目的,采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来区分和处理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按照物权的性质区分:根据物权的性质,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
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和与土地永久附着的建筑物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动产权是指对可移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根据不同的物权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2. 按照物权的来源区分:根据物权的来源,可以将物权分为合法取得的物权和非法取得的物权。
合法取得的物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非法取得的物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根据物权的来源不同,法律对物权的效力和保护程度也有所不同。
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在我国,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物权的对象或物权的内容发生变化,这种变动会对所有涉及到该物权的人产生影响。
为了便于处理这种变动,我国对物权变动进行了区分和分类。
以下是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依据物权的种类不同进行区分。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物权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两大类。
在物权变动时,需要根据物权的种类来进行区分和处理。
2.依据物权变动的形式进行区分。
物权变动可以通过协议、继承、裁判等方式进行。
每种形式的变动都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3.依据物权变动的性质进行区分。
物权变动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此外,物权变动还可以是出售、赠与、抵押、质押等不同的性质。
需要根据不同的变动性质进行相应的处理。
4.依据物权变动的对象进行区分。
物权变动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团体等不同的主体。
在处理物权变动时,需要根据物权变动的对象和其所涉及到的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相应的处理。
总之,在处理物权变动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需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确保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1 -。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物的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等权利发生变化的过程。
在现代民法中,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多种,包括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权利处分原则等。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依据,使得物的所有权等权利发生转移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转移无需经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协议即可。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主要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赠与等情形。
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以公示原则为依据,通过不动产登记、交付等公示程序,使得物的所有权等权利发生转移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转移必须进行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才能发生效力。
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的转移。
权利处分原则是指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处分,使得物的所有权等权利发生转移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转移无需经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只要权利人进行意思表示即可。
权利处分原则主要适用于个人财产的转移,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等。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区分物权变动是基于法律行为还是非法律行为;二是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区分物权变动是否发生转移,是否需进行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
在区分原则中,最重要的是权利处分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个人财产的转移,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等。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现代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物权
的保护、权利的行使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简述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含义
简述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对物权的变动进行分类和区分的原则。
具体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的含义:
1. 根据变动的性质进行区分:根据物权的变动性质,可以将其分为自然变动和人工变动两大类。
自然变动是指物权因自然因素而发生的变动,如土地的地质变化、植物的生长等;人工变动是
指由人主观意志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如出售、转让、抵押等。
2. 根据变动的对象进行区分:根据物权的变动对象,可以将其分为绝对物权变动和相对物权变
动两大类。
绝对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在变动后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例如物权的转让和抵押;相对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只对一定人具有约束力,例如物权的租赁和借贷。
3. 根据变动的方式进行区分:根据物权的变动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两大类。
单方行为是指物权的变动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例如出售、转让;双方行为是指物权
的变动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达成一致,例如租借和借贷。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含义在于明确物权的变动性质、对象和方式,有助于相关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物权行为,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对物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考】考点物权变动之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星考点)
基本概念1.物权变动: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三种:(1)法律行为,如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抛弃、捐助、遗赠)、合同(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和多方法律行为(如设立公司的协议);(2)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取得、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3)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没收、强制执行、判决。
2.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3.现实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
4.简易交付:是一种观念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己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以代替现实交付。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涉及三方当事人:如甲的动产由乙直接占有,而甲欲将此动产处分给丙。
6.占有改定: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重点考点详解1.物权的取得与消灭(1)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设定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取得他物权;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时效、征收、没收、法律规定、附合、混合、加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合法建造、法律文书、孳息。
(2)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抛弃(单方民事行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的届满、混同。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一)变动模式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二)适用范围1.不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抛弃行为有效+处分权+注销登记2.不动产买卖:买卖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3.不动产赠与: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出让或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5.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抵押登记6.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不动产出资:设立公司(合伙)的多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7.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买卖(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三)例外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或转让,无须设立登记或移转登记。
2019年法考必背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
2019年法考必背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一步分为两大模式:登记/交付生效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其依据是公示方式的不同。
我国立法原则上采用登记/交付生效主义模式,例外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1.原则:登记/交付生效主义基于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该法律行为的有效为前提,否则物权不发生变动。
该模式称为“债权形式主义”。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然遵循交付生效主义原则,但其还有一项特殊规则,即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属于例外情形,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豁免登记。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登记。
注意,不动产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39条);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7条)。
权利质权的设立仍适用于这个原则: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动产物权变动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交付仍然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变动的类型与区分原则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变动的类型与区分原则一、物权变动的类型(★★)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继承(《物权法》第29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物权无主动产的先占变动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为(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二、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1.区分原则的含义。
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法律行为生效)的发生。
❶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天星司考)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❷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❸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
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
举其要者:❶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天星司考)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
❷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
❸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天星司考)23条)。
❹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或者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一、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特定的物物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过程。
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物权的自然变动和物权的法律行为变动。
1. 物权的自然变动物权的自然变动是指物权因自然原因而发生的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增加:指土地的扩大、水流的改道、沉积物的增加等情况,导致物权的范围扩大。
(2)自然减少:指土地的缩小、水流的冲刷、沉积物的减少等情况,导致物权的范围减小。
(3)混杂:指物权的边界与其他物权的边界发生交叉或重叠的情况。
(4)分离:指物权的一部分与原物权分离形成新的物权。
2. 物权的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法律行为变动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转让:指物权所有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设立:指物权所有人依法设立新的物权的行为。
(3)变更:指物权所有人对已有物权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
(4)消灭:指物权所有人放弃或丧失物权的行为。
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根据不同的变动情况,对物权的变动进行分类和区分的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1. 根据变动的方式区分根据物权变动的方式,可以将物权的变动分为自然变动和法律行为变动两类。
自然变动是指因自然原因导致物权的增减或改变,与人的意志无关;法律行为变动是指物权的转让、设立、变更或消灭等行为,是人的意愿和行为导致的。
2. 根据变动的效果区分根据物权变动的效果,可以将物权的变动分为绝对物权的变动和相对物权的变动两类。
绝对物权是指物权对所有人直接约束,其变动会对他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相对物权是指物权只对特定的人直接约束,其变动只会对特定的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3. 根据变动的主体区分根据物权变动的主体,可以将物权的变动分为个人物权的变动和公共物权的变动两类。
个人物权是指个人对特定物物所享有的权利,其变动只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公共物权是指国家、集体或公共机构对特定物物所享有的权利,其变动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
民法考点总结:物权变动
民法考点总结:物权变动2016年民法考点总结:物权变动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那么民法考点——物权变动有什么考试要点呢?下面跟店铺一起来看看吧!一、物权变动的分类(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标的物上原有负担消灭2.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只能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不能通过创设取得(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点(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原则上必须公示:完成登记或者交付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继承、善意取得、取得孳息、添附等)(1)不以法律行为生效为要件(2)不需要公示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未交付、未登记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一)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1.适用范围: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不动产出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不动产的物权抛弃、不动产赠与和买卖2.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登记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二)例外:不需要登记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
而且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未登记,也可对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2)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须办理移转登记,自转让合同生效时,受让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是,若未办理移转登记,受让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1)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
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受让人(2)地役权人转让地役权的,自让与合同生效,无须登记,受让人取得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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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变动的类型与区分原则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
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继承(《物权法》第29条)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物权无主动产的先占
变动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多方行为(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
二、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区分原则的含义。
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法律行为生效)的发生。
❶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天星司考)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❷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❸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
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
举其要者:❶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天星司考)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
❷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
❸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天星司考)23条)。
❹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或者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因未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甲、乙间(天星司考)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②区分原则的价值在于:(a)未经公示(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以保护交易安全(再同甲交易之人的交易安全)。
(b)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乙享有合法的债权。
基于该债权,乙有权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甲拒绝的,乙可通过强制执行取得房屋的过户登记。
如此,乙的期待利益获得保护。
③若甲铁了心不让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只有两种方法:第一,放一把火将房屋烧毁;第二,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
这样,乙确实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了,但乙仍可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例2】《物权法》颁布后,甲、乙为了好玩,想单纯体验一把不动产过户登记,就签订了份
虚假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房屋出卖给乙。
后双方基于该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①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天星司考)行为,无效。
②因买卖合同无效,虽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仍为房屋所有权人。
③对区分原则应有正确的理解
【真题】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6题)(答案:C)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天星司考)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