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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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10000

1000000

上以货物招标

1.5%

1.1%

0.8%

0.5%

0.25%

0.05%服务招标工程招标

1.5%

0.8%

0.45%

0.25%

0.1%

0.05%1.0%

0.7%

0.55%

0.35%

0.2%

0.05%

0.01%0.01%0.01%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1万元

(500-100)×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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