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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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度失能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日起一年后患疾病,且在该疾病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重度失能之日起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午度失能状态消失;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重度失能之日起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重度失能保险年金,直至被保险人重度失能状态消失。
二、一般失能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一般失能,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且在该疾病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一般失能,本公司将按一般失能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一般失能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一般失能,本公司将按一般失能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一般失能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每一次发生的一般失能同时满足不同的一般失能程度等级,则本公司按其中较高一项的一般失能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一般失能,则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失能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度失能保险金与一般失能保险金给付条件,则被保险人只能从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和一般失能保险金中选择一项申请理赔,本公司公对被保险人在上述两项保险金中选择的一项承担给付责任。
三、公交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一般失能,本公司将在给付本条第二项所述一般失能保险金后,再给付等值于一般失能保险金的公共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经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及一般失能保
险金后给付钱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经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及一般失能保险金铂给付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度失能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则被保险人只能从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选择一项申请理赔,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上述两项保险金中选择的一项承担给付责任。
五、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项所述重度失能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重度失能之日起至重度失能状态消失期间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六、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总和(公指以标准体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部分,且不包括已豁免部分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一般失能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一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