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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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
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法是协调补充的关系。
总的来说,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又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存在。
二者的立法宗旨的不同决定了上述差异的产生,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注重维护个人利益,而竞争法则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内大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随之而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迅速发展。
特别是步入二十一世纪,国人对于知识产权日益重视,各种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产品如井喷般出现。
但是,现实中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远远落后于知识产权的创新速度,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长期、普遍的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
为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政府首先是对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进行了整改,根据《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的介绍,政府通过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主动追查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10253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449.22万元”。
[1]
另外,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另一手段是完善立法。
2011年7月,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并持续至今,分别于去年4月、7月公布草案第一、二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整个法律趋势是越来越严格。
这显示出政府打击盗版的措施将越来越严厉,入刑门槛将越来越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越来越强化。
例如2008年8月下旬发生的”番茄花园事件”,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作者涉嫌侵犯微软公司知识产权被拘留,作为我国首起针对电脑系统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动而为人所熟知。
二、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关系的理论基础
(一)知识产权制度概述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
协定)中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法律制度,对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其一在于保护创新。
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之二在于刺激知识产权人,从而刺激创造力并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物质利益刺激人们发挥源源不断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也就促进了创新的产生。
当然,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例外。
知识产权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排他性和垄
断性的权利。
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则会导致垄断的产生,这是知识产权制度不利的一面。
(二)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综合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综合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虽然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在学界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知识产权法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靠知识产权法。
(三)竞争法概述
竞争法指的是调整经济运行中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对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以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法律;反垄断法则是对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法律。
三、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
竞争法旨在通过保护竞争性的市场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即确保提供价格更低、更有创新性、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数量更充足的商品和服务。
专利和著作权法通过刺激并保护创新方面的投资,来保护竞争法和专利、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共同价值。
曾经,世界各国的竞争法通常会提及所谓的”专利垄断”,这暗示了竞争法和专
利法、著作权法是相对立的:专利法保护此类”垄断”,而竞争法规制垄断。
然而,现在已经没有任何人当真认为专利必然会导致经济上的垄断。
竞争法旨在控制经济性垄断,而大部分专利并不代表经济性垄断。
[5]
(一)知识产权法对竞争的调整和保护
知识产权法确立的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维护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而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则是通过打破垄断而维护自由竞争的存在。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
这种限制是为了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产生负的”外部性”。
知识产权的限制从整体上讲,是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平衡。
具体来说,这种限制的原理在于通过对专有权的适当限制,保障社会公众能通过该知识产权享受到更好地产品或服务,从而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的限制是市场长期博弈的结果。
为了达到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双赢,必须给予知识产权以限制。
而这一限制有其自身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体现了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公平正义观。
法律确认权利存在两种基本形式,即对权利进行保护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知识产权也不例外。
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是在知识产权法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
2、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体现了社会公众也对该知识产权有某种合法的权益。
知识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私人和公共的双重
属性。
知识产权所受的限制与知识产品或服务的公共属性有直接的关系。
知识产品或服务的产生具有双层性。
一方面,它是知识产权人个人创造的产物;另一方面,它的创造也离不开对先辈和同代人已有的知识产品或服务的借鉴、吸收,具有内容上的继受性和实践上的持续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财富本质上是人类共有的”。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或服务或服务的接近和使用,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就成为必要了。
(二)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调整和保护
如果说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调整体现了个人利益的话,那么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调整体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
竞争法上对知识产权的调整主要是从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观点出发,对限制竞争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市场垄断予以规制,也即着眼于公共利益。
竞争法的控制从权利以外的情况入手,分别对市场竞争秩序或公序良俗造成的影响为判断标准。
虽然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限制知识产权的使用,但是竞争法中的另一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保护和维护知识产权
的作用,其甚至构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这也体现了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相互矛盾、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四、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保护工业产权涉及多方面的利益,不仅关涉工业产权人,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
比如,擅自使用竞争对手的商
标不仅构成对商标所有人信誉的不正当利用,而且在商品的来源上欺骗了社会公众。
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法是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法的组成部分,保护商标执法也在于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仿冒和淡化商标的识别性和广告价值更是如此。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产权法所管不到的领域,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
例如,专利法不能保护的商业秘密,商标法不能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注册商标在非相同近似商品上的适用,或者著作权法不能调整的作品名称的保护,都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6]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保护知识产权当然主要是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的任务,但它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关注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对象。
正如西南政法大学江帆教授所言:”知识产权类型法定主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利益范围的拓补及社会
性诉求的维护”[7]。
通常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具有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部分,适用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不保护的部分,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这就好像,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是冰山一角,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冰山全部。
五、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也就导致了其具有垄断性。
而且知识产权的垄断具有合法性。
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知识
产权是一种垄断权,但这种垄断权不等同于反垄断法限制、禁止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与知识产权法确立和保护知识产权这种专有权在根本上并不冲突和矛盾,它们有共同的目标。
这源于知识产权法在对特定竞争限制与促进竞争秩序之间,在本质上存在良性关系,而非对立关系。
但根本上的一致性不等于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不存在冲突。
冲突源于知识产权的不适当行使。
知识产权尽管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它毕竟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允许这种限制竞争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知识产权的存在本身不能说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果,只是这种消极后果是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反垄断法则是规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
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会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释放期竞争潜能。
[8]而竞争法则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不惜打破知识产权的垄断。
法律的终极目标恰恰是为实现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个人权益和竞争法保护的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兼顾与平衡。
协调处理好知识产权与竞争要求之间的冲突就要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其鼓励创新和激励竞争的作用,又要切实防范知识产权被不正当的滥用,保护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不被限制或破坏”[9];既充分保护市场竞争,又能
照顾到合理限制竞争的个人知识产权垄断权,合理平衡创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eb/ol].http:///bai.asp,2013-5-22.
[2]袁汝婷,璩静.中国再修《著作权法》强化执法保护知识产权[eb/ol].http:
///gndtarticle/updates/govupdates/201211/17 09154_1.html,2013-5-22.
[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
[4]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73.
[5][美]杰西·马卡姆.中国《反垄断法》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管制和不确定性问题[j]. 姚佳,编校.环球法律评论,2010,(4).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19-320.
[7]江帆.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j].现代法学,2007,(2).
[8]王先林.从微软垄断案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j].法
学家,2001,(3).
[9]郝彦兵.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冲突[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2009,(1).
作者资料:朱成(1990-),男,江西九江人,华东政法大学研教
院,2012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